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滬0118刑初156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上海誠某商貿有限公司。
訴訟代表人林某某。
被告人黃某某。
辯護人林東品、陳慶安,上海博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金融刑訴[2019]1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上海誠某商貿有限公司、被告人黃某某、王某某犯逃匯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喬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上海誠某商貿有限公司訴訟代表人林某某、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林東品、陳慶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被告單位上海誠某商貿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成立,被告人黃某某為誠某公司實際經營人,被告人王某某為誠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2016年8月,被告人黃某某等人在經營誠某公司期間,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利用其在境外注冊并實際控制的浩某國際發(fā)展有限公司,注冊于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以下簡稱“浩某公司”、大某貿易有限公司,注冊于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以下簡稱“大某公司”等單位,購買虛假海運提單,根據(jù)所購買海運提單信息,虛構誠某公司與浩某公司、大某公司間的跨境轉口貿易背景,自制相關合同等材料,由誠某公司向浙商銀行上海分行申請信用證遠期付匯,收款單位為浩某公司,付匯金額22,859,556美元,到期日2017年2月23日。后被告人黃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浩某公司名義通過出口信用證押匯形式進行美元融資,浩某公司NRA賬戶(即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該賬戶與境內機構、個人之間的外匯收支,按照跨境交易進行管理)經由浙商銀行收到放貸資金美元2,268萬余元,并通過黃某某等人實際控制的大某公司等境外單位,將上述美元資金回流至誠某公司,再將上述美元資金結匯為人民幣資金用于謀利。2017年2月23日,誠某公司向浩某公司支付現(xiàn)匯22,859,556美元,將境內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
二、2016年9月,被告人黃某某、王某某等人采用上述相同方式,浩某公司NRA賬戶經由浙商銀行收到放貸資金美元1,509萬余元。2017年9月28日,誠某公司向浩某公司支付現(xiàn)匯15,381,506美元,將境內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
另查明,被告人黃某某于案發(fā)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實。
又查明,被告人黃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向公訴機關預繳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被告人王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向公訴機關退出人民幣10萬元。
以上事實,有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關于移送上海誠某商貿有限公司涉嫌以虛假提單辦理離岸轉手買賣付匯有關線索的函》、《非現(xiàn)場檢查系統(tǒng)可疑與違規(guī)線索初審表》、《檢查報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浙商銀行上海分行提供的誠某公司、浩某公司、大某公司開戶單證材料,誠某公司辦理信用證遠期付匯業(yè)務的單證材料,浩某公司辦理出口信用證押匯業(yè)務的單證材料,誠某公司辦理收匯及人民幣與外幣掉期交易的單證材料,誠某公司向浩某公司支付美元現(xiàn)匯,將境內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的單證材料,相關交易明細及對賬單等單證材料,浙商銀行外匯監(jiān)管數(shù)據(jù)信息,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付款申報信息,上海司法會計中心有限公司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德翔海運有限公司出具的提單比對結果、虛假海運提單、進行比對的真實海運提單,案發(fā)經過、抓獲經過、歸案情況說明,被告人黃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人周某甲、曹某某、王某甲、潘某某、胡某、胡某甲、胡某乙、周某乙、張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營業(yè)執(zhí)照、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公司注冊證明書,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被告人的戶籍資料等證據(jù)證實,并經庭審查證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上海誠某商貿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guī)定,虛構貿易背景,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黃某某、王某某分別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逃匯罪,依法均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被告單位的罪行,屬單位自首,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黃某某依法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及二名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區(qū)分主從犯、認定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黃某某均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被告人黃某某的辯護人以其當事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已預繳被告單位的部分罰金且自愿認罪認罰等為由建議法庭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因與查明的事實相符且于法不悖,故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上海誠某商貿有限公司犯逃匯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六百萬元。
(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黃某某犯逃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逃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誡勉語:黃某某、王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沈寶琴
人民陪審員 黃承輝
人民陪審員 陸淡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肖思偉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條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shù)額較大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