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8)粵刑終480號
原公訴機關(guān)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曉慶,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江蘇省南京市下關(guān)區(qū)。因本案于2015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管曉東、楊帆,江蘇法德永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曉慶犯金融憑證詐騙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6)粵03刑初223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曉慶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以不開庭方式進行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判決認定:2011年8月份,王某1(已判刑)為詐騙他人要求王曉慶提供一份銀行開戶人是譚某1的15億美元的存款證明書,王曉慶承諾可以辦到。2011年8月24日,王曉慶將其偽造的一份譚某1名下的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金額為15.000082億美元的資金證明交給王某1,隨后孫某1(已判刑)、宋某(已判刑)等人帶著被害人譚某1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總行與李某1(已判刑)、王某1見面。王某1向被害人譚某1出示了被告人王曉慶提供的上述資金證明,被害人譚某1將200萬美元的本票交給了王某1,王某1于同日即將該200萬美元存入其個人銀行賬戶。因上述資金證明無法使用,王某1遂要求被告人王曉慶重新開具可以在網(wǎng)上查詢的資金證明,王曉慶表示可以辦到但需要收取一定費用,王某1同意并分別于2011年8月25日和26日將上述被害人譚某1交付的200萬美元中的175萬美元通過轉(zhuǎn)入王曉慶指定銀行賬戶以及現(xiàn)金方式支付給王曉慶。2011年8月27日,王曉慶重新向王某1提供了一份其偽造的譚某1名下的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金額為15.82億美元的資金證明(柜位存款單、結(jié)余證明書、資金證明、交易流水單共計4頁),并于當晚離開香港。2011年8月27日,宋某、孫某1帶被害人譚某1到香港匯豐銀行總行與李某1、王某1見面,王某1向被害人譚某1出示了上述15.82億美元的資金證明,后雙方到銀行驗證發(fā)現(xiàn)上述銀行憑證系偽造,銀行隨即報警。經(jīng)查,被告人王曉慶在收到王某1支付的175萬美元后立即通過豊盈香港貿(mào)易有限公司分別轉(zhuǎn)賬至其國內(nèi)個人銀行賬戶、其妻子欒某國內(nèi)個人銀行賬戶,其中686.2萬元人民幣用于購買位于南京的房產(chǎn)及車位一處,償還其欠湯某李某3的債務(wù)30萬元港幣,被其兒媳婦李某2詐騙210萬人民幣,剩余款項全部用于個人揮霍。
原審判決認定上述事實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曉慶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銀行金融憑證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依法應(yīng)當追究刑事責(zé)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作出判決:
(一)被告人王曉慶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對被告人王曉慶的財產(chǎn)依法予以追繳,退賠給被害人。
上訴人王曉慶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涉案金融憑證系偽造,無法否認王曉慶在新加坡的澳大利亞新西蘭銀行擁有存款的事實,更無法否認其曾代王某1向英國倫敦匯豐銀行支付擺賬費用的事實;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王曉慶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及客觀上實際占有了相關(guān)財產(chǎn);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王曉慶無罪;即便王曉慶所匯購房款項是贓款,也應(yīng)追究原始款項本身,與房子可能存在的增值無關(guān),公安機關(guān)查封房產(chǎn)的份額應(yīng)當明確。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8月份,上訴人王曉慶應(yīng)王某1要求,承諾為其提供一份銀行開戶人是“譚某1”的15億美元的存款證明書。同年8月24日,王曉慶將其偽造的一份“譚某1”名下的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金額為15.000082億美元的資金證明(包括結(jié)余證明書、資金證明、交易流水單)交給王某1,隨后孫某1、宋某等人帶著譚某1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總行與李某1、王某1見面。王某1向譚某1出示了王曉慶提供的上述資金證明,譚某1將200萬美元的本票交給了王某1作為融資前期費用。同日,王某1將該200萬美元存入其個人銀行賬戶。因上述資金證明無法使用,王某1遂要求王曉慶重新開具可以在網(wǎng)上查詢的資金證明,王曉慶表示需要收取一定費用,王某1分別于2011年8月25日和26日將譚某1交付的200萬美元中的175萬美元轉(zhuǎn)入王曉慶指定銀行賬戶或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給王曉慶。2011年8月27日,王曉慶重新向王某1提供了一份其偽造的“譚某1”名下的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金額為15.82億美元的資金證明(包含柜位存款單、結(jié)余證明書、資金證明、交易流水單共計4頁),并于當晚離開香港。2011年8月27日,宋某、孫某1帶譚某1到香港匯豐銀行總行與李某1、王某1見面,王某1向譚某1出示了上述15.82億美元的資金證明,后雙方到銀行驗證發(fā)現(xiàn)上述銀行憑證系偽造,銀行隨即報警。
上訴人王曉慶在收到王某1支付的175萬美元后立即通過豐盈香港貿(mào)易有限公司分別轉(zhuǎn)賬至其國內(nèi)個人銀行賬戶、其妻子欒某國內(nèi)個人銀行賬戶,其中686.2萬元人民幣用于購買位于南京的房產(chǎn)和車位一處,30萬元港幣用于償還其欠湯某李某3的債務(wù),210萬元人民幣被李某2詐騙,剩余款項全部用于個人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書證
(1)受理報警登記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被害人譚某1于2012年7月25日到深圳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支隊報案,稱宋某、孫某1、王某1等人虛構(gòu)有緊急救援項目可以融資30億美元,但需要前期費用2000萬美元,融資后可得利益3億美元。2011年7月26日,孫某1以其和弘昌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譚某1簽訂《項目引資合作協(xié)議書》,后來宋某等人出具偽造的香港匯豐銀行存款單據(jù),騙走譚某1共1000萬美元。孫某1等人涉嫌合同詐騙犯罪。深圳市公安局于2012年8月6日決定立案偵查。
(2)南京市公安局閱江樓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詢情況》,證實王曉慶的基本情況。
(3)到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15年7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支隊八大隊民警根據(jù)偵查掌握的王曉慶的身份信息,經(jīng)網(wǎng)上追逃,在深圳市羅湖區(qū)蓮塘仙湖路110號將王曉慶抓獲。
(4)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證實:王曉慶于1989年10月26日被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處受賄罪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于1998年11月11日刑滿釋放。
(5)偵查機關(guān)出具的關(guān)于核查“澳洲新西蘭銀行”的情況說明,內(nèi)容為:王曉慶在供述中稱其在新加坡?lián)碛胁⒆赃^一家“好領(lǐng)導(dǎo)、好首長有限責(zé)任公司”,并在澳洲新西蘭銀行以該公司名義使用的銀行賬戶內(nèi)存放有218萬美元。偵查機關(guān)多次向王曉慶核實澳洲新西蘭銀行的情況,但其無法提供關(guān)于該銀行的有價值情況資料。根據(jù)王曉慶向警方提供的“澳洲新西蘭銀行情況”,偵查機關(guān)通過各種努力并經(jīng)多方偵查,暫時未發(fā)現(xiàn)世界上存在名稱為“澳洲新西蘭銀行”的銀行,亦無法調(diào)取王曉慶在該銀行的218萬美元的存款情況、交易流水、交易憑證等信息。王曉慶在經(jīng)偵機關(guān)以及審查起訴階段說的是新加坡澳洲新西蘭銀行,偵查機關(guān)沒有查到這個銀行。
(6)王曉慶提供的第一份資金證明(三頁),包括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資金證明、結(jié)余證明書、交易流水單(戶口結(jié)余單),證實:上述偽造的金融憑證開票日期為2011年8月23日,金額為15.000082億美元,戶口名為TanYongDong,戶口編號為319-1XXX3-137。王曉慶簽字確認系由其提供給王某1。
(7)王曉慶提供的第二份資金證明(四頁),包括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存款單、結(jié)余證明書、交易流水單(戶口結(jié)余單)、資金證明,經(jīng)王曉慶、譚某1、王某1等人簽字確認,上述四頁偽造的金融憑證由王曉慶向王某1開具并由王某1提供給譚某1,戶口名為TANYONGDONG,金額為15.82億美元,戶口編號為608-2XXXX1-888,其中柜位存款單、結(jié)余證明書日期為2011年8月25日,資金證明、交易流水單日期是2011年8月26日。
(8)欒某(王曉慶的妻子)向偵查機關(guān)提供的資料,包括王曉慶購買的位于南京的房屋所有權(quán)證、購房發(fā)票、銀行交易明細、欒某自行核算的王曉慶向其銀行卡轉(zhuǎn)帳金額統(tǒng)計情況,證實:王曉慶購買的房產(chǎn)位于南京下關(guān)區(qū)姜家園99號天正桃源府5幢二單元502室,建筑面積240.25平方米,金額為663.09萬,購買地下車庫30號車位金額為23.2萬元,發(fā)票開票日期為2011年9月17日。王曉慶2011年8月26日、28日分別轉(zhuǎn)帳存入欒某建設(shè)銀行賬戶150萬、100萬元,2011年8月25日存入欒某農(nóng)業(yè)銀行江蘇省分行銀行賬戶150萬元,8月25至26日存入欒某交通銀行賬戶合計150萬元,8月25日存入欒某招商銀行賬戶150萬元,8月25日、29日分別存入欒某中國銀行賬戶150萬元、50萬元,以上合計900萬元。欒某簽字確認上述銀行交易明細是王曉慶向其銀行卡轉(zhuǎn)賬的記錄,其中686.29萬用來購買天正桃源府的房產(chǎn),另外200多萬被李某2騙走。
(9)偵查機關(guān)調(diào)取的欒某銀行賬戶交易流水,證實:欒某銀行帳戶資金的流轉(zhuǎn)情況。
(10)南京天正企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包括情況說明、銷售不動產(chǎn)統(tǒng)一發(fā)票、商品房現(xiàn)售合同,證實:王曉慶以及欒某、王瑋、李晶于2011年9月17日購買了南京天正企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建設(shè)的下關(guān)區(qū)姜家園99號天正桃源府5幢二單元502室及30號車位,其中住宅房款為663.09萬,車位款為23.2萬元,2011年9月17日全額付清上述款項并簽訂了商品房現(xiàn)售合同。
(11)王某1提供的匯豐銀行資金流水、香港檢控文書、湯某李某3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資金流水、國際慈善基金有限公司的東亞銀行戶口資金流水、豐盈香港貿(mào)易有限公司上海匯豐銀行資金流水,證實:2011年8月24日,王某1的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賬戶存入200萬美元。8月25日,該賬戶轉(zhuǎn)帳港幣1279萬元至豐盈香港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戶口,轉(zhuǎn)帳港幣30萬元至湯某李某3的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戶口,取現(xiàn)港幣30萬元;8月26日,取現(xiàn)港幣20萬元;8月26日,港幣5萬元存入國際慈善基金有限公司的東亞銀行戶口,上述支出共計1359萬元港幣。豐盈香港貿(mào)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5日收王某1轉(zhuǎn)來1279萬元港幣,同日支出1115.0537萬元港幣。
(12)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區(qū)域法院判決書,證實:王某1于2011年8月24日存入他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的私人戶口200萬美元,該款項來自一張由譚某1在匯豐銀行的個人戶口開出的本票。王某1于2011年8月27日交付給譚某1的金額為15.82億美元的四份匯豐銀行資金證明系偽造文件。自收到200萬美元款項至8月27日期間,上述王某1的戶口中有1329萬元港幣被轉(zhuǎn)往其他銀行戶口,或以現(xiàn)金提取了。王某1于2012年5月14日被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區(qū)域法院以洗黑錢罪行判刑20個月。
(13)被害人譚某1在香港警務(wù)處的口供:2011年8月24日下午,王某1在匯豐銀行5樓向我出示了3張印有匯豐銀行字樣的文件副本,我將收款人為王某1的200萬美元本金支票交給了王某1。8月27日我同王某1在匯豐銀行總行5樓第二次見面,王某1再次向我出示了三張印有匯豐銀行字樣金額為15.82億美元的文件分別為資金證明書、結(jié)余證明書、戶口結(jié)余單,以及一張轉(zhuǎn)賬存款單,該四份文件皆為正本。我持上述文件前往香港匯豐銀行分行及總行查詢都查詢不到,總行查證發(fā)現(xiàn)為虛假隨即報警。
(14)宋某在香港警務(wù)處的口供:2011年8月24日我與譚某1及其他人在香港匯豐銀行總行與王某1第一次見面,王某1稱只要譚某1愿意付出200萬美金,他就可以辦到譚某1名下的15.82億美金的資金證明。于是譚某1交付了一張200萬美金的本票給王某1,王某1承諾會于2011年8月27日辦好資金證明。2011年8月27日,王某1在匯豐銀行總行交了一些文件(資金證明)給譚某1,我們隨即向銀行查證真?zhèn)危笞C實上述文件為虛假。
(15)孫某1在香港警務(wù)處的口供:2011年8月24日我與譚某1及宋某等人在香港匯豐銀行總行與王某1第一次見面,王某1向他們出示了蓋有匯豐銀行印章的資金證明、對帳單、進帳單三份文件,說是真的,還說這三份文件要鎖在保管箱內(nèi)。保管箱是譚某1開的,只有譚某1和王某1可以進出。譚某1交付了一張200萬美金的本票給王某1。8月27日,王某1另外多給了一份證明給我們。后經(jīng)銀行職員查證,上述資金證明文件全部系偽造。
(16)王某1在香港區(qū)域法院審理其作為刑事被告人的案件中的答辯理由:2011年8月24日,王曉慶在香港將涉案的銀行文件交給我,隨后我將上述文件交給了譚某1,譚某1向我支付了200萬美金,然后我們在匯豐銀行開了一個保險箱。王某1將上述200萬美金存入我本人匯豐銀行戶口。8月27日,我與譚某1等人在匯豐銀行總行驗證文件真?zhèn)螘r發(fā)現(xiàn)文件系偽造。
(17)香港警員報告,證實:2011年8月27日,香港警員接匯豐銀行職員報警并收繳了涉案的15.82億美元虛假銀行單據(jù)四頁。
(18)200萬美金匯豐銀行本票及申請開票的客戶收據(jù),證實:該本票開票時間為2011年8月23日,出票人是譚某1,收款人為王某1。
(19)譚某1提供的其與宋某之間的短信往來內(nèi)容,證實:宋某于2011年8月23日發(fā)短信給譚某1稱譚的帳戶已入15.82億美元,次日上午到匯豐銀行辦理手續(xù)。譚某1于2011年8月24日發(fā)短信給宋某,稱其讓客戶經(jīng)理看過也查過那些資料,但15樓和22樓都沒有查到,要宋某這兩天安排其到銀行查一下最安全。
(20)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18、351號、(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3號刑事判決書,證實:孫某1、宋某、王某1、李某1詐騙譚某1200萬美元以及孫某1、宋某詐騙譚某1800萬美元,孫某1、宋某、王某1、李某1均以合同詐騙罪被判刑。
(21)協(xié)助查封通知書(回執(zhí))、查封決定書,證實:王曉慶購買的南京房產(chǎn)及車位于2015年7月30日被查封,查封期限至2017年7月29日。
(22)王曉慶出入境記錄,證實:王曉慶2011年8月份的出入境情況。
(23)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寧刑二初字第31號刑事判決書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蘇刑二終字第0013號刑事裁定書,證實:李某2于2011年8月至12月間,騙取王曉慶、欒某人民幣210萬元,以詐騙罪被判刑。
(24)安全檢查筆錄,證實:2015年7月22日11:11,民警在深圳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支隊辦案區(qū)人身安全檢查室,對王曉慶的人身和隨身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經(jīng)檢查,在王曉慶身上未發(fā)現(xiàn)違禁品及與案件有關(guān)的物品,其體表未見明顯外傷。
2.證人證言
(1)欒某(王曉慶的妻子)的證言:2011年我兒子王某2要結(jié)婚需要買房子,8月份王曉慶就轉(zhuǎn)了共計人民幣900萬給我。我用其中663萬元購買了位于南京市下關(guān)區(qū)姜家園路99號天正桃源府5幢2單元502室的房子(面積240平方米),購買車位費用23.2萬元。還有214萬元被我兒媳婦李某2騙走了。李某2同我兒子王某22011年10月份結(jié)婚,現(xiàn)在已離婚,李某2因詐騙罪被玄武區(qū)公安分局抓獲,一審判了15年。
(2)湯某李某3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1年5月1日,我在香港辦畫展,王曉慶帶了一個印度尼西亞人到我的展廳買了一幅我的畫,價格是30萬港幣。當時他沒有給我錢說以后給我。當年的6、7月份,他在香港找到我說他有急用,要我借他30萬港幣,我就到銀行取了30萬港幣借給他了。2011年9月份,香港警方打電話給我說我的賬戶有問題要我到香港配合調(diào)查。我去到之后才知道我的銀行賬戶收了30萬港幣,但我當時真不知道這是什么錢,香港警方說我銀行賬戶已經(jīng)被他們給凍結(jié)了讓我不要使用,還問我認不認識一個姓王的男子,我當時根本沒想到是王曉慶,我說我不認識?;氐缴钲诤?、3個月,我才意識到是不是王曉慶還給我的買畫的錢。2012年5、6月份,王曉慶給我打電話,說他已經(jīng)給我轉(zhuǎn)了30萬港幣,我問他是畫錢還是借款,他說都可以。這筆錢一直在我匯豐銀行賬戶,被香港警方凍結(jié)。
湯某李某3從照片中辨認出了王曉慶。
(3)孫某1的證言:2011年7月26日,我和譚某1在深圳南方聯(lián)合大酒店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譚某1如愿意出前期的1000萬美金,我們可以給他融資15億美金,他可以得10%的分成。后來我就通過他人找到李某1,李某1又介紹了王某1給我認識。2011年8月23日,李某1告訴我說15億美元已經(jīng)到譚某1在香港匯豐銀行的帳上了,我就通知宋某讓譚某1準備1000萬美元,我們一起到香港去驗證。8月20幾號,我和宋某夫婦、譚某1一起到了香港匯豐銀行,和李某1、王某1見面,李某1說錢已經(jīng)到了譚某1在香港匯豐銀行的帳上,拿了幾張銀行進帳單給譚某1,譚某1將香港匯豐銀行本票200萬美金一張、本票333.17742萬美金一張、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自帶匯票3000萬人民幣一張交給了李某1、王某1。當天沒有辦法驗證,李某1就退了兩張大金額的票給譚某1,王某1留下了200萬美金的本票。幾天后我們就一起到銀行進行驗證,發(fā)現(xiàn)銀行進帳單是假的,香港警方就抓了王某1并判了刑。那些假的銀行進帳單是王某1出具的。
(4)宋某的證言:我和譚某1一起只和王某1見過兩次面。2011年8月,我和譚某1到香港,孫某1安排李某1、王某1和我們見面,告訴我們15億美元已經(jīng)存進了譚某1在匯豐銀行的帳戶上,孫某1說這個事情由王某1、李某1辦理。王某1給我和譚某1看了幾張銀行進帳憑證,說明15億美金已經(jīng)存入,我和譚某1偷偷拍了進帳憑證的照片。之后,譚某1將1000萬美元交給了李某1。隨后,譚某1在匯豐銀行開立保險箱,將幾張進帳憑證存在了保險箱。譚某1找了銀行的朋友看過上述幾張進帳憑證的照片后,確認有問題。第二天,我就把333萬美元和3000萬人民幣的票要回來了,但是李某1說那200萬美元的票已經(jīng)給了王某1。第三天,我、譚某1、孫某1、李某1、王某1一起到銀行驗票,王某1又拿了幾張新的進帳憑證,說這次肯定沒有問題了,結(jié)果一驗還是假票。
(5)王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香港國際慈善基金會是我于2002年在香港注冊的一家公司,我是大股東占95%,該公司在香港沒有辦公地點和員工,我是該公司北京代表處的負責(zé)人,我們公司經(jīng)營不用費用,由個別企業(yè)家付給我們房租。案發(fā)后我總共退贓204萬港幣。我共收了200萬美元,贓款的去向如下:2011年8月25日我的匯豐銀行轉(zhuǎn)給了豐盈香港貿(mào)易有限公司1279萬港幣,該公司是王曉慶通知我匯款的單位,我不知道是什么公司,聽說該公司當時把錢匯給了王曉慶在國內(nèi)的銀行。2011年8月25日我從匯豐銀行轉(zhuǎn)給了湯某李某330萬元港幣,聽說該人是深圳的一個畫家,這30萬是他賣畫給王曉慶的錢。2011年8月26日,我從匯豐銀行取現(xiàn)20萬,隨后存了5萬到香港國際慈善基金會有限公司的東亞銀行的賬戶,該5萬元就是我在法庭開庭的時候,退給譚某1的。另外我還提了80萬港幣,都給了王曉慶。在本案中,就我一個人見過王曉慶。當時是我介紹王曉慶融資15億美元給譚某1的,但沒有融資成功。事情的經(jīng)過是這樣的:2011年8月份,我在深圳的時候,李某1打電話給我,說一個叫譚某1的人需要在香港的匯豐銀行帳上存入30億美元,存款期為一個月,來做資金證明。她問我有沒有辦法,我當時答復(fù)說她我找人看一看。后來我找到了自稱是中石化香港公司財務(wù)總監(jiān)的王曉慶,他的具體身份我沒有核實過。王曉慶說他可以做到給譚某1的賬戶轉(zhuǎn)帳15.8億多美元,這筆錢他要從新加坡匯豐銀行的一家財務(wù)公司匯到香港的譚某1的賬上,匯款時間是兩天,需要收費200萬美元。我就把這個消息告訴了李某1,后來李某1說她那邊的人同意了,于是我就讓李某1把譚某1的開戶信息和身份證明給我,由我提供給王曉慶。后來王曉慶打電話給我說他辦好了,讓我到香港匯豐銀行去取譚某1的存款證明,當時我就叫李某1帶她們的人一起到香港匯豐銀行樓下見面。當時我先到的匯豐銀行見到了王曉慶,王曉慶給了我一套譚某1的15.8億的存款證明。我拿到這些存款證明后,王曉慶就走了,約好晚上和我再單獨見面。隨后李某1和譚某1及其他幾個人就到了匯豐銀行,我就把存款證明給了李某1,譚某1就把200萬美元的銀行本票通過李某1給了我。然后我就走了,到匯豐銀行把這200萬美元入到了我的賬上,全部換成了港幣(匯率是7.7)合計1514萬港幣。晚上我和王曉慶在香港時代廣場見面,王曉慶給了我兩個銀行賬戶,要我第二天給他匯過去,還要求我再提現(xiàn)給他110萬美元。第二天一早我就到銀行去辦好了,除留下200萬左右的港幣(后來全部退給了譚某1)外,其余的我全部按照王曉慶的吩咐去處理了這些錢。到了第三天的上午,我和李某1、譚某1一起到香港匯豐銀行去驗證這15.8億美元存款的真?zhèn)危瑓R豐銀行4樓工作人員說沒有該帳號,就報警了。隨后我因洗錢罪被香港法院判處3年(剛開始我是因為銀行假文書和詐騙被逮捕的)。我和王曉慶沒有分過李某1錢,我也沒有能力給譚某1融資15.8億美元,但王曉慶有這個能力,我太相信王曉慶了,所以還沒到銀行驗證真?zhèn)?,就?00萬美元處理了。我出來后和王曉慶電話聯(lián)系過幾次,要他退錢,但我見不到他人。2011年5月份我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王曉慶,王曉慶說他是中石化海外上市公司財務(wù)總監(jiān),負責(zé)給海外能源交易證券的交易員專門劃款,有能力幫助融資,于是我便有了王曉慶的電話聯(lián)系方式等。我曾讓王曉慶幫我融資5000萬美元,并交付了港幣37萬元左右,但直至2011年8月份我也沒有獲得這5000萬美元的融資款,王曉慶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2011年8月18日左右,我打電話給王曉慶說上海楊浦區(qū)舊城改造項目需要一份進入會場的招投標資金證明,要他幫我提供一份銀行開戶人是譚某1的存款證明書。王曉慶說可以但要繳納擺帳費、銀行利息等共計200萬美元。2011年8月20日,我將譚某1的護照、身份證發(fā)給了王曉慶。8月23日,我接到王曉慶的電話說已經(jīng)辦好了擺帳資金證明,讓我于24日帶著譚某1等人一起去香港,于是我就和譚某1、李某1一起到了香港匯豐銀行。8月24日中午12點,在香港匯豐銀行總行貴賓室我一個人見到了王曉慶,王曉慶將一份譚某1名下的香港匯豐銀行15億美元的資金證明一套共4頁交給了我。我讓譚某1在匯豐銀行開了一個保險箱并將資金證明存入了保險箱,我同譚某1各拿一份鑰匙。然后李某1將200萬美元支票給了我。同時李某1和譚某1又一起提出能否再開一張15億美元的香港匯豐銀行在任何銀行網(wǎng)點都能夠查詢的譚某1名下的資金證明。我就轉(zhuǎn)問王曉慶是否可行并告訴了他我收到了200萬美元,王曉慶說可以但需要交納800萬美元的費用,讓我先給他30萬港幣,并提供了兩個賬戶(一個是香港豐盈公司的帳戶需匯入1279萬港幣,一個是湯某李某3香港匯豐銀行私人賬戶需匯入30萬港幣)接收匯款,還要求我再提30萬港幣給他。2011年8月25日,我將匯款的匯票和30萬港幣現(xiàn)金交給了王曉慶,8月26日晚王曉慶將新開出來的譚某1名下的15億美元左右的香港匯豐銀行可以查詢的存款證明交給了我。8月27日早上,我同王曉慶在香港銅鑼灣時代廣場門口見面,王曉慶說他要回大陸參加他兒子的婚禮,要我陪同李某1和譚某1在銀行查詢并表示資金證明肯定是真的,我隨即在銀行取款10萬港幣作為禮金。27日早上,我陪同譚某1、李某1在香港匯豐銀行查詢時,發(fā)現(xiàn)是假的,隨后銀行報警。我于2011年8月24日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收到譚某1的200萬美元本金支票。和王曉慶見面也是2011年8月24日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內(nèi)見的。王曉慶一共提供了2份資金證明,其中一份是15.082億美元的資金證明,是不可以查詢的,開票日期是2011年8月23日,我是2011年8月24日上午收到的,后來這份資金證明就鎖在香港匯豐銀行的保險箱內(nèi),我同譚某1每人一把鑰匙共同保管;另外一份是15.82億美元的資金證明,是可以查詢的,開票日期是2011年8月26日,我是2011年8月27日收到的。判決書上顯示只有一份資金證明,就是那份15.82億美元的。我先收到王曉慶給我的15.082億美元資金證明,開票日期是2011年8月23日,然后我于2011年8月25日轉(zhuǎn)款給王曉慶。
王某1從照片中辨認出王曉慶。
3.被害人譚某1的陳述:2011年5、6月份,我和宋某、曹某夫婦兩人在佛山吃飯時,宋說他們公司的項目資金找到銀主(愿意出錢投資的人)了,銀主叫李某1,是解放前國民黨民族資產(chǎn)的持有人,經(jīng)過孫某1幾年的跟蹤,現(xiàn)在李某1愿意拿前國民黨民族資產(chǎn)中的30億美元給孫某1他們公司的項目使用。但是宋說他們公司現(xiàn)在暫時沒有錢,而這個項目又需要2000萬美金的運作費用,既然我們兩家是朋友,她愿意讓我賺一點錢,如果我出這2000萬美金,一個月他們做成后就按照他們公司融到金額的10%的利潤給我;融資失敗的話他們公司就賠給我200萬美金的賠償款。因為他們夫婦兩人在當?shù)乇容^有名望,而且是律師,我們兩家就住隔壁樓盤,所以我對他們說的話深信不疑。我當時就同意了。隨后他們夫婦二人帶我到南方大酒店和孫某1見面,孫稱他們公司的全名是“弘昌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責(zé)“中國緊急救援聯(lián)盟有限公司”在中國的項目建設(shè),這兩個公司都是國家的,具體由他來負責(zé)。從深圳回來后,曹某就幫我起草了《項目投資合作協(xié)議書》。2011年7月26日,宋某、曹某夫婦兩人帶我到深圳南方大酒店正式和孫某1他們簽合同,約定:弘昌公司因開發(fā)緊急救援物資裝備儲備基地引資項目需要30億美元作資本金,從“銀主”李某1那里借來30億美金,但借款需要2000萬美元作前期利息和費用。30億美金到我在香港開設(shè)的銀行帳戶后,我就支付2000萬美金的前期費用給孫某1他們。30億美金里面,弘昌公司可以使用60%,我可以得到10%的好處費,李某1私人可以得到30%。2011年8月23日,宋某告訴我,說15.82億美金已經(jīng)到我香港匯豐銀行的賬上了,讓我準備1000萬美金。我當時籌集到了1000萬的資金(香港匯豐銀行本票200萬美金一張、香港匯豐銀行本票333.17742萬美金一張、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自帶匯票3000萬人民幣一張)。2011年8月26日,宋某、曹某夫婦帶我到香港匯豐銀行總行,在那里見到了孫某1、李某1以及該項目的操盤手王某1。當時孫某1將四張銀行進賬憑證交給我,說15.82億美金已經(jīng)到了我香港匯豐銀行的賬上了,讓我將1000萬美金給李某1、王某1他們,我就給了他們。當時銀行已經(jīng)下班了,無法核實是否真的到帳了,到酒店后我覺得不妥,就要求宋某、曹某夫婦先將那1000萬美金的本票拿回給我,待明天驗證后再給他們。剛開始他們不肯,我要挾要報警后他們才拿回了兩張,稱另外的一張200萬美金在王某1那里。第二天一早,我們到香港匯豐銀行總行進行驗證,發(fā)現(xiàn)四張銀行進賬憑證是假的。在警局的侯問室,宋某對我說,說我們現(xiàn)在的這種融資方式在香港可能是違法的,我們要統(tǒng)一口徑說我們幾個人在上海有一個房地產(chǎn)項目,需要資金證明,這個證明是王某1負責(zé)的。后來在警局我就按照這個說法跟警察說了。當時我不太懂法,怕自己有事,更主要的是宋某說她和孫某1會負責(zé)被王某1拿走的那200萬美金。我想既然這樣有人對這200萬美金買單,我又沒有損失,所以我當時在警察局就講了假話。事后,孫某1給我寫了一份承諾,稱他愿意負責(zé)。香港警方給我追回了195萬港幣,已經(jīng)退還到我在香港匯豐銀行的賬上了。我在香港警署的陳述是正確的,報案材料中說我于2011年8月26日第一次見到王某1并交付200萬美元支票,是我記錯了。根據(jù)我手上的200萬美元本金支票復(fù)印件,我是于2011年8月23日將該200萬美元本金支票從香港上海匯豐銀行開出來,于2011年8月24日下午同宋某等人一起將該支票交給王某1的。王某1收到支票后,于2011年8月27日給我15.82億美元的資金證明(開票日期為2011年8月26日)。我總共收到2份資金證明,其中我收到的一份已遞交復(fù)印件,另一份同王某1在香港保險柜共同保管的已被香港警方收繳。
4.王曉慶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1990年我因受賄罪被上海鐵路法院判處14年有期徒刑。1994年出獄后經(jīng)商,2006年到香港能源開發(fā)控股有限公司任副總。2009年底,我經(jīng)朋友介紹在惠州市一飯店內(nèi)認識了王某1,他當時自稱是香港國際慈善基金會會長。我告訴王某1我是“能源開發(fā)控股有限公司的副總”,主管財務(wù)和業(yè)務(wù),我們公司與中石化、中石油有業(yè)務(wù)上的往來。能源開發(fā)控股有限公司是由新加坡人梁某于1994-1995年在英國維京群島注冊,辦公地點在香港中環(huán)國際金融中心一期33樓3305房,我在該辦公室工作過。我開過兩份資金證明給王某1。其中一份是15.082億美元的資金證明,是不可以查詢的,王某1說是譚某1用于上海招投標用的,開票日期是2011年8月23日,我是2011年8月24日上午給王某1的,這一份是不收錢的。另外一份是15.82億美元的資金證明,是可以查詢的,是要收費的,開票日期是2011年8月26日,我是2011年8月27日交給王某1的。第一份資金證明是2011年8月中旬,王某1給我打電話約我在香港見面,見面后王某1說他公司在上海參加一個五星級賓館的招標項目,讓我?guī)退_具一個金額為15個億的資金證明,我說我要和匯豐銀行商量一下。我就找了戴維,戴維考慮后就答應(yīng)幫我辦了。戴維給我辦好后,我就和戴維商量能否不收王某1的錢,戴維表示同意,我就把15個億的資金證明交給了王某1,并且沒有收王某1的錢。沒有收錢是指匯豐銀行不收他的錢,也就是匯豐銀行免費給王某1開具了一份15個億的資金證明。我沒有考慮過銀行免費給客戶出具資金證明這事是否合理,當時戴維跟我說這份資金證明是不能查詢的,所謂不能查詢是指沒有掛在匯豐銀行的網(wǎng)上。這份資金證明15個億是掛在譚某1的賬戶上,該賬戶是戴維在匯豐銀行幫其重新設(shè)立的賬戶,當時王某1說譚某1是他們公司的股東。我把這份資金證明交給王某1后,大約過了兩天,王某1又來找我,說第一份資金證明不能使用,讓我重新幫他開一份能在網(wǎng)上查詢的資金證明,金額也是15個億左右同樣放在譚某1的個人賬戶上。當天我就去找了戴維,和他說了王某1的要求。戴維考慮后說可以,但要重新幫譚某1開立帳戶,手續(xù)費是千分之三,即450萬美元。我就又給王某1打電話,問他要這資金證明究竟是做什么用,王某1說不是招標用而是用作金融增值,十天三倍利潤,于是我就告訴了他戴維的條件,王某1表示同意。王某1跟我說他只有200萬美元,他自己要留下30萬美元用于操盤,先支付175萬美元,剩余款項十天內(nèi)付清。然后我就和戴維商量先支付175萬美元給匯豐銀行,剩下的我來擔(dān)保,我拿我的個人信譽作擔(dān)保。戴維在環(huán)球匯豐資產(chǎn)管理部擔(dān)任中層,至于他能否代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對外作出這種減免或者延期收取大額手續(xù)費的意見,我不清楚,反正戴維說他和他老板匯報過450萬美元的費用先交175萬美元就可以拿到15個億的資金證明。我在新加坡澳洲新西蘭銀行有218萬美元的存款,當時我兒子結(jié)婚用錢,這218萬美元不能立即轉(zhuǎn)入我的國內(nèi)銀行賬戶,我就跟戴維商量先用王某1的這175萬美元,然后我再從新加坡澳洲新西蘭銀行匯入戴維指定的銀行賬戶,戴維表示同意。我給王某1提供的15.82億美元的資金證明是香港上海匯豐銀行開具的,我新加坡澳洲新西蘭銀行175萬美元是轉(zhuǎn)到英國匯豐銀行的,因為這15.82億美元是從英國匯豐銀行調(diào)撥到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的,而且戴維提供給我的賬戶就是英國匯豐銀行賬戶,戴維說沒有問題,不會有風(fēng)險的,我就相信他了。王某1于2011年8月25日10點多將港幣1400多萬元(即175萬美元)支付給我。我讓王某1將1300多萬元港幣打入一家香港的貿(mào)易公司(姓名、賬戶不詳,該公司是兌換美元、人民幣的公司,我經(jīng)常使用該公司將兌換好的人民幣轉(zhuǎn)帳到我南京的賬戶)并讓該公司兌換成人民幣分別轉(zhuǎn)帳至我和我老婆欒某的賬戶(哪個銀行我記不住,反正匯到多個銀行帳戶內(nèi)的)內(nèi),另外我讓王某1提取了30萬元港幣現(xiàn)金給我。然后我發(fā)送傳真讓新加坡澳洲新西蘭銀行轉(zhuǎn)帳175萬美元到英國匯豐銀行有限公司資產(chǎn)管理部。8月27日下午兩三點鐘左右,戴維說英國匯豐銀行有限公司資產(chǎn)管理部已經(jīng)收到我的匯款并已經(jīng)幫我辦好了譚某1名下的15.82億美元的擺帳資金證明。當天下午4點左右,我從戴維手中拿到了譚某1名下的15.82億美元的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資金證明并于5點鐘左右在香港銅鑼灣新時代廣場交給了王某1,王某1同時表示會在15天內(nèi)將剩余的200多萬美元手續(xù)費交給我。8月27日晚上我就回到了深圳。8月28日,王某1打電話告訴我他因為到香港匯豐銀行查詢我給他提供的那份15.82億美元的資金證明真假時被抓到了香港警署,后來我多次找律師最終也沒有救出王某1。我不認識也沒有見過譚某1。我給王某1的擺帳的15.82億美元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的存款單是真的,但是在銀行前臺查不到,只能在匯豐銀行內(nèi)網(wǎng)查詢的到,該存款單不具備取款、轉(zhuǎn)帳等功能,只是一種企業(yè)形象的象征而已。新加坡澳洲新西蘭銀行屬于私人銀行,我在該銀行有218萬美元的存款。這些錢是我在任能源開發(fā)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的時候同梁某做生意賺來的。因為當時我兒子要結(jié)婚買房子,所以我就沒有讓王某1將錢直接轉(zhuǎn)至匯豐銀行或者轉(zhuǎn)給戴維,而是直接給了我,我就把這些錢先使用了,然后我用我新加坡澳洲新西蘭銀行的存款支付給匯豐銀行就可以了。從王某1那里獲取的175萬美元,匯至我老婆欒某名下750萬元人民幣,匯至我建行深圳分行賬戶150萬元人民幣,匯至我中行深圳分行賬戶120萬元人民幣,上述共計1000萬元人民幣左右。我購買了南京一處房產(chǎn)、停車位花費了700萬左右人民幣,被我兒媳婦李某2騙走了290萬元人民幣,我還債給湯某李某330萬元港幣,其他的錢都被我揮霍了。新加坡澳洲新西蘭銀行是澳大利亞很大的一家銀行,是澳大利亞國家的四大國立銀行,辦公地點在新加坡的金融街。好領(lǐng)導(dǎo)好首長公司是我個人在維京群島注冊的公司,辦公地址在香港,公司就我一個人,我是公司老板,該公司在新加坡澳洲新西蘭銀行開設(shè)一個賬戶,我的上述218萬美元就存放在該公司賬戶。我提供給王某1的兩份資金證明都是真的,不是偽造的,是匯豐銀行后臺開具的,前臺無法查詢。王某1給我的那175萬美元是匯到我指定的香港豐盈公司賬戶,該公司收到款項后,再匯到其公司國內(nèi)的個人賬戶,再通過這些個人賬戶轉(zhuǎn)到我和欒某的賬戶。我?guī)屯跄?提供資金證明,沒有任何好處,純粹是幫忙。
王曉慶從照片中辨認出王某1。
關(guān)于上訴人王曉慶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王曉慶向王某1等人提供了偽造的匯豐銀行資金證明的事實有王某1、孫某1、宋某等證人證言和偵查機關(guān)提取在案的資金證明等書證證實,王曉慶及其辯護人所提本案沒有證據(jù)證實涉案金融憑證系偽造的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納。王曉慶所提其在新加坡的澳大利亞新西蘭銀行擁有存款及曾向英國倫敦匯豐銀行支付擺賬費用的意見沒有任何證據(jù)證實,亦無任何線索可供查證。王曉慶以提供銀行開戶人為譚某1的資金證明需收取費用為名,收取王某1支付的175萬美元后用于購買房產(chǎn)、車位及歸還欠款等用途,而提供偽造的資金證明,上述事實足以認定王曉慶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客觀上也占有了相關(guān)款項。上訴人王曉慶及其辯護人所提沒有證據(jù)證實王曉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及實際占有了相關(guān)財產(chǎn)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產(chǎn),應(yīng)當予以追繳或者責(zé)令退賠?!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刑事裁判涉財產(chǎn)部分執(zhí)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yīng)當一并追繳。故對王曉慶以贓款購買的房產(chǎn)、車位應(yīng)當一并追繳。上訴人王曉慶及辯護人所提追究贓款與房子可能存在的增值無關(guān)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曉慶使用偽造的金融憑證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王曉慶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第二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吳銘澤
審判員 鄭小明
審判員 陳亦光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翔暉
書記員張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yīng)當予以追繳或者責(zé)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yīng)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yīng)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一百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jù)詐騙活動,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fā)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yù)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fā)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jié)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后,應(yīng)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yīng)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shù)?,?yīng)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yīng)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