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銘星律師事務所接受破壞電力設備罪被告人陳鳳君近親屬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辯護人參與本案的審理。接受委托后,辯護人依法會見了被告人,復制并仔細研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現(xiàn)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本案庭審調查情況,向法庭發(fā)表以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給以慎重考慮,予以采納、參考。
第一、本案中被告人陳鳳君認罪態(tài)度很好,這是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
所謂認罪態(tài)度很好,是指被告人能夠如實陳述其所知的案情,坦白交待自己所犯罪行。本案中,在偵查階段,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自己所參與的罪行,這在公訴機關提交法庭的被告人于2006年12月26日8時35分至2006年12月26日14時50分所做的供述中能夠得到充分的證明。在該次供述中被告人對五位被告人對整個犯罪是怎樣預謀的、是怎樣進行犯罪預備的、犯罪行為是怎么開始的、犯罪過程是怎樣實施的、犯罪結果如何均作了較為詳盡的描述,經與包括本案其他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明被告人陳鳳君是如實供述的。在審查起訴階段,本案公訴人員在訊問被告人陳鳳君時,被告人陳鳳君亦能夠如實供述。這在2007年3月22日14時50分至15時20分的供述中能夠得到證明。在今天的開庭審理的庭審調查階段,也是如此。為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是很好的。本案中,偵查機關于2007年1月16日所出具的《辦案說明》是與本案有效證據所證明的上述事實相矛盾的,這是偵查機關的自相矛盾,此點請合議庭給以關注。該說明中說明陳鳳君至今(指到2007年1月16日)拒不交待問題,這是主觀偏見。因為被告人陳鳳君在2006年12月26日8時35分至2006年12月26日14時50分所做的供述中已經對相關事實作了詳盡如實地供述。
第二、本案系共同犯罪,不宜對被告人作主從之分。
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的規(guī)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本案中,幾名被告人均參與了犯罪預謀(包括誰先打電話找了誰,誰又找了誰,怎樣交叉商議預謀),共同實施了犯罪預備(包括誰買了什么工具,誰去怎樣踩點等),積極參與了犯罪過程(先是在屋里等,然后一同去,去后的臨時分工并實施等),平均分割了贓款,雖然在犯罪中可能犯意產生的時間有可能有先后,分工有可能存有不同,所實施的具體行為有可能不同,但其作用是基本相同的,不能夠區(qū)分哪一個被告人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更不好區(qū)分哪一名被告人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或輔助的。這在幾名被告人的供述中有明確的證明,能夠證明先是部分被告人起了犯意,然后通過電話聯(lián)系而共同預謀,后又分工為部分被告人實施犯罪預備,共同實施了破壞電力設備的罪行。其作用是相當?shù)摹?/span>
第三、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存有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此事實不清的部分應適用疑罪從無的原則。
公訴機關所據以指控被告人破壞電力設備—電纜線的具體長度的證據不足。首先,該事實只有被告人所粗略估計的長度及報案人所粗略估計的長度,在接到報案人報案后,公安機關并沒有到現(xiàn)場進行現(xiàn)場勘驗檢查,而事實上,通過本案的證據材料,不僅被告人之間的供述存有估計差異,且同一被告人的供述亦存有估計差異,就是報案人的陳述也只是主觀估計,并且報案人徐振海在10月26日陳述說每米60元,而在11月11日陳述說每米80元。其次,通過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在作案時曾用過刨坑截線的方式破壞電纜線,其長度不可能和每一檔的長度相符合。第三,從被告人供述中可以看出,當時他們所截取的電纜有的可能只有20米左右。最后,本案中的價格認定所依據的電纜線長度缺乏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
正因上述理由,辯護人認為,本案中合議庭不宜對被告人所截取的電纜的價值作以認定。就現(xiàn)有證據來講,在缺乏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的情況下,只能認定:本案被告人采取截取電纜的方式對相關路段的照明設施(詳見本案相關證據)這一電力設備進行了破壞。
第四、本案中,被告人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雖然給社會造成了較大損失,但其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
本案中,被告人所破壞的是路燈設施,其破壞行為雖然給行人的行走帶來了諸多不便,使有關部門必須對該相關路段予以修理、鋪設電路,但其危害后果也僅止于此,給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尚未造成嚴重后果。
第五、被告人是以盜竊電纜獲取非法利益為犯罪目的的,破壞電力設備的主觀惡意較小,被告人是偶犯。
在辦理本案的過程中,辯護人曾經到被告人陳鳳君的家中了解到,被告人陳鳳君上有年邁的雙親,都已經近80多歲了,下有未成年的三個子女,其中有一個16歲女兒,有兩個11歲的雙胞胎男孩,被告人的妻子患有腰椎間盤突出癥,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家庭生活非常困難,生活壓力比較大,再加上被告人文化水平很低,只是小學2年級水平,也可以說是文盲,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陳鳳君才產生了盜竊電纜獲取非法利益的犯意和目的,顯然,被告人的行為不是以破壞電力設備為犯罪目的的。雖然被告人的這種犯罪目的并不能影響對其危害電力設備罪的定性,但是這種特定的犯罪目的不僅本身就是一個量刑的情節(jié),同時也能夠反映出被告人陳鳳君犯罪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在家庭如此困難的情況下,被告人陳鳳君應該努力工作,承擔起家庭的重擔,卻他一時糊涂,抱著僥幸心理,一念之差下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一失足成千古恨,不僅危害了社會,也給其家人帶來很大的打擊,使他的家庭生活雪上加霜,我想這是他的所有親人,包括他自己所不愿看到的。雖然被告人不慎走向犯罪道路,但被告人年邁的雙親,年幼的子女,生病在家的妻子卻是無罪的。審判長審判員,鑒于被告人能夠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考慮到被告人的家庭和家人具體情況,也為給被告人陳鳳君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請求法庭能夠對被告人陳鳳君予以從輕處罰,使其早日能夠改造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給這個面臨崩潰的家庭一點希望。
上述意見,請合議庭給以充分重視,對被告人陳鳳君予以從輕處罰。
山東銘星律師事務所 李法志律師 劉新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