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9)粵刑終1568號
原公訴機關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鄒殷藝,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原系深圳市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長,住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F(xiàn)押于廣東省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儲萍萍,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曾穎妍,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原系深圳市拓威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股東,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現(xiàn)已取保候審。
辯護人沈立新,廣東濱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韋漢,男,l969年5月28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08年11月16日被廣東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07年5月23日至2011年5月22日。因本案于2018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審,同年7月25日被逮捕?,F(xiàn)已取保候審。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志豪,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原系深圳市拓威供應鏈管理公司股東,住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因本案于2018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現(xiàn)已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黃麗榮,廣東鵬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紅英,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原系深圳市麥迪克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股東,住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F(xiàn)已取保候審。
辯護人屈剛,廣東仁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鄭偉,女,l963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原系深圳市麥迪克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股東,住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因本案于2018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F(xiàn)已取保候審。
辯護人林麗珠,廣東金卓越(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戴偉軍,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住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因本案于2018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現(xiàn)已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張靜,女,l977年2月28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原系深圳市拓威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股東,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因本案于2018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F(xiàn)已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陸柏成,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F(xiàn)已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楊林東,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現(xiàn)已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鄒繼新,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原系深圳市麥迪克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股東,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F(xiàn)已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戴玲,女,l984年10月23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原系深圳市如山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F(xiàn)已取保候審。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鄒殷藝、曾穎妍、張靜、韋漢、李志豪、陸柏成、陳紅英、楊林東、鄒繼新、鄭偉、戴偉軍及戴玲犯騙購外匯罪一案,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粵03刑初160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鄒殷藝、曾穎妍、韋漢、李志豪、陳紅英、鄭偉及戴偉軍均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期間,上訴人韋漢、李志豪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決定以不開庭方式進行審理,通過閱卷及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深圳市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航國際)為供應鏈公司,主要從事代理報關、物流、倉儲業(yè)務。被告人鄒殷藝為巨航國際董事長,同時鄒殷藝還設立并實際控制深圳市拓威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威公司)、深圳市麥迪克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迪克公司)、深圳市鑫巨航供應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巨航公司)。
自2014年6月開始,被告人曾穎妍、張靜、韋漢、李志豪實際入股拓威公司。拓威公司在并沒有真正經營倉儲業(yè)務的情況下,以巨航國際倉儲合作商的身份,形成以拓威公司為經營單位的海關進出境備案清單。拓威公司再根據海關關單的相關內容,以其控制的香港美冰貿易有限公司、香港港怡發(fā)展有限公司、香港百利源貿易公司等境外空殼公司為對手交易主體,制作虛假的進出口合同及發(fā)票,在農業(yè)銀行福田支行、建設銀行翠竹支行、平安銀行鹽田支行、交通銀行筍崗支等多家銀行從事名為“理財”,實為以內保外貸、內購外結、外購內結等形式讓資金憑借進出口合同快速跨境流轉,從而套取匯差和利差的非法行為。被告人陸柏成在拓威公司擔任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把相關資料送往銀行及與銀行接洽的事務。經司法會計審計,拓威公司通過上述這些方式,虛構跨境貿易背景,利用虛假單據在相關銀行共騙購外匯54513317.81美元。2018年4月3日,張靜自行到深圳市沙頭角派出所投案;2018年6月24日,韋漢從加拿大歸國向鹽田公安分局投案。
自2014年5月開始,被告人陳紅英、楊林東、鄒繼新、鄭偉、麥1某(另案處理)實際入股麥迪克公司,麥迪克公司在并沒有真正經營倉儲業(yè)務的情況下,以巨航國際倉儲合作商的身份,形成以麥迪克公司為經營單位的海關進出境備案清單。麥迪克公司再根據海關關單的內容,以其控制的香港博世達實業(yè)有限公司、香港軒置有限公司等空殼境外公司為對手交易主體,制作虛假的進出口合同及發(fā)票,在農業(yè)銀行前進路支行等銀行從事名為“理財”,實為以內保外貸、內購外結、外購內結等形式讓資金憑借進出口合同快速跨境流轉,從而套取匯差和利差的非法行為。經司法會計審計,麥迪克公司通過上述這些方式,虛構跨境貿易背景,利用虛假單據在相關銀行共騙購外匯68004738.86美元。
自2017年2月開始,被告人戴偉軍通過張1某,張1某再找到被告人鄒殷藝提供鑫巨航公司的海關關單;戴偉軍又聯(lián)系深圳市中融創(chuàng)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創(chuàng)新公司)的總經理謝1某提供資本金。通過以鑫巨航公司為經營單位的海關關單,以香港佳信運輸有限公司為對手境外公司的虛假進出口合同、發(fā)票等,在深圳農業(yè)銀行匯一城支行等銀行從事名為“理財”,實為以內保外貸、內購外結、外購內結等形式讓資金憑借進出口合同快速跨境流轉,從而套取匯差和利差的非法行為。其中被告人戴玲根據戴偉軍的指示負責相關賬戶的資金轉賬;歐陽1某受中融創(chuàng)新公司委派負責資金監(jiān)管,同時向銀行提供相關單據進行購付匯。根據戴偉軍與張1某的約定,鄒殷藝收取資本金1.2‰的費用,張1某收取資本金0.1‰的費用;根據戴偉軍與資金方的約定,資金方獲取“理財業(yè)務”利潤的50%,戴偉軍再收取資金方利潤的6%,歐陽1某收取資金方利潤的2%。經司法會計審計,鑫巨航公司通過上述這些方式,虛構跨境貿易背景,利用虛假單據在相關銀行共騙購外匯l5953300美元。2018年9月3日,戴偉軍自行到深圳市鹽田派出所投案。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鑒定意見、電子數據、被告人供述及辯解等證據證實。
原判認為,被告人鄒殷藝、曾穎妍、張靜、韋漢、李志豪、陸柏成、陳紅英、楊林東、鄒繼新、鄭偉、戴偉軍、戴玲虛構跨境貿易背景,制作虛假合同、發(fā)票向銀行騙購外匯,數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之規(guī)定,均構成騙購外匯罪。在共同犯罪中,鄒殷藝起組織領導作用,是主犯,應對本案中騙購外匯總額138471356.67美元承擔刑事責任。其余被告人均起次要和輔助作用,均可認定為從犯,均應對其參與的相應的騙購外匯數額承擔刑事責任。各被告人均表示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從寬處理。張靜、韋漢、戴偉軍自動投案,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韋漢屬于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鄭偉、戴玲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有切實的悔罪表現(xiàn),因而對其宣告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對鄭偉、戴玲宣告緩刑。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作出判決:一、被告人鄒殷藝犯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萬元。二、被告人曾穎妍犯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三、被告人張靜犯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四、被告人韋漢犯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五、被告人李志豪犯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六、被告人陸柏成犯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七、被告人陳紅英犯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八、被告人楊林東犯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九、被告人鄒繼新犯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十、被告人鄭偉犯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十一、被告人戴偉軍犯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十二、被告人戴玲犯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十三、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的電腦、手機,屬于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上訴人鄒殷藝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1、鄒殷藝在本案中僅提供海關單據,其行為屬于騙購外匯行為中的一環(huán),其處于從屬地位,應認定其為從犯而非主犯。2、原判對鄒殷藝量刑過重。
上訴人鄒殷藝的辯護人還辯護提出,鄒殷藝以其經營的企業(yè)產生的海關單據提供給拓威公司、麥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用于申請購匯,其行為屬于單位犯罪。
上訴人曾穎妍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從輕處罰。
上訴人韋漢上訴提出原判對其判處的罰金過高。韋漢在二審期間,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上訴人李志豪上訴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改判免予刑事處罰。李志豪在二審期間,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上訴人陳紅英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從輕處罰。
上訴人鄭偉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改判免予刑事處罰。
上訴人戴偉軍上訴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巨航國際為供應鏈公司,主要從事代理報關、物流、倉儲業(yè)務。上訴人鄒殷藝系巨航國際董事長,同時鄒殷藝設立并實際控制拓威公司、麥迪克公司及鑫巨航公司。
自2014年6月開始,上訴人曾穎妍、韋漢、李志豪及原審被告人張靜入股拓威公司。拓威公司在沒有真正經營倉儲業(yè)務的情況下,以巨航國際倉儲合作商的身份,形成以拓威公司為經營單位的海關進出境備案清單。拓威公司再根據海關關單的相關內容,以其控制的香港美冰貿易有限公司、香港港怡發(fā)展有限公司、香港百利源貿易公司等境外空殼公司為對手交易主體,制作虛假的進出口合同及發(fā)票,在農業(yè)銀行福田支行、建設銀行翠竹支行、平安銀行鹽田支行、交通銀行筍崗支等多家銀行從事名為“理財”,實為以內保外貸、內購外結、外購內結等形式讓資金憑借進出口合同快速跨境流轉,從而套取匯差和利差的非法行為。原審被告人陸柏成在拓威公司擔任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把相關資料送往銀行及與銀行接洽的事務。經司法會計審計,拓威公司通過上述方式虛構跨境貿易背景,利用虛假單據共計騙購外匯54513317.81美元。2018年4月3日,張靜自行到深圳市沙頭角派出所投案。2018年6月24日,韋漢向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投案。
自2014年5月開始,上訴人陳紅英、鄭偉及原審被告人楊林東、鄒繼新、同案人麥1某(另案處理)入股麥迪克公司。麥迪克公司在沒有真正經營倉儲業(yè)務的情況下,以巨航國際倉儲合作商的身份,形成以麥迪克公司為經營單位的海關進出境備案清單。麥迪克公司再根據海關關單的內容,以其控制的香港博世達實業(yè)有限公司、香港軒置有限公司等空殼境外公司為對手交易主體,制作虛假的進出口合同及發(fā)票,在農業(yè)銀行前進路支行等銀行從事名為“理財”,實為以內保外貸、內購外結、外購內結等形式讓資金憑借進出口合同快速跨境流轉,從而套取匯差和利差的非法行為。經司法會計審計,麥迪克公司通過上述方式虛構跨境貿易背景,利用虛假單據共計騙購外匯68004738.86美元。
自2017年2月開始,上訴人戴偉軍通過張1某找到鄒殷藝提供鑫巨航公司的海關關單。戴偉軍又聯(lián)系中融創(chuàng)新公司總經理謝1某提供資本金,通過以鑫巨航公司為經營單位的海關關單,以香港佳信運輸有限公司為對手境外公司的虛假進出口合同、發(fā)票等,在深圳農業(yè)銀行匯一城支行等銀行從事名為“理財”,實為以內保外貸、內購外結、外購內結等形式讓資金憑借進出口合同快速跨境流轉,從而套取匯差和利差的非法行為。期間,原審被告人戴玲根據戴偉軍的指示負責相關賬戶的資金轉賬。歐陽1某受中融創(chuàng)新公司委派負責監(jiān)管資金,同時向銀行提供相關單據進行購付匯。根據戴偉軍與張1某的約定,鄒殷藝收取資本金1.2‰的費用,張1某收取資本金0.1‰的費用;根據戴偉軍與資金方的約定,資金方獲取“理財業(yè)務”利潤的50%,戴偉軍再收取資金方利潤的6%,歐陽1某收取資金方利潤的2%。經司法會計審計,鑫巨航公司通過上述方式虛構跨境貿易背景,利用虛假單據共計騙購外匯l5953300美元。2018年9月3日,戴偉軍自行到深圳市鹽田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物證、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移送案件通知書。
(2)戶籍查詢資料。
(3)抓獲經過、到案經過:案發(fā)后,張靜、韋漢、戴偉軍主動投案自首,以及鄒殷藝等人被抓獲歸案的經過情況。
(4)關于張靜投案自首的函、相關委托材料。
(5)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等法律文書。
(6)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照片、指紋卡。
(7)接收證據清單,包括物流服務合同:乙方巨航國際為甲方深圳市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提供物流服務的情況。
(8)拓威公司的商事資料,提取于巨航國際行政總監(jiān)高1某的辦公室并經高1某確認:拓威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供應鏈管理、進出口業(yè)務,國際及國內貨運代理,倉儲服務及簡易包裝。該公司的股東為巨航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為300萬元。
(9)稅務行政許可通知書,由楊1某使用的電腦內打印并經楊1某確認,包括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防偽稅控企業(yè)銷售合同或證明。
采購協(xié)議:甲方深圳市至高通訊技術發(fā)展有限公司,乙方為拓威公司,供貨產品是雙方認可的訂單所規(guī)定的器件、材料和成品。
銷售合同:供方拓威公司,需方深圳市至高通訊技術發(fā)展有限公司,供貨產品為L500套料21875套,金額共計14000000元。
財務章(發(fā)票章)轉移清單,包括深圳先達文化傳播有限公、中惠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15個財務章、5個發(fā)票章,共計20個印章。
巨航關務綜合開票信息:開票公司包括深圳市巨航關務綜合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市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麥迪克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
代理報關協(xié)議:鴻富精密工業(yè)(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巨航國際代理報關報檢服務,包括集中清單申報、公路、海運艙單申報、報關單申報(集中月報、機場口岸)、轉現(xiàn)場、查驗等外勤服務。
內地公司與香港公司之間、香港各關聯(lián)公司之間、與外部單位之間的合同若干份、運輸服務協(xié)議若干份、進口項下保付加簽業(yè)務合同若干份、房屋租賃合同、鑫巨航公司交接清單、鑫巨航公司、麥迪克公司工資表(其中鄒殷藝于2016年9月的工資為12988.59元)、項目費用和支出明細、利潤表、資產負債表、加工區(qū)進出境情況(拓威公司2016年進境金額575839335元、出境金額605560504元;麥迪克公司進境金額374353931元、出境金額387124364元;鑫巨航公司進境金額358068052元、出境金額365312489元;共計進境金額1308261317元、出境金額1357997356元)。
(10)鄒殷藝使用的手機微信截圖,包括其與陳1某、易1某、陳2某、曾穎妍等人的微信記錄,以及關于如何應對外管局檢查的微信記錄。
(11)鑫巨航公司向銀行辦理的購匯申請的材料,由歐陽1某提供并確認,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購買外匯申請書單等。
(12)經馮1某確認的巨航公司的材料,包括深圳市巨航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組織架構圖(陳2某為總經理,下設業(yè)務部、行政人事部、財務部和內控部)、陳2某付款給鄒殷藝的電子回單、股東會決議(其公司注冊資本增至1700萬元,其中鄒殷藝占股64%、陳2某占股12%)等。
(13)經魏1某確認的材料,包括魏1某和楊1某的QQ聊天記錄中的文件,采購合同的截圖及紙質版,賣方深圳前海品泓國際供應鏈有限公司,買方深圳鼎軒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總額3867500元。在QQ聊天記錄中,魏1某要求楊1某換一邊蓋章地方,找到一份蓋有公章的空白紙,再刻到復印套打出來掃描PDF格式發(fā)回給楊1某,包括第一次、第二次和最終套好公章的第三份采購合同。
巨航國際內部通訊錄。
(14)以丁1某確認的材料,從管理中心文件柜內查找出來的與鑫巨航公司的一套資料,包括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商事登記資料稅務事項通知書、股東決議、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黃1某擔任總經理)、營業(yè)執(zhí)照、收繳舊章收據、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麥迪克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麥迪克公司公章、謝1某的身份證原件、麥迪克公司(發(fā)票章)收繳舊章收據、麥迪克公司刻章登記卡。
(15)經溫1某確認的材料,合同審批表、報關合作協(xié)議(甲方麥迪克公司、乙方巨航國際)、麥迪克公司商事登記資料、巨航國際物流合同、報價審批表、代理報關協(xié)議書(甲方拓威公司、乙方巨航國際)。
(16)情況說明、麥迪克公司股東分紅情況、鄒繼新向他人轉交分紅。偵查人員結合從鄒繼新處查獲的賬本及其供述,對麥迪克公司名下的工商銀行賬戶4000XXXX2381交易流水進行分析,整理出該公司的股東分紅交易記錄。
(17)人員檔案,麥迪克公司負責制作單證的員工魏1某的身份情況(經陳紅英辨認)。
(18)經陳紅英辨認的材料,共計14筆購匯業(yè)務,包括境外匯款申請書,由單證員負責單證制作寄給銀行,匯款申請單由銀行負責填寫,陳紅英負責蓋章、簽字;合同的買方為麥迪克公司、賣方為香港博世達公司,合同交易貨幣為美元。
(19)由戴玲提供并辨認的材料,包括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經營單位、區(qū)內發(fā)貨單位均為深圳市宇飛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合威儲運有限公司,由深圳市福田沙頭角保稅區(qū)抵運至香港,貨幣為美元。
(20)戴偉軍名下的銀行賬戶6226XXXX7369的開戶資料及交易流水。
(21)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移送逃匯案件線索函:拓威公司以倉儲合作供應商身份,獲得了以其為經營單位的海關出口加工區(qū)進境備案清單,其公司利用這些清單與香港企業(yè)聯(lián)手構造進口貿易合同發(fā)票等,辦理跨境付款,使用深圳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的產品進境備案清單206份,辦理付款21筆,金額5629萬美元。
(22)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關于拓威公司外匯業(yè)務的檢查意見:進境備案清單中的貨物是由深圳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生產交給境內下游客戶使用;根據市場及客戶需要,深圳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委托物流倉儲企業(yè)進出出口加工區(qū),形成海關進出境備案清單,貨物貨權屬于深圳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深圳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未委托拓威公司對外支付貨款。
(23)深圳市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說明其公司的資金流、貨物流,其公司的貨權沒有轉移給巨航國際、拓威公司、麥迪克公司及鑫巨航公司。
(24)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移交的拓威公司開戶及購付匯資料:拓威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在平安銀行惠州分行開立賬戶。其公司開立的賬戶包括有經常項目人民幣一般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美元賬戶。
(25)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移交的麥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的開戶及購付匯資料、檢查意見及深圳華星光電公司的情況說明、附件: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麥迪克公司在農行深圳寶安支行有14筆,2017年2月至3月鑫巨航有3筆跨境購匯付款業(yè)務資料,所涉及產品的物權屬于深圳華星光電公司。麥迪克公司使用深圳華星光電公司的產品進境備案清單59份,辦理付款14筆,金額4001.84萬美元。鑫巨航公司使用深圳華星光電公司的產品進境備案清單27份,辦理付款3筆,金額965萬美元。
附件為農業(yè)銀行寶安支行出具的售付匯、結匯表格。具體內容為:麥迪克公司于2014年在該銀行購匯3979萬美元,付匯6546萬美元,收匯4943美元,結匯1013萬美元,保付加簽3982萬美元;2015年購匯15678萬美元,付匯8449萬美元,收匯35406萬美元,結匯6940萬美元,保付加簽18424萬美元;2016年付匯12936萬美元。
鑫巨航公司于2017年在該行購匯3593萬美元,付匯3600萬美元,收匯11785萬美元,結匯8370萬美元,保付加簽7370萬美元。
麥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與購匯有關的一套資料包括:一份境外匯款申請書,與之相關的進口合同、發(fā)票和與合同發(fā)票對應的幾份進境關單。境外匯款申請書會注明匯款的幣種和金額,申請書的形成時間等。同時,金額包括現(xiàn)匯金額和購匯金額?,F(xiàn)認定的騙購外匯金額根據境外匯款申請書中的購匯金額審計得出。
(26)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移交的深圳華星光電公司的情況說明及報關業(yè)務服務合同:購匯付款業(yè)務所涉及的產品物權屬于深圳華星光電公司。關于資金流,深圳華星光電公司與客戶之間直接結算貨款,未通過出口加工區(qū)內的麥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兩家企業(yè)向客戶支付貨款。
(27)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移交的巨航國際的情況說明及附件:巨航國際的注冊資本總額1600萬元。鄒殷藝出資額1440萬元、出資比例90%;胡1某出資額160萬元、出資比例10%。
資金結算:以人民幣、港幣或美元進行物流費用結算。
客戶合同:1.巨航國際與深圳華星光電公司的物流合同、2.巨航國際與丹馬士公司的物流合同
供應商合同:1.巨航國際與鑫巨航公司的倉儲合同、2.巨航國際與麥迪克公司的倉儲合同。
(28)拓威公司、麥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在各銀行的業(yè)務單據:拓威公司與百利源貿易公司簽訂出口合同書,其公司將相關涉外收入申報單、發(fā)票、海關出口加工區(qū)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等材料交給中國建設銀行翠竹支行,約定于2015年12月18日收款,收款金額合計38254894.03元。
拓威公司與美冰貿易(香港)有限公司簽訂進口合同書,其將相關的境外匯款申請書、發(fā)票、海關出口加工區(qū)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等材料交給中國建設銀行翠竹支行,約定于2015年12月10日付款,付款金額合計30700000元等。
(29)麥迪克公司、拓威公司、鑫巨航公司的商事資料:各涉案企業(yè)的工商登記情況。其中麥迪克公司的股東于2014年5月20日由深圳市巨航供應鏈公司(出資比例100%)變更為鄭偉、楊林東、鄒殷藝、陳紅英、麥1某、鄒繼新;于2015年11月13日又變更為謝2某(出資比例100%)。
拓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6月18日由葉1某變更為韋漢,備案后董事為韋漢、曾穎妍、鄒殷藝、易1某、張2某、李志豪、利1某、張靜;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7月14日由韋漢變更為陸柏成,備案后董事為陸柏成、曾穎妍、李志豪、易1某、張2某、鄒殷藝、利1某、張靜。
2010年11月1日,深圳市深平物流公司更名為深圳市巨航報關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黃2某變更為張3某;2015年12月29日又更名為深圳市鑫巨航供應鏈公司。
(30)歐陽1某、戴玲、戴偉軍、戴1某、陳紅英。楊林東、徐1某、張靜、陸柏成的社保資料。
(31)偵查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拓威公司、麥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騙購外匯、逃匯情況匯總):偵查人員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移交的資料及其調取的證據,對上述三家公司在各銀行辦理購付匯的單據進行匯總,確認上述三家公司虛構貿易背景,使用深圳華星光電公司的貨物進境備案清單騙購外匯的犯罪事實。
(32)拓威公司、麥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騙購外匯、逃匯情況圖示:鄒殷藝在巨航供應鏈公司占有干股,分紅3成,巨航供應鏈公司負責運作物流產生海關關單給拓威公司;在凱隆供應鏈公司中,曾穎妍、張靜負責聯(lián)系銀行,張靜、韋漢負責日常經營,曾穎妍負責資金境外中轉,張靜負責資金回流境內。
①拓威公司于2014年7月至11月向農行福田支行購付匯25筆共計444.89萬美金,使用深圳華星光電公司的貨物的海關關單騙匯244.32萬美金,轉向香港港怡發(fā)展公司、香港聯(lián)宏國際公司(由鄒殷藝實際控制);2016年1月4日向建行翠竹支行購付匯1筆共計461萬美金,使用深圳華星光電公司的貨物的海關關單騙匯139.93萬美金中轉至香港美冰貿易公司(股東合議后由韋漢購買)再轉回拓威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張4某);2015年3月至12月向平安鹽田支行購付匯16筆共計1.37億美金,使用深圳華星光電公司的貨物的海關關單騙匯3858萬美金轉至香港港怡發(fā)展公司;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向交行筍崗支行購付匯3筆共計941.86萬美金,使用深圳市華星光電公司的貨物的海關關單騙匯10萬美金中轉至香港聯(lián)宏國際公司,再轉至拓威公司。
②麥迪克公司于2015年5月至6月向農行前進路支行購付匯14筆共計6716.7萬美金(查實金額4001.84萬美金),轉向香港博世達公司(由陳紅英控制)、香港軒置公司(由楊林東控制),最后回流至麥迪克公司。
③鑫巨航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2月20日、3月10日向農行匯一城支行購付匯3筆共計1595.3萬美金(查實金額965萬美金),轉向香港佳信公司(由戴偉軍控制)、其他香港公司,最后回流至鑫巨航公司。
(33)鑫巨航公司騙購外匯金額的情況說明及附件:偵查人員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移交的資料及其調取的證據,對拓威公司、麥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三家公司在各銀行辦理購付匯的單據進行匯總,確認上述三家公司虛構貿易背景,使用深圳華星光電公司的貨物進境備案清單騙購外匯的犯罪事實。
(34)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出具的檢查意見及附件:2017年2月至3月,鑫巨航公司在農業(yè)銀行深圳寶安支行以海關進出境保稅物流貨物進口付匯名義辦理購付匯業(yè)務3筆,向銀行提交的業(yè)務資料中有27份海關進境備案清單涉及深圳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的產品,涉及金額965萬美元。
(35)調取證據通知書及張3某、歐陽1某、戴玲、戴偉軍、戴1某的個人社保資料。
(36)深圳市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深圳市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從2012年3月開始委托巨航國際在出口加工區(qū)辦理報關及運輸服務。在貨物運輸過程中,貨權未轉移至巨航國際及其所有下包服務商包括拓威公司,且與巨航國際及其所有下包服務商包括拓威公司沒有任何貿易資金結算業(yè)務往來。
(37)深圳市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與巨航國際的相關協(xié)議。
(38)鑫巨航公司騙購外匯的相關書證,包括境外匯款申請書、貿易合同、發(fā)票、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等材料。
(39)天海鴻運公司、如山公司的商事資料:天海鴻運公司的股東陳3某于2015年1月6日將其40%股權以人民幣1元轉讓給張1某,另將10%股權以人民幣1元轉讓給戴玲;股東陳4某把其50%股權以人民幣1元轉讓給戴玲。
如山公司的股東金1某于2012年11月10日將其40%股權以1元人民幣轉讓給戴1某。
(40)調取證據通知書、深圳市前海軒諾供應鏈公司商事登記資料,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企業(yè)章程等材料,其中住所托管服務協(xié)議中,前海軒諾公司系住所托管企業(yè),使用方是如山公司。
(41)天海鴻運公司、如山公司、前海軒諾公司的納稅資料。
(42)從戴偉軍、戴玲的住處查獲的現(xiàn)金日記賬和部分書證。
(43)拓威公司騙購外匯的單據匯總表:拓威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在交通銀行筍崗支行騙購外匯100000美元、于2016年1月4日在建設銀行翠竹支行騙購外匯1399250美元、于2015年7月13日至12月18日在平安銀行鹽田支行騙購19290481.87美元、于2014年7月3日在農業(yè)銀行福田支行銀行騙購外匯,于2014年8月19日騙購外匯2443200美元。
(44)鑫巨航公司騙購外匯單據匯總表:鑫巨航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2月20日、3月10日在農業(yè)銀行匯一城支行騙購外匯9201218.85美元。
(45)麥迪克公司騙購外匯的單據匯總表:麥迪克公司于2015年5月4日至6月11日在農業(yè)銀行前進路支行騙購外匯35736572.38美元。
(46)拓威公司在銀行的調取證據函及銀行的復函:①交通銀行筍崗支行:拓威公司于2014年06月23日辦理匯出100000美元的外幣匯款業(yè)務,交易對手為聯(lián)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該筆購付匯有造成銀行減少100000美元的外匯存款;拓威公司辦理的該筆購付匯的同時沒有在交通銀行辦理過理財產品。
②建設銀行翠竹支行:2016年1月4日僅辦理一筆購匯業(yè)務,憑證顯示交易金額美元4610309.09元;一般貿易項下匯入匯款12筆(匯入人民幣11筆、美元1筆),折合美元4999萬元,匯出11筆(匯出人民幣10筆、美元1筆),折合美元4636萬元,匯入總額比匯出總額多約折363萬美元。企業(yè)辦理的該筆購付匯的同時沒有在銀行辦理過理財產品。
③農業(yè)銀行福田支行:銀行無法判斷每筆購付匯業(yè)務是否最終造成外匯儲備變化;企業(yè)每筆購付匯的沒有同時辦理相應的理財產品。
④平安銀行:2015年7月至12月的10筆購付匯業(yè)務合計約1929萬美元,故造成外匯儲備變化,具體減少美元1929萬美元。該10筆購付匯均未配合辦理相關理財產品,所涉業(yè)務均為電匯購付匯。
(47)麥迪克公司在農業(yè)銀行的調取證據函及復函:農業(yè)銀行前進路支行無法判斷每筆購付匯業(yè)務是否最終造成外匯儲備變化;2015年5月20日、27日辦理的購匯業(yè)務同時辦理貿易融資業(yè)務,貿易融資業(yè)務以人民幣為質押,期限一年,企業(yè)受益總額83.46萬元。
(48)鑫巨航公司在農業(yè)銀行的調取證據函及復函:農行匯一城支行復函表示銀行無法判斷每筆購付匯業(yè)務是否最終造成外匯儲備變化;企業(yè)每筆購付匯沒有同時辦理相應的理財產品。
(49)拓威公司、鑫巨航公司、麥迪克公司的辦理購匯資料中的其他公司名單。
(50)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出具的被告人李1某、李2某、李3某、李4某使用偽造的提單等憑證單據,虛構貿易背景,騙購外匯,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騙購外匯罪的刑事判決書。
(51)抓捕麥1某的情況說明。
(52)與外管局商請協(xié)助偵查取證的函、復函:2016年5月至6月,麥迪克公司在農業(yè)銀行深圳寶安支行以海關進出境保稅物流貨物進口付匯名義辦理購付匯業(yè)務14筆,向銀行提交的業(yè)務資料中,有59份海關進境備案清單涉及深圳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R產品,涉及金額4001.84萬美元。
2017年2月至3月,鑫巨航公司在農業(yè)銀行深圳寶安支行以海關進出境保稅物流貨物進口付匯名義辦理購付匯業(yè)務3筆,向銀行提交的業(yè)務資料中,有27份海關進境備案清單涉及深圳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R產品,涉及金額965萬美元。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拓威公司在平安銀惠州分行以海關出口加工區(qū)料件進出區(qū)進口付匯名義辦理付匯業(yè)務21筆,向銀行提交的業(yè)務資料中,有206份海關出口加工區(qū)進境備案清單涉及深圳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的產品,涉及金額5629萬美元。
經向深圳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公司核實,上述三家公司進境備案清單中記載的貨物是由該公司生產交給境內下游客戶使用;貨物貨權屬于深圳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深圳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未委托三家公司對外支付貨款。
(53)后續(xù)補充部分證據的情況說明,證明:因時間較為緊張,目前尚有聘請深圳市司法會計鑒定中心對涉案金額進行鑒定、向平安銀行調取楊林東涉案賬號的交易流水等兩項工作沒有收到對方回復。
2.證人張5某、鄭1某、陳5某、黃3某、梁1某、胡1某、陳1某、陳2某、易1某、王1某、魏1某、張4某、鄭2某、徐2某、張6某、楊2某、魏3某、魏4某、歐陽1某、張1某、謝1某、黃4某、楊1某、丁1某、謝3某、高1某、謝4某、溫1某、楊3某、袁1某、楊4某、馮1某、鄒1某、程1某等人的證言:涉案公司的設立、股東變動情況、負責人情況、業(yè)務流程,以及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等。其中,陳5某辨認出曾穎妍、陸柏成、張4某、陳1某。黃3某辨認出陳紅英。梁1某辨認出歐陽1某。陳1某辨認出張1某。徐2某辨認出張靜、韋漢、李志豪、曾穎妍、陸柏成。
3.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
(1)上訴人鄒殷藝的供述及辯解:我是巨航國際的董事長。2015年,魏4某向我介紹說,我公司經營物流報關業(yè)務,可以利用期間形成的關單做一些理財產品,于是,我找到楊2某、楊林東、陳紅英等人商議成立麥迪克公司,利用跨境貿易背景從中牟利。當時股東有我、陳紅英、麥1某、楊林東、鄭偉、鄒繼新。利潤的30%歸我,他們分70%。名義上是巨航公司的倉儲合作商,實際上是形成以麥迪克公司為收貨單位、經營單位的海關進境備案清單,他們負責提供資金和運營公司。陳紅英需要進境備案清單,易1某安排工作人員虛擬打印成電子檔,打包發(fā)給陳紅英。
2014年6月,曾穎妍對我說銀行有這種利用跨境進口業(yè)務賺取套利的理財業(yè)務,因她說以兩個法人為股東,銀行更容易審批,于是我們成立以巨航供應鏈公司和凱隆供應鏈公司為股東的新的拓威公司。拓威公司名義上是巨航國際的倉儲合作商,實際上形成以拓威公司為收貨單位和經營單位的海關進境備案清單。巨航國際負責報關、運輸、倉儲,張靜等人負責提供資金和公司運營。利潤的30%歸我,他們分70%。拓威公司也是利用我提供的海關備案清單去虛構跨境貿易背景,然后向銀行辦理理財產品套利。張靜需要進境備案清單,易1某安排工作人員虛擬打印成電子檔,打包發(fā)給張靜。
鑫巨航公司是我的,我賣給了王2某,張3某只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王2某也辦理過購付匯業(yè)務,我也同意以巨航報關代理公司的名義形成海關進境備案清單,供王2某使用。后來,王2某沒有使用了,我有一些朋友就使用了,我就會告訴陳1某找易1某要海關備案清單。因為他們要用我的清單,我收取清單上金額的1‰費用。我認識戴偉軍,他有可能使用過。上述公司被外管局檢查后,麥迪克公司注銷了。拓威公司轉給他人代持,也準備注銷。鑫巨航公司也停業(yè)了。
曾穎妍告訴我銀行有一種利用跨境進出口業(yè)務賺取套利的理財業(yè)務,而且她知道我在坪山出口加工區(qū)有報稅物流業(yè)務,可以提供海關的備案清單,是她主動提出和我合作的。我在拓威公司占有30%的股份,曾穎妍、張靜等4個股東占有70%的股份。與拓威公司在銀行做理財產品購買外匯所使用的人民幣資金是曾穎妍、張靜等4個股東用房產在華夏銀行抵押貸款出來的,當時他們還從抵押貸款中貸出500萬人民幣給我個人使用,讓我按照銀行的利息支付給他們。我從2015年5、6月左右開始向拓威公司提供海關備案清單。
我一開始借了曾穎妍她們的500萬人民幣來用,從中產生了利息,經扣取利息,我從拓威公司真正拿到的錢就不多了。我從拓威公司拿到的錢用到平時的生活了。我除了提供深圳市華星光電公司的海關備案清單以外,還提供其他單位的海關備案清單給拓威公司。我不清楚拓威公司在購匯中使用的哪個單位的海關備案清單。曾穎妍是管錢的。張靜負責拓威公司的運營管理。韋漢也負責拓威公司的運營管理,但是他很少在國內,他管的事情比較少。李志豪只參與投資和分紅,不參與拓威公司的管理。
成立拓威公司的目的是以這家公司名下的跨境貿易合同發(fā)票、海關關單等資料向銀行辦理財產品套利。拓威公司最開始是做人民幣理財套利的,具體操作是在境內使用人民幣購買理財產品,將理財產品質押給銀行換成保函后使用保函和拓威公司名下的海關關單、跨境貿易合同等資料向境外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貸出的人民幣資金再以人民幣的形式入境,循環(huán)操作進行理財產品的套利。后來,銀行應該向曾穎妍、張靜等人推薦了跨境貿易的外匯付款形式,這樣資金仍然可以匯到境外再回流到境內,還可以針對境內外的匯率差套利,但我不清楚其中的操作。曾穎妍和張靜對接銀行,她們比較清楚具體的操作,銀行會給一個綜合收益。曾穎妍、張靜、韋漢、李志豪等人是知道這些情況的。因為他們需要我的配合才能取得拓威公司名下的海關關單,這樣才能虛構跨境貿易。
我們成立拓威公司時,已經商定將拓威公司注冊在坪山出口加工區(qū)。我將我們巨航公司的業(yè)務拿出一部分以拓威公司的名義去做,這樣就能形成拓威公司名下的海關關單了。這是我們剛開始合作的時候就商量好的,我和曾穎妍、張靜、韋漢、李志豪等股東都參與了商量,他們都知道這個情況。
我也是麥迪克公司的股東,股東還有陳紅英、麥1某、楊林東、鄭偉、鄒繼新。我們成立麥迪克公司的目的和拓威公司一樣,也是為了做理財產品套利。我不是鑫巨航公司的股東,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張3某,后來這家公司沒有實際經營,就放在我這里閑置,這家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公章等都在我這里保管。為了讓鑫巨航公司有一點業(yè)績,我就把我公司的業(yè)務轉了一些到鑫巨航公司。有一些朋友想使用海關關單的話,就會找我買一點,然后以鑫巨航公司的名義去銀行辦理財產品。當時我記得是將鑫巨航公司的海關關單和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公章等交給了張1某。
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間,拓威公司的實際股東有我本人、曾穎妍、張靜、韋漢、李志豪。平時是曾穎妍和張靜在拓威公司負責,韋漢偶爾回去公司,李志豪很少去,我去過一次。拓威公司的股東之間基本沒有聯(lián)絡,我這邊只是提供保稅區(qū)的一些單據過去,拓威公司的生意以曾穎妍、張靜他們?yōu)橹?。我主要跟曾穎妍聯(lián)系,問一問近期的盈利之類的。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間,麥迪克公司的實際股東有我本人、陳紅英、楊林東、鄒繼新、麥1某、鄭偉。主要是陳紅英和楊林東參與麥迪克公司的日常經營,以陳紅英為主,我主要和陳紅英進行聯(lián)系。陳紅英沒有海關單據了,就會找我要。2017年2月至3月,我提供鑫巨航公司在深圳坪山出口加工區(qū)的海關關單給張1某的。
拓威公司、麥迪克公司是我和其他人合作成立的,鑫巨航公司是我實際控制的公司,這三家公司都是注冊至坪山出口加工區(qū)的城冠工業(yè)區(qū),這樣就能向海關辦理出口加工區(qū)的貨物進出手續(xù)。這些貨物實際都是我的巨航國際公司的業(yè)務,只是使用這三家公司的名字進行報關,這樣就能得到這三家公司名下的海關單椐。這三家公司的海關單據是我讓員工整理好并放在我這里的,拓威公司和麥迪克公司需要的時候就找我拿。鑫巨航公司的單椐是張1某找我購買的,也是從我這里拿走的。
巨航國際主要從事物流、倉儲、報關等業(yè)務。巨航國際沒有被授權支付貨款。我的客戶也有一些境外公司,做報關業(yè)務肯定會涉及境外公司的。后來,拓威公司和麥迪克公司需要變更法定代表人、注銷銀行賬號等,我的巨航國際的行政部門有專人負責變更之類的事情,我就把這二家公司的資料拿了過來,讓我的公司工作人員去跑腿、辦事。鑫巨航公司是我實際控制的公司,這家公司的資料在我這里保管。
2017年2月至3月期間,鑫巨航公司在賣給張1某海關單據的時候有收費,是按照海關單據金額折算成人民幣后的1‰進行收費的。
鄒殷藝辨認出張1某。
(2)上訴人曾穎妍的供述及辯解:21筆購付匯業(yè)務跨境貿易合同、發(fā)票、出口加工區(qū)海關進境備案清單都是鄒殷藝的公司寄過來的。拓威公司的鄭2某負責制作跨境貿易合同、發(fā)票。銀行的客戶經理陳5某對接業(yè)務。21筆購付匯的跨境貿易,境外出口公司是美冰貿易(香港)有限公司。21筆購付匯的跨境貿易,報關公司是鄒殷藝的公司,具體要看報關單才知道。君鴻投資公司我沒有印象了。納川科技公司是拓威公司的一家做媒礦的公司,我不知道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是誰,但是該公司過來拓威公司商談業(yè)務的人是朱1某。巨航國際是鄒殷藝的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是他。
拓威公司與上述3家公司之間存在頻繁的大額資金往來,這些資金是做理財的。我只知道巨航國際公司是鄒殷藝的公司,不知道該公司經營什么業(yè)務。我只知道拓威公司在坪山出口加工區(qū)(具體位置我沒有去過)有倉庫,其他都是鄒殷藝的公司,我不清楚。
2014年左右,鄒殷藝向我和韋漢、張靜、李志豪建議可以做銀行理財,賺一點“息差”。鄒殷藝建議我們把物業(yè)抵押貸款來做這個業(yè)務,當時拓威公司由他百分百持股,拓威公司也是鄒殷藝介紹我們加入的。鄒殷藝讓我們購買一家公司來入股拓威公司,正好李志豪告訴我們可以購買凱隆供應鏈有限公司。我和李志豪、韋漢、張靜商定購買后以我們四人的名義購買了凱隆公司的股權。2014年底,拓威公司開始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股權登記,幾個月后,拓威公司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為陸柏成(鄒殷藝一定要求凱隆公司出一個人來擔任拓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凱隆公司占股70%、巨航國際占股30%。我于2015年春節(jié)前后開始在拓威公司上班。
2015年初一天中午,鄒殷藝拿出一些關單給我們講解這種業(yè)務是什么盈利模式,銀行為什么允許做,他說這是銀行理財的類型,就是說我們公司存一筆人民幣保證金到拓威公司的銀行賬戶,銀行會支付存款利息,然后銀行將這筆錢凍結了,再放一筆貸款給拓威公司的銀行賬戶,但是貸款利息少于存款利息,這樣就會產生利息差。銀行會從這筆利息差中收取一部分,剩下的利息差就是我們的盈利。當時我們聽不懂,鄒殷藝就說讓我們“做合同”,同時告訴我們這種買賣關系是關聯(lián)交易也是合理的,還教我們如何向銀行表述我們要做這個理財產品,他讓我們制作拓威公司和香港公司經營貿易的合同,這樣交易就合理了,因此他讓我們提供一家香港公司。張靜、李志豪、韋漢和我商量后,經李志豪聯(lián)系中介公司,購買了一家名為美冰貿易有限公司的香港公司,我找我舅舅張4某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美冰貿易有限公司的公章是在購買該公司時,中介公司一并交付的,但是公章的管理比較亂,現(xiàn)在不知道在哪里。
做這個理財產品,需要提供關單、合同、發(fā)票給銀行。關單是鄒殷藝提供的,合同和發(fā)票是我們自己做的。我們的辦公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區(qū)深福??萍紙@B棟A608室。我們大多數制作的是拓威公司和美冰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鄒殷藝告訴我們和自己的關聯(lián)公司做是合規(guī)的。合同是鄒殷藝親自教我們做的。經百度搜索貿易合同,陸柏成根據鄒殷藝教的做法制作合同,但是沒有成功,后來韋漢幫忙制作成功了。發(fā)票是鄭2某連制作的。鄒殷藝告訴我說海關關單都是有貨物貿易的,我不知道做了多少。
合同內容和發(fā)票內容都是鄒殷藝提供的,他的員工發(fā)過來給鄭2某,張靜也知道發(fā)到哪里,具體由鄭2某制作。以前拓威公司有財務,后來沒有了,拓威公司就各交給我和張靜一部分網銀。我有時會和張靜、韋漢與銀行談業(yè)務,偶爾幫忙做轉賬復核。
我們以巨航國際的名義在交通銀行(交通銀行是鄒殷藝提供的)抵押(抵押物是我們幾個股東的)貸款出來4000多萬元,再轉到拓威公司在華夏銀行賬戶(張靜增加了上海的物業(yè)的抵押貸款,銀行賬戶上面變?yōu)?000多萬元),我抵押的物品大概有600萬元,另外還追加了1400萬元的其他抵押物業(yè)和親戚朋友的投資,一共2000萬元左右,我不知道其他人的情況。
我們是不拿工資的,鄒殷藝讓我們交一點稅,說以后這些貿易流可以合并到他的公司,每月的工資表是張靜讓我們做的,目的是可以少交一點稅。盈利是按照出資額的比例分配的,交稅的毛利潤的30%分給鄒殷藝的(一共給了他200、300萬元),剩下的70%扣除我們要歸還的貸款利息后再按照我們的出資額比例分配。這幾年,除了支付給鄒殷藝的利潤外,我們幾個股東都沒有認真地分紅,利潤歸還了貸款并贖回了物業(yè),拓威公司的賬戶上可能還有10多萬元。
拓威公司名下的凱隆公司的股東有我、韋漢、張靜、李志豪,陸柏成是法定代表人,陸柏成曾在我這里出資,再通過我轉給拓威公司。拓威公司名下的巨航國際的股東是鄒殷藝。只要銀行有業(yè)務員來拓威公司商談業(yè)務,我、韋漢、張靜、李志豪我們四位股東就會一起返回拓威公司和銀行談業(yè)務。平時我和李志豪很少返回拓威公司,基本上都是張靜在拓威公司上班并安排工作。拓威公司需要轉賬的時候,張靜就會打電話叫我轉賬。韋漢在一年中有2個月在國外,他回國的時候就會去拓威公司。鄒殷藝在拓威公司占有30%的股份,剩余的70%股份由我們四人平分,陸柏成沒有占有股份。
我記得2016年的盈利應該是借款給銀行的10%,當時大概借款4000萬元人民幣給銀行,2017年應該是虧錢的,具體情況我不記得了。美冰公司是李志豪通過中介公司購買回來的,實際控股人就是拓威公司。美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舅舅張4某,當時拓威公司股東會議決定讓張4某擔任美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美冰公司沒有具體安排張4某的工作。張4某在美冰公司領取工資,但是沒有分紅。當時拓威公司要找一家香港公司作為關聯(lián)交易,當時張4某剛好在外面沒事做,然后我就向拓威公司推薦他擔任美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得到股東的同意。
鄒殷藝從拓威公司分走了200萬元至300萬元人民幣。我沒有分到錢。平安銀行惠州分行的客戶經理陳5某以前是平安銀行鹽田支行的客戶經理,他自己找到拓威公司商談業(yè)務,我就認識他了。拓威公司向平安銀行惠州支行提交的合同和發(fā)票是拓威公司的文員做的,具體是誰做的我不清楚。拓威公司有兩個文員,其中一個是張6某。
鄒殷藝不負責拓威公司的日常經營,他主要負責提供海關進境貨物清單。我、張靜、韋漢、李志豪負責拓威公司運作和籌集資金。拓威公司的日常運營方面,主要由我聯(lián)系銀行,銀行向拓威公司推薦新的理財產品時就會聯(lián)系我,再由我通知其他股東;資金到達境外后需要通過另一家境外公司中轉之后回到境內,我負責境外公司之間的資金中轉,拓威公司的財務使用境外公司的網銀操作的時候,由我審核并告訴財務;張靜負責拓威公司日常事務的處理,也負責資金從境外回流境內。韋漢平時也會在拓威公司和張靜一起處理日常工作,如果銀行需要到坪山倉庫查看,就由韋漢負責帶銀行的人員過去。李志豪平時不在拓威公司,他有其他生意,有重要事項需要全體股東決定的時候他就會過來。每個股東根據自己的資金情況來投資,如果我、張靜、韋漢、李志豪四人籌集的資金不足,就會向外面借款并支付利息。
我、張靜、韋漢、李志豪用于拓威公司購付匯的人民幣資金是我們以房產向銀行抵押的貸款。當時只是談好鄒殷藝占干股并分得30%的盈利,剩下的70%由我、張靜等四人分配(我們按照每次投資比例進行分紅)。不過拓威公司一直沒有分紅過,只是讓財務記錄下來,目前這個賬單保存在我的電腦桌面的文件夾“對賬”內,我的電腦已經被公安機關查扣了。后來,因為在華夏銀行做境內的房產抵押、境外貸款外匯,外匯又返回到境內,在這個過程中因為我們沒有鎖定匯率,匯率出現(xiàn)波動時就虧了錢。拓威公司在農行福永支行辦理過購付匯,對方的客戶經理是曹1某。平安銀行鹽田支行和惠州分行的客戶經理是陳5某。建設銀行做的比較少,但我只記得有鄧經理。華夏銀行南山支行的客戶經理是薛1某。
上述購付匯業(yè)務主要是陸柏成去辦理的,中間曾讓陳1某去辦理過。陳1某是我們招進來的文員,在拓威公司上班3個月之后就辭職了,后來發(fā)現(xiàn)她去鄒殷藝的公司上班了。
當時平安銀行鹽田支行的陳5某經理到惠州分行做領導,讓我們多多支持一下,我們就到惠州分行開戶并辦理付匯業(yè)務。我不太清楚具體的流程,只是知道涉及到平安銀行惠州分行和一家深圳農行支行,分別都有外匯的進出境。因為境內外的外匯有匯率差,銀行會設計一套流程,就是所謂的理財,再計算好預期盈利,里面涉及到“即期匯率”、“掉期匯率”、“遠期結售匯”、“期權”之類的金融知識,我們也不是很懂。我們只要將一筆人民幣交給銀行,按照銀行的要求填寫單據、根據設計好的流程進行資金流轉,人民幣資金在2、3天或半年就會結束使用并返回到我們四個股東的手里。
鄒殷藝向我們提出來跟我們合作,讓我們出資金,他提供海關備案清單,但是當時我沒有想到鄒殷藝提供的海關備案清單是虛假的。拓威公司用于銀行理財購買外匯的資金是我們四個股東用自己的房產去銀行抵押貸款出來的,一開始是在交通銀行,后來是在華夏銀行,當時抵押貸款事宜由張靜跟進。拓威公司在中國平安銀行鹽田支行和中國平安銀行惠州分行理財購買外匯,一共2000、3000萬元人民幣。拓威公司獲利的錢除開公司日常的開支,至今沒有結算過。
我和李志豪、張靜、韋漢分別向拓威公司注資在一開始是有驗資的,但我不清楚是如何驗資的。后來,拓威公司做銀行理財時需要資金,由我們四個股東平均出資。例如,拓威公司做一筆“銀行理財”需要1000萬元,財務會向我們四個股東各要250萬元,如果某個股東的錢不夠,就會向其他股東借錢。每筆“理財”需要的資金都不一樣,正常2、3天就會流轉回來。
“銀行理財”是在銀行辦理進出口貿易的相關業(yè)務,具體是哪一類業(yè)務,根據不同銀行、不同時期、不同匯率來確定。銀行會把幾項業(yè)務進行打包,告訴我們一個綜合收益,一般為2%至3%,有時在資金支付出去的銀行有收益,有時是在資金返回到境內的銀行有收益,我不太清楚具體的操作情況,因為可能會涉及到兩家銀行,銀行之間會談好,然后只會告訴我們收益。我記得的具體模式有內保外貸、內購外結、外購內結等。內保外貨主要是把資金買成定期的基金、理財、存款等,然后銀行會向我們出具存單、基金持有證明之類的文件,然后再以這些文件向境外的銀行貸款,貸款出來的錢最終返回到境內,這就需要找合適的銀行理財產品進行操作,但是境內的投資回報高,境外的貨款利率低,這樣一內一外就存在了盈利了,這樣操作的關健點在于資金必須要跨境流動,就需要在外貿背景下進行。內購外結主要的操作就是使用海關的進口報關單向銀行申請購付匯,把人民幣資金變成外匯支付給境外的銀行進行結匯,然后資金再回流到境內。外購內結主要是在境外銀行購買外匯,然后使用海關的出口報關單將外匯資金支付到境內的銀行后結匯為人民幣。具體是內購外結還是外購內結,需要看當時的匯率情況,因為我國實際匯率管制,所以境內外會存在匯率差,銀行會事先根據境內外的匯率情況確定使用哪種形式,然后在辦理業(yè)務的時候鎖定匯率,以確保預期綜合收益、資金安全。
我和張靜、韋漢、李志豪一起來到鄒殷藝的公司,聽鄒殷藝和銀行的人向我們介紹“銀行理財”的操作模式和預期收益,張靜、韋漢、李志豪等人都是知情的,因為我們是共同投資的,我肯定不能決定其他股東對新項目的這么大額的投資。韋漢曾經在中航集團下屬的貿易公司上班,他對于外貿比較熟悉,他聽完之后說這個項目的操作是安全的。我、張靜、李志豪和韋漢也都覺得有銀行的工作人員具體幫我們設計“理財”產品的流程,會比較安全。
我和張靜、韋漢、李志豪等人都知道鄒殷藝提議合作的“銀行理財”需要辦理購付匯,因為拓威公司的30%股權是鄒殷藝實際持有的,他不負責出資,但是參與分紅,主要就是因為鄒殷藝負責提供拓威公司名下的海關關單,這些海關關單是需要到銀行辦理購付匯時使用的。我們四個出資的股東同意鄒殷藝分得30%的收益,肯定是知道鄒殷藝在“銀行理財”中的作用。
拓威公司購付匯的外匯匯到香港美冰公司的境外賬戶和境內的離岸賬戶。鄒殷藝提議我們注冊香港美冰公司,這樣資金變成外匯后進入我們自己的境外公司的賬戶才能保證資金安全和快速回流。注冊美冰公司的時候,李志豪讓我們去找一家中介公司,因為李志豪自己曾經在這家中介注冊過香港的公司。當時張4某和張靜的前夫莊1某就去這家中介分別注冊了香港美冰公司和香港百利原公司。鄒殷藝找銀行的人談好業(yè)務,銀行只是告訴我們理財的收益和風險,其他是鄒殷藝談的,而且每次都是幾個股東一起。2014年,在農行的一些業(yè)務的一些資金進入了韋漢的香港港怡公司的賬戶,這是韋漢做的。
曾穎妍辨認出鄒殷藝、韋漢、李志豪、陸柏成、張靜。
(3)原審被告人張靜(拓威公司股東)的供述及辯解:2013年,我通過我同學曾穎妍認識了韋漢和李志豪,聽說可以做銀行的產品,我們就成立了凱隆供應鏈公司,該公司成立以后曾穎妍和韋漢在該公司上班。后來,我們和巨航國際根據凱隆公司占股70%、巨航國際占股30%,共同成立了拓威公司,陸柏成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和韋漢、曾穎妍、李志豪、鄒殷藝是該公司的股東。
2015年5、6月,我作為股東參與拓威公司的管理工作,我的職務是副總,工資4000、5000元。韋漢是拓威公司的總經理。曾穎妍沒有在拓威公司掛職,她實際上是拓威公司的話事人。李志豪是拓威公司的股東,他沒有參與管理拓威公司。鄭2某是拓威公司的文員,主要負責接收巨航國際的海關關單、整理銀行資料。徐2某主要是跑業(yè)務、送資料。張6某是出納,負責網銀轉賬。陸柏成是股東李志豪的同學,主要是根據曾穎妍的指派開展工作。我的工作主要包括員工請銷假、財務報銷簽字,外賬是請外面的代理行做的,我參與拓威公司的工作的目的因為我在該公司內投了資金,擔心資金的安全。
凱隆供應鏈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8日至2017年11月9日,股東有利1某、我、李志豪(2016年7月18日之前是李6某)、韋漢。曾穎妍控制了一切,所有的業(yè)務往來、轉賬及網銀資料都在她的親信手上。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我一共投了1500萬元左右。我只知道是做銀行理財產品,其實是曾穎妍安排陸柏成他們進行業(yè)務對接,這些銀行的關系是曾穎妍的,報關業(yè)務等的關系是鄒殷藝的。任何重要的決策性事宜都要請示曾穎妍才能確定。陸柏成是拓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領取該公司的工資,也投資于理財產品。我只知道拓威公司在惠州銀行有開戶,但具體工作都是曾穎妍安排陸柏成去做的,網銀資料都在曾穎妍的手上。
21筆購外匯業(yè)務跨境貿易合同、發(fā)票、出口加工區(qū)海關進境備案清單是巨航國際寄過來的,拓威公司的跨境貿易合同、發(fā)票是鄭2某制作的。從香港美冰公司進口的貨物大多數是液晶顯示屏,主要由曾穎妍負責接洽。美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曾穎妍的舅舅張4某。拓威公司的保險柜鑰匙長期由張4某保管,他也在拓威公司領取工資。其實美冰公司就是拓威公司在香港購買的一家公司,美冰公司的網銀等都由曾穎妍掌管。我知道巨航國際的實際控制人是鄒殷藝。
拓威公司與君鴻投資公司、納川科技公司、巨航國際之間存在頻繁的大額資金往來,我只知道他們轉過錢,納川公司是我介紹給拓威公司認識的,但后來有無業(yè)務往來都是由曾穎妍在控制,我不清楚具體轉了多少錢,我只知道他們用資金在做理財,其他的情況就不清楚了。
張7某、曾1某是曾穎妍的父母。利1某是曾穎妍的舅舅(也叫張8某),李5某是我以前的同事,跟我們公司沒有業(yè)務往來。明東、陳6某是曾穎妍的朋友。我們股東商量不做理財產品(對外貿易)的時候,將投資款根據出資比例轉給股東自己來做理財,當拓威公司需要使用時再轉回給拓威公司。韋漢是拓威公司的實際股東。
招商銀行賬戶6225XXXX8889、浦東發(fā)展銀行賬戶6225XXXX7745等與拓威公司的對公賬戶有資金往來,就是用于拓威公司沒有業(yè)務的時候將我的出資款轉回給我的,當拓威公司業(yè)務需要的時候,我再將錢轉回給拓威公司。我知道深圳市天拓達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耀邦拓達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天拓達公司的股東是我、韋漢、張4某、李6某(李志豪的妹妹),耀邦拓達公司在我的印象中注冊后就沒有用過。我聽說過深圳市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對方每個月都郵寄關單過來由鄭2某接收,與巨航國際的鄒殷藝接觸的都是曾穎妍,我見過鄒殷藝,但沒有具體商談什么業(yè)務,就是我們出錢,對方出關單來做生意,其他的我不清楚了。記得2016年以前,我和韋漢、曾穎妍去過瑞思國際辦公室或者是鄒殷藝在東湖公園的小茶館,鄒殷藝對我們說理財的收益,告訴我們如何操作來做理財,需要使用什么關單,該如何才能去銀行做理財。購付匯業(yè)務需要使用備案清單,這些備案清單應該是巨航國際提供給拓威公司使用的,并用于拓威公司的購付匯。
拓威公司在華夏銀行通過房產抵押貸款4500萬元,其中500萬元交給巨航國際使用,然后4000萬元用于在惠州平安銀行的業(yè)務保證金,利息由股東根據比例分擔。
我只知道一開始投資1000多萬元,但是最后我只知道這幾年大概扣除利息等費用后,應該剩余100萬元左右,但是至今股東尚未真正清算過,大家都是一筆糊涂賬,都沒有分過紅。
我于2015年10月出資了1300萬元,韋漢大概也出資了1200、1300萬元,曾穎妍出資了2000多萬元,李志豪出資了大約600、700萬元。鄒殷藝帶著業(yè)務過來,就是負責提供用于購付匯的進境備案清單,他占股30%,沒有具體出資。
拓威公司和深圳市華星光電公司沒有業(yè)務往來。拓威公司購付匯所使用的進境備案清單是鄒殷藝安排易經理(易1某)和李7某寄過來的。香港美冰貿易有限公司應該是拓威公司的關聯(lián)公司。美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曾穎妍的舅舅張4某,準確地說該公司是曾穎妍的公司,因為美冰公司的網銀、公章、法人章等都由曾穎妍掌管。拓威公司做的理財就是通過在銀行存入保證金,定存一年,再由銀行開具信用證,拓威公司再通過信用證在境外銀行貸出外幣(我不清楚具體是美元還是港幣),再結匯為人民幣,整個過程大概只需要2、3天。
拓威公司做理財業(yè)務需要提供貿易背景,就是需要進境備案清單、合同、發(fā)票。拓威公司沒有做過進出口貿易,在成立之后只做過2筆國內貿易。拓威公司與香港美冰貿易有限公司沒有真實的貿易往來,制作這些合同、發(fā)票就是為了在銀行辦理理財。
韋漢、曾穎妍、鄒殷藝知道這個理財模式,我不確定李志豪是否清楚。2015年左右,在拓威公司成立之后,曾穎妍拉著我和韋漢來到鄒殷藝位于深圳市羅湖區(qū)瑞思國際的辦公室,鄒殷藝當場向我們講解這個理財模式。
我知道這些合同和發(fā)票是虛假的。我一開始不知道拓威公司沒有進境備案清單上面的貨物的所有權,在2016年下半年問了鄒殷藝之后才知道。我去過拓威公司在坪山保稅區(qū)租賃的倉庫,我問過易1某,他說這是拓威公司的倉庫,我覺得拓威公司雖然沒有真實的貿易背景,但我聽鄒殷藝和曾穎妍說過,巨航國際和深圳市華星光電公司有合作。曾穎新說可以把巨航國際的業(yè)務裝入拓威公司,所以我不知道拓威公司騙匯或者逃匯。拓威公司付匯出去的資金主要是通過美冰公司,也有通過鄒殷藝的香港公司和其他人的香港公司付匯。
我、曾穎妍、韋漢、李志豪和鄒殷藝成立了拓威公司。我、韋漢、曾穎妍、李志豪負責出資,然后主要由曾穎妍負責運作拓威公司,鄒殷藝沒有出資但是負責提供購買外匯的所需要的海關單證。我們公司是做理財產品的,就是我們存人民幣到銀行,然后購買美元、港幣或者其他外幣,通過各個幣種之間的買賣產生的外匯差來賺取利潤。日常的具體操作一般都是陸柏成、徐2某、張4某。
拓威公司做銀行理財所購買外匯的獲利分紅中有200萬左右人民幣給了鄒殷藝。去年,我們在華夏銀行做了一筆美元貸款,因為美元匯率下跌,我們就虧損大約200萬元人民幣。每年拓威公司的日常開支、員工工資、租金等也需要開支100多萬元人民幣,還支付銀行的利息,所??铐椌筒欢嗔?。拓威公司的賬目至今沒有認真地清算過。拓威公司資金的進出由曾穎妍一個人在管理。
我、曾穎妍、韋漢、李志豪等人共同成立凱隆公司,并以凱隆公司的名義入股拓威公司,主要是從鄒殷藝處取得海關關單,然后根據銀行辦理業(yè)務的要求制作好跨境貿易合同、發(fā)票等資料,然后去銀行辦理“理財”。我在員工鄭2某那里見過跨境貿易合同、發(fā)票,但不能確定是誰制作的。我聽鄭2某說,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是鄒殷藝提供并從坪山寄到拓威公司。拓威公司的公章、財務章、法人章放在公司保險柜內,鑰匙由張4某保管。陸柏成沒有入股,我聽曾穎妍他在拓威公司有一些資金,但我不知道是多少錢。
張靜辨認出鄒殷藝、韋漢、曾穎妍、李志豪、陸柏成。
(4)上訴人韋漢的供述及辯解:我曾是拓威公司的股東,我和曾穎妍、張靜、李志豪等四人以深圳市凱隆供應鏈有限公司的名義入股該公司,鄒殷藝以巨航國際的名義入股。
一開始是我和曾穎妍、張靜、李志豪等人合伙成立凱隆公司,我們準備做一般的貿易。2014年上半年,我通過曾穎妍認識了鄒殷藝,他們在前期商談過拓威公司的成立和運營理財產品的事情,曾穎妍對我、張靜、李志豪說起這件事,于是我們就共同成立了拓威公司。
我曾經做過國際貿易,本來想通過拓威公司做這方面的生意。拓威公司正式運作以后,我發(fā)現(xiàn)是涉及保稅區(qū)貿易,拓威公司也沒有我需要負責的事情,所以我偶爾在拓威公司坐一坐。后來,我基本上把我能調走的資金都抽調走了。曾穎妍主要負責和銀行聯(lián)系,拓威公司的轉賬、內部的賬目也是曾穎妍負責,拓威公司的公章好像也在曾穎妍在拓威公司工作的一個親戚處保管。鄒殷藝主要負責海關報關和物流等,到銀行購買外匯的海關關單就是鄒殷藝負責提供的。張靜在拓威公司負責日常管理,例如簽字、員工請假之類的事情。李志豪經營自己的公司,他幾乎沒有去過拓威公司,只是有出資。
我們幾個股東去過鄒殷藝的公司,當時前期主要由曾穎妍和鄒殷藝商談具體業(yè)務,他們二人很清楚,當時只是說和銀行合作做理財產品,涉及到保稅區(qū)和供應鏈的貿易。我一開始對一般貿易的代理報關比較熟悉,但是并不了解供應鏈業(yè)務的具體操作流程,當時覺得這是行業(yè)規(guī)則,應該沒有什么問題,就一起商量如何出資、如何分紅。最后我們商定由我、曾穎新、張靜、李志豪負責出資、拓威公司的日常管理經營,鄒殷藝負責提供海關關單、他不出資但占有30%的干股并分紅。
我們的出資款是以鄒殷藝的公司的名義、以我的個人房產向銀行抵押的貸款。貸款后,我們從中拿了一部分錢給鄒殷藝使用并由他負責歸還利息,剩余的錢就進入拓威公司去購買外匯。
我投資于拓威公司一直沒有分紅,全部利潤都用于歸還銀行的貸款利息和日常費用支出,具體剩余多少利潤是一筆爛賬,曾穎妍一直沒有計算清楚給我們多少分紅。我最開始只了解一般貿易,覺得保稅區(qū)貿易不懂,就是聽鄒殷藝和曾穎妍的。拓威公司大概開始做業(yè)務1個多月以后,我才慢慢地了解到是使用海關關單、跨境貿易合同、發(fā)票等資料到銀行購付匯,在購付匯過程中存在境內外匯結算及其他跨境貿易結算的利潤點,這是很多供應鏈公司正常經營的收入模式。銀行也曾經到拓威公司調查過貿易背景,鄒殷藝也解釋過不存在跨境貨物“兜貨”或者偽造海關單據的行為,是鄒殷藝的公司代理報關、物流等業(yè)務附加的供應鏈業(yè)務。我覺得銀行調查過了,海關關單也是電子口岸系統(tǒng)打印的,應該不存在違法的情形。后來因為拓威公司的管理比較混亂,一直沒有分紅,員工也不向我匯報具體的工作,我還是覺得有一點不正常,我后期就慢慢地把我的大部分投資款拿了出來。
拓威公司向境外購付匯的資金先回到境外公司的賬戶,最后又回到境內的拓威公司的賬戶了。拓威公司購買外匯并付匯的境外公司最早好像是鄒殷藝的香港聯(lián)宏公司,后面是我們控制的美冰公司。我雖然沒有接觸過保稅區(qū)的貿易,大概也了解對外貿易的資金運作,這種代采購、代付款的方式很常見。主要因為銀行去調查過,在購付匯的時候銀行也都審批通過了,所以我當時覺得這應該是供應鏈公司的正常操作手法,算不上違法、違規(guī),但是到了后面我還是感覺不穩(wěn)妥,所以我才慢慢地把我的錢都轉出來了。
李志豪有自己的生意,所以他出資但不參與拓威公司的日常管理,他會參加拓威公司每周二的股東會,大部分都是在閑聊,偶爾會說一下每個員工在生意上存在的問題,也曾提到過近期到哪家銀行做購付匯業(yè)務。李志豪對于拓威公司去銀行辦理購付匯應該是知道的,因為拓威公司給鄒殷藝3成干股和分紅,主要是使用他提供的海關關單,我們四個出錢的股東都同意給鄒殷藝干股和分紅。使用海關關單的用途就是去銀行辦理購付匯,而且李志豪介紹他的同學陸柏成到拓威公司上班,陸柏成主要負責去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xù),李志豪不可能不知道拓威公司辦理購付匯的情況,
拓威公司購付匯的外匯支付到境外的公司,其中有香港美冰公司、香港港怡公司、香港佰利源公司三家公司。香港美冰公司是境外收外匯的主要賬戶,但我不知道這家公司是怎么來的。香港港怡公司是我在很早前就注冊的。香港佰利源公司也是拓威公司用于在境外收外匯的,但我不清楚具體怎么來的。
拓威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的股東有鄒殷藝、曾穎妍、張靜、我、李志豪。我比較少參與拓威公司的日常經營,平時也只是到拓威公司坐一坐、喝喝荼。從拓威公司成立以來,我就知道拓威公司向銀行提交海關單據、跨境貿易合同、發(fā)票并進行購付匯的事情,其他股東也都知道這些情況。我一開始只是覺得這是正常的銀行理財產品,因為銀行工作人員有介紹具體流程,但后來我才知道這些行為涉嫌騙購外匯??缇迟Q易合同、發(fā)票的一方是拓威公司,另一方是美冰、百利源等幾家香港公司,這些香港公司都是我們幾個股東實際控制的。拓威公司最早的時候做過一兩單業(yè)務,但是因為拓威公司是注冊在坪山出口加工區(qū)的企業(yè),海關說不能從事一般貿易,所以拓威公司沒有真實的貨物貿易。
韋漢辨認出鄒殷藝、李志豪、陸柏成、張靜、曾穎妍。
(5)原審被告人陸柏成的供述及辯解:我覺得拓威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鄒殷藝,該公司財務人員都是外包的,該公司員工有十幾人。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拓威公司的商事登記資料、公司賬冊、業(yè)務單據、銀行開戶資料等都鎖在保險柜,鄭2某持有保險柜的鑰匙,平時如果拓威公司的人需要用這些資料就會找鄭2某打開保險柜,這個保險柜還有一把鑰匙不知道在誰的手上。曾穎妍使用網銀U盾比較多。公章等一般都放在保險柜內,如果誰需要使用,和張靜或者曾穎妍打一個招呼就可以了。
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我知道拓威公司的具體業(yè)務有進出口貨物、物流倉儲,主要是深圳市華星光電公司的貨物,還有香港的美冰貿易有限公司、百利源公司的貨物。華星光電公司的業(yè)務主要都是鄒殷藝去談的,香港那邊的業(yè)務都是張靜和曾穎妍去談的,坪山的工作主要是鄒殷藝做決定,福田保稅區(qū)的工作由張靜和曾穎妍做決定。我在工作中如果出現(xiàn)問題,我一般都會向張靜或者曾穎妍匯報,我向曾穎妍匯報的多一些。
我辦理過拓威公司的銀行開戶手續(xù),開戶銀行是平安銀行惠州分行,當時我親自到場開戶,我去辦理的銀行都說的是理財產品,我記得都是人民幣,徐2某偶爾也會去提交資料。我沒有保管拓威公司的法人章,而是和其他公章一起放在保險柜里統(tǒng)一保管。21筆購付匯業(yè)務的跨境貿易合同、發(fā)票、出口加工區(qū)海關進境備案清單等都是巨航國際提供給我們并郵寄到福田保稅區(qū)的,我不知道具體是誰負責做跨境貿易合同、發(fā)票,反正每次需要我去提交資料的時候,我就會去找鄭2某拿。21筆購付匯的跨境貿易的報關公司都是巨航國際。巨航國際的股東是鄒殷藝和范總,我不清楚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誰。我不認識利1某、李5某、陳6某。韋漢、張靜、曾穎妍是我在進入拓威公司后才認識的,張7某、曾1某是曾穎妍的父母。明東是曾穎妍的朋友。鄒殷藝是巨航國際的老板,同時也是拓威公司的股東,他是出資份額最多的股東。麥迪克公司好像也是鄒殷藝的,但是我不清楚該公司的情況,也沒有接觸過該公司。巨航國際公司主要做進出口、倉儲物流和報關代理,該公司的老板是鄒殷藝。
我于2015年進入拓威公司工作。我上班快一年后,韋漢讓我擔任拓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前的法定代表人應該是葉1某,我見過葉1某的私章,我聽說因為葉1某是巨航國際老總鄒殷藝的人,葉1某長期不在深圳,不便于開展工作,本來要韋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但韋漢有稅務上的問題,韋漢就讓我擔任法定代表人。我認為是海關出具的單證,而且是銀行設計并審核的產品,應該沒有問題,所以在2015年下半年擔任拓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
拓威公司實際上由凱隆公司持股70%,巨航國際持股30%。巨航國際的老總是鄒殷藝,凱隆公司的股東有曾穎妍、張靜、韋漢、李志豪,我聽他們說他們各自占股25%。拓威公司主要由張靜和韋漢負責。李志豪和曾穎妍很少來拓威公司。
李志豪基本上不管事,只是拿了一套房產進行抵押貸款放在拓威公司進行財務運作。曾穎妍一般通過電話安排我和徐2某跑銀行辦理理財業(yè)務。曾穎妍、張靜或鄒殷藝會事先聯(lián)系好銀行,我和徐2某負責將貿易合同、關單、發(fā)票等資料送到銀行,有時也會郵寄這些資料到銀行。我到惠州平安銀行開戶,還向建行、農行等銀行提交過這些資料,都是我或者徐2某去提交資料。拓威公司的注冊地址位于深圳坪山出口加工區(qū)三路。我們的辦公場所位于深福??萍脊I(yè)園B棟6A13,后來房東將這個門牌改為6A08。
拓威公司的員工沒有在坪山深圳出口加工區(qū)的注冊地址上班,但是巨航國際有10多人在此上班。巨航國際將這10多人的工資打到拓威公司賬戶,由拓威公司為這10多人發(fā)工資,表面上是由拓威公司發(fā)放工資,實際上由巨航國際出錢。我沒有和銀行具體談過,都是張靜和曾穎妍跟銀行談好后交給我們銀行對接人的1個聯(lián)系電話,再安排我或徐2某送資料過去。
曾穎妍一般是通過電話通知我送關單、發(fā)票、貿易合同等資料到銀行,她會告訴我到哪個銀行和誰對接,然后一般將資料放在我的辦公桌上。如果徐2某在拓威公司,就由他送過去,他不在就由我送過去,這些資料一般用檔案袋裝好,但是提交給銀行時我會打開來看,所以我知道提交了什么資料,就是那三種(關貿易合同、關單、發(fā)票)。我在拓威公司的基本工資為4500元,加上補助的月工資為6000多元。
張靜和韋漢經常在拓威公司上班,張靜負責拓威公司的日常管理(包括員工工資的審批和公司日常開支的審批),韋漢負責洽談業(yè)務。李志豪、曾穎妍和鄒殷藝很少來拓威公司。曾穎妍和張靜還負責銀行的聯(lián)系業(yè)務。整個倉儲、物流、報關單都是鄒殷藝牽頭的。曾穎妍等4個股東用貸款在中國平安銀行鹽田支行、中國平安銀行惠州分行、交通銀行筍崗支行、建設銀行翠竹支行等銀行購買外匯。這四個股東基本上在每周二都會到拓威公司召開股東會。
張靜和韋漢在拓威公司負責日常管理。鄒殷藝沒有來過拓威公司。曾穎妍偶爾來拓威公司,該公司的大事都是曾穎妍和張靜決定的;李志豪偶爾會來拓威公司,但不參與公司管理??缇迟Q易合同、發(fā)票是曾穎妍或張靜交代拓威公司的文員鄭2某制作的。向銀行提交的跨境貿易合同、發(fā)票的對手公司有拓威公司,在我印象中境外的公司有香港美冰公司、香港聯(lián)宏公司、香港百利源公司。拓威公司的公章是放在該公司的保險柜,其中1把鑰匙有時在張4某那里,有時在曾穎妍那里。我在拓威公司看過香港公司的公章,但不清楚是存放在哪里。
我于2016年下半年左右曾抵押房產貸款并將錢放在拓威公司。我的資金放在拓威公司的資金池里一起使用,如果用到我的錢,就給我收益,只有曾穎妍或者張靜才知道具體有沒有使用錢以及用于哪些方面,因為股東之間出現(xiàn)矛盾,我也沒有賺到錢,我就把資金撤走了。我沒有持有拓威公司的股份。
陸柏成辨認出韋漢、鄒殷藝、曾穎妍、張靜、李志豪。
(6)上訴人李志豪的供述及辯解:我曾是拓威公司的實際股東。當時我和曾穎妍、張靜、韋漢等人一起入股深圳市凱隆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并以凱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入股拓威公司。鄒殷藝以巨航國際的名義入股拓威公司。
曾穎妍及她同學張靜、朋友韋漢和我共同成立了深圳市凱隆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我以房產抵押的方式通過公司的名義貸款500萬元人民幣,這500萬元就留在凱隆公司的賬戶上作為運營資金,但是這家公司基本上沒有經營。2014年底、2015年初左右,當時曾穎妍和鄒殷藝商量入股拓威公司,由鄒殷藝負責提供海關關單,曾穎妍負責聯(lián)系銀行,凱隆公司的股東負責出資金,進行銀行理財產品的操作。曾穎妍和鄒殷藝商量拓威公司的具體事宜,她沒有向我征求過意見,因為好作為實際操作人,資金都是交給她去運作的,包括后來成立的天拓達公司,她都沒有正式地向我征求過意見,我后來了解到凱隆公司在運作拓威公司和天拓達公司。我沒有直接投資于拓威公司,我將以房產抵押貸款的500萬元放在凱隆公司,然后由曾穎妍去負責操作的,我也沒有參與過拓威公司和凱隆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因為我本身在深圳有一家公司、在東莞有三個工廠,我管理自己的實業(yè)都已經分身乏術了。
拓威公司是做銀行理財的,但我不清楚具體是做什么的。拓威公司從來都沒有財務報表等正規(guī)的會計財務制度,涉及到錢的事都是曾穎妍在一手操作。我于2014年把房子抵押貸款之后,這500萬元的貸款都是在曾穎妍那里,根本沒有什么財報之類的告訴我這些錢的用途、盈利多少。
拓威公司的股東是兩家企業(yè),其中一家是巨航國際并持股30%,其實這是鄒殷藝的股份;另外一家是深圳市凱隆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并持股70%,由我和曾穎妍、張靜、韋漢各持25%的股份。我經營自己的公司,沒有參與拓威公司的日常管理。我只是拿了一套房子出來抵押貸款。當時曾穎妍說做一下海外代付的生意,類似于“內保外貸”、“內購外結”等“銀行理財”項目。當時我們沒有詳談分紅的事宜。當時曾穎妍說這種“銀行理財”大概有千分之幾的收益,分紅實際上是按照資金使用比例分配的,但拓威公司的賬目是一筆爛賬,到最后都不知道收益有多少錢,應該怎么分。我至今沒有見過拓威公司的財務報表和收益情況,也沒有分過紅,韋漢也對我說過不知道拓威公司的盈利情況,只有曾穎妍才知道。
(7)上訴人陳紅英的供述及辯解:當時麥迪克公司的注冊資本是300萬元,我本人占股10%,鄒殷藝占有15%的干股。鄒殷藝占15%干股就是他沒有實際出資,他的出資部分由其他5個股東按各自的出資份額承擔。因為做這個事必須具備二個條件,一個是運作資金,還有一個是要有涉外進出口貿易背景。我們其他股東都只是出資而已,只有鄒殷藝能提供貿易背景,即進出口貨物在海關的備案清單。提供進出口貿易背景是最重要的,我們不做,他還可以找其他人的資金來做。有了海關的備案清單,才能證明有進出口貿易存在,才可以在銀行辦理境外購付匯,這樣銀行才能在境外將外匯運用到理財。股東都知道這是怎么回事,我們在麥迪克公司成立時都在一起開會說過,理財就是獲取匯差。我是麥迪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該公司的資料由我保管。理財方面是跟香港的博世達公司、軒置公司有業(yè)務來往。
備案清單由鄒殷藝負責安排,跨境合同、發(fā)票由魏小姐負責,購付匯資料是郵寄過去的。有一些需要現(xiàn)場辦理的就由我本人過去辦理。香港公司都是我們自己的公司,均是空殼公司,不需要接洽,只有這樣才可以保證資金的安全。香港軒置有限公司和博世達公司的公章、合同章都在我們公司,合同章由魏1某保管,公章由我本人保管。
香港公司成立于2015年初,這是我們通過股東大會同意的(沒有會議記錄)。當時鄒殷藝提出要成立自己的香港公司。香港博世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香港軒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楊林東,這兩家公司都沒有員工和辦公地址。我們注冊成立這兩家香港公司是為了讓麥迪克公司與這二家香港公司形成買賣貨物的貿易關系,就可以開展收付款的交易流程。巨航國際是我們的母公司,所有的業(yè)務都是他們那邊分過來的,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股人都是鄒殷藝。
麥迪克公司剛成立的時候,楊林東在該公司上過班,他過來學習了一段時間,他領取過幾個月的工資,每月4000至5000元。楊林東主要是學習公司的業(yè)務、做一些雜事,后來他就沒有過來了。其他股東不過來公司上班是沒有工資的。我們的分紅是不定期的,我們按照各自的股份比例分紅。我在麥迪克公司一共分了60、70萬元分紅。麥迪克公司大概盈利了600、700萬元人民幣。2015年10月左右,麥迪克公司轉讓之后,相關的公司印章交給鄒殷藝指定的人,我自己拿走了我的私章,香港博世達公司、軒置公司的相關印章都給了楊林東。
套利的具體流程是首先要形成貿易關系,所以必須成立香港公司(必須是境外公司),然后才會有收付匯產生,銀行會在收付匯過程中產生理財收益。巨航國際業(yè)務將包括倉儲、物流、進出口貿易等業(yè)務轉給我們公司后,我們公司會與我們在香港注冊成立的博世達公司、軒置公司形成進出口貿易的交易關系,與境外貿易公司產生交易就會形成收付匯,在收付匯的過程中就會形成理財,就會產生匯差和利差收益。因為巨航國際沒有3000萬元以上的流動資金,銀行的最低要求是要有3000萬元以上的流動資金才愿意幫忙做外匯理財,所以巨航國際才會把業(yè)務轉給我們公司。
鄒殷藝占有干股就是沒有實際出資,做這個事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有運作資金,二是要有涉外進出口貿易背景。我們其他股東只是出資,只有鄒殷藝能提供進出口貨物在海關的備案清單,進出口貿易背景是最重要的,因為有這個背景才能證明有進出口貿易存在,才能在銀行辦理境外購付匯,銀行才能在境外將外匯運用到理財項目,但是我不清楚具體如何操作。
根據鄒殷藝的流程,有了貨物流后,必須保障資金安全,因為在銀行購買的外匯要支付出去,外匯必須要進入自己控制的賬戶,之后還要將外匯以出口貿易的形式收匯,這樣來收回資金。我們通常是先用麥迪克公司和博世達公司簽訂進口合同,將在銀行購買的外匯支付到博世達公司,然后用博世達公司和軒置公司簽訂貿易合同,將外匯轉入軒置公司,然后再讓軒置公司和麥迪克公司發(fā)生出口貿易,麥迪克公司以收匯的形式回收資金。
我、楊林東、鄒繼新、鄭偉和麥1某等人負責出資,鄒殷藝負責提供購買外匯的海關單椐。麥迪克公司剛開始經營的時候由鄒殷藝負責管理、安排購買外匯,同時將麥迪克公司的管理及運作方法傳授給我們。麥迪克公司運作成熟之后,鄒殷藝就不管理麥迪克公司的具體事務了,只負責提供購買外匯時銀行所需要的海關備案清單,我們這幾個股東負責管理,具體向銀行購買外匯的事情就由員工負責辦理。
我在麥迪克公司的資金是在2015年9、10月以人民幣收回來的。我們每做一筆就收回一筆投入資金及相應的利息。收回的理財資金是我們在香港的公司以業(yè)務的形式直接打入麥迪克公司的賬戶。打入麥迪克公司的賬戶的理財資金是以人民幣打入的。
經過銀行理財之后進入我們控制的香港賬戶的錢基本上都是人民幣,偶爾也有美金,但是很少,即使是美金,但從香港的賬戶一旦打入麥迪克公司的美元賬戶,開戶銀行也會將這些錢兌換為人民幣。我收回理財資金及利潤都由麥迪克公司的賬戶直接轉入我的招商銀行賬戶,即我投資時轉入的賬戶。所有簽訂合同的單證都在魏1某的手上,她一個人就可以制作貿易合同、銀行所需單證。
我于2014年10月、11月加入麥迪克公司,鄒殷藝的巨航國際就在我們公司的樓上。前期鄒殷藝、楊林東、鄒繼新合作經營麥迪克公司。我于2014年7月左右決定入股麥迪克公司。我們商量讓我擔任麥迪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要是把控資金的安全。麥迪克公司有一間大辦公室是為鄒殷藝準備的,一開始他經常來到麥迪克公司并指導我們操作業(yè)務。
大概在2015年上半年,楊林東去旅游結婚,他后來不過來麥迪克公司了。鄒繼新在我來到麥迪克公司之前,負責裝修辦公室,我來到麥迪克公司之后,他沒有在麥迪克公司辦公了,只是過來開過幾次股東會。在我印象中,我們開過兩三次股東會,第一次主要是說股東何時要投資過來、公司的一些證照資質的辦理情況,后面一、兩次由我來說一下麥迪克公司的近期盈利情況等。除了上述股東,還有魏4某參加股東會,鄒繼新在麥迪克公司的股份有一半是魏4某的,其他股東都知道魏4某通過鄒繼新入股麥迪克公司。
跨境貿易合同、發(fā)票是魏1某制作的,她之前在鄒殷藝的公司上班,后來麥迪克公司需要制單員,她就到這邊上班,她的工資由麥迪克公司發(fā)放。海關關單是鄒殷藝提洪的,由鄒殷藝的坪山公司寄給魏1某。
鄒殷藝、鄒繼新、麥1某、鄭偉等人因為沒有在麥迪克公司任職,只是領取分紅。楊林東在麥迪克公司任職期間曾領取工資,好像是每月5000元。我來到麥迪克公司之后擔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領取月工資1萬元。
麥迪克公司的公章、財務章、法人章等由我保管。麥迪克公司辦理的“銀行理財”主要使用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俗稱海關關單)和股東的資金,交由銀行辦理理財。具體的操作是銀行通知我,問我要不要做“理財業(yè)務”,前期鄒殷藝會幫我把關,后面由我來決定是否做。我同意之后,銀行會通知魏1某準備好進境貿易合同、發(fā)票和海關關單等資料準備好并郵寄給銀行。我確認麥迪克公司的賬戶里有足額的人民幣資金,然后去銀行簽字蓋章就可以了。大概過了2、3天,資金和收益就返回麥迪克公司的賬戶。
我不清楚鄒殷藝、楊林東、鄒繼新是否清楚“銀行理財”的具體內容,我和鄭偉、麥1某是不清楚的。我和銀行的工作人員打交道多了以后,才知道一些大概,我沒有對鄭偉和麥1某說過賺取境內外匯率差的情況。麥迪克公司在銀行辦理了購付匯之后,外匯匯到香港博世達公司。
陳紅英辨認出魏1某。
(8)原審被告人楊林東的供述及辯解:麥迪克公司是鄒殷藝和我父親楊2某購買回來的,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姐姐楊4某,總經理是陳紅英,股東有我、鄒繼新、陳紅英等六個人,陳紅英是實際控制人。麥迪克公司的所有資料由陳紅英管理,后來她將這些資料交給我保管,我退出后交給了鄒殷藝。麥迪克公司的業(yè)務來往都是陳紅英負責。麥迪克公司辦理過購付匯業(yè)務,在陳紅英沒有退出前由她負責辦理,她退出后由我負責辦理。我不知道麥迪克公司向農業(yè)銀行深圳前進路支行提交資料并辦理14筆購付匯業(yè)務。香港博世達實業(yè)有限公司是陳紅英注冊成立的公司,我保管過博世達公司的資料和公章。香港軒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實際控制人都是我,這是我獨資開設的。麥迪克公司和香港軒置有限公司、香港博世達實業(yè)有限公司有生意往來。應該是電子貿易,但我不清楚具體是什么電子貿易。我們把這種貿易稱為“套利”。我們一般先讓鄒殷藝提供貿易合同、出口加工區(qū)海關進境備案清單及發(fā)票,我們拿到這些資料后到銀行辦理信用證,這樣我們可以往境外(香港)匯出外匯。外匯匯到了香港之后我們再辦理一個進境備案清單,再將外匯由香港匯入國內,這一進一出中間會有2‰、3‰的差價,這個差價是和銀行辦理的理財產品有關。在套利的過程中貨物沒有進出境,只是轉口單,貨物的所有權發(fā)生變化就可以了。海關出口加工區(qū)的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是鄒殷藝提供的。
我在麥迪克公司出資了12%的注冊資金,一共300多萬元人民幣,分紅是直接打到我的賬戶的,我記不太清楚我分了多少錢了。比如我們有一批貨物要進口,我們麥迪克公司就需要付款給我們的香港博世達公司或軒置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因為我們有付款需求,所以銀行就會提供相關的理財產品給我們,然后我們就把銀行需要的單據、合同提供給對方,銀行就會給我們開具信用證或其他證明,然后我們就將信用證或其他證明交給香港的銀行并套現(xiàn)出來。假設我們拿100萬元人民幣獲取了105萬元人民幣的信用證后,就在香港銀行套現(xiàn)這105萬元人民幣的信用證,但是香港銀行需要收取4萬元人民幣利息,所以我們最終可以獲得1萬元的利潤,我們大概是這樣賺取這些差價。我在麥迪克公司通過理財一共獲利60萬元左右。
鄒殷藝的公司在麥迪克公司的樓上,他會過問麥迪克公司的一些大事,我前期負責辦理麥迪克公司的一些證照等等。陳紅英來到麥迪克公司以后,我就沒有辦理了。陳紅英在麥迪克公司負責日常運營。鄒繼新最開始負責裝修麥迪克公司辦公室,后面就沒有去過麥迪克公司了。鄭偉和麥1某沒有去過麥迪克公司。
(9)上訴人鄭偉的供述及辯解:2014年至2015年,我曾是麥迪克公司的股東。當時我只知道是用什么單據去銀行做理財,錢全部放在銀行里,很安全,但我不知道是如何操作的,都是陳紅英牽頭辦理的。我對陳紅英比較信任,就決定投資一個理財項目,當時一起投資的還有麥1某。我投資的錢中有一部分是我的自有資金,有一部分是以我的房產作為抵押物,以深圳市值和投資有限公司為貸款主體向銀行貸款出來的。我用于投資麥迪克公司并接受分紅的賬戶是我在招商銀行的尾號為1998的賬戶,有一部分錢是以深圳市恒和投資有限公司的賬戶往來的,因為我是這家公司的股東。在經營麥迪克公司期間,分紅好像不到我的投資款的10%,應該有100多萬元。
前期商談的時候,我準備入股麥迪克公司800萬元人民幣,后來我實際一共投資了1100萬元人民幣左右?!般y行理財”的預期收益好像是年化5%至8%。陳紅英在麥迪克公司會負責將我的這部分收益轉給我。
(10)原審被告人鄒繼新的供述及辯解:麥迪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是陳紅英,實際控制人應該是鄒殷藝,因為是他于2014年10月發(fā)起成立該公司的,他說做這個可以賺錢。麥迪克公司的股東有陳紅英、麥1某、楊林東、鄭偉、鄒殷藝和我。一開始,麥迪克公司成立之前只有我和鄒殷藝、楊林東合伙。麥迪克公司裝修好后,鄒殷藝提出想搞大一些,就增加了陳紅英、麥1某和鄭偉。
我只是投資400多萬元,但我沒有參與經營,我出于相信鄒殷藝,他沒有實際出資,讓我們分擔他的15%出資額,又多拿10%。因為是鄒殷藝提供的業(yè)務,我不清楚是什么業(yè)務,反正我愿意這樣做。我估計香港軒置有限公司是楊林東的。鄒殷藝是我的同學和老鄉(xiāng)。楊2某是我老婆的表哥,楊4某是楊2某的女兒,楊林東是楊2某的兒子。
我聽鄒殷藝和陳紅英提及坪山的一個倉庫。鑫巨航公司應該也是鄒殷藝開設的,拓威公司我就不清楚了,應該也是和麥迪克公司一樣的,都和巨航國際有合作,但我不清楚在業(yè)務上如何合作,都是鄒殷藝在操作。我的筆記本上記錄了我和魏4某、魏3某的出資情況及2015年的7筆分紅數額。我個人一共收取了1090872元。麥迪克公司的裝修是我負責的。
查獲的借款合同中,其中一份是關于鄒殷藝在麥迪克公司的出資借款,就是我們其他幾個股東按照所占的股權比例出借給鄒殷藝450萬元人民幣的借款協(xié)議。另一份是以我個人名義出借給麥迪克公司的7200000元人民幣用于經營業(yè)務的,而且已經歸還給我了。楊2某決定投資麥迪克公司,他把錢交給他兒子楊林東來投資,讓楊林東學習一下這一行的業(yè)務。麥迪克公司經營期間有分紅,當時運作資金是3050萬,我占股24%。鄒殷藝占股15%,但他沒有出資,他的出資由我們其他5個股東根據出資比例分攤。我投入800多萬元,包括分攤鄒殷藝的出資的部分。我在麥迪克公司的出資資金來源一半是我自己的錢,另外一半是我親戚魏4某和魏慧琴提供的,這些出資是先在我的中信銀行借記卡中匯總,再轉入麥迪克公司的賬戶。我的出資是在2015年7、8月收回的。我和楊林東沒有代替魏4某持股。我找魏4某借了一部分資金,現(xiàn)在記不清是多少了。麥迪克公司剛開始成立時,我們跟著鄒殷藝經營一些供應鏈業(yè)務,如果有空余的資金,就做一些銀行“理財產品”。
(11)原審被告人戴玲的供述及辯解:我擁有深圳市天海鴻運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如山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軒諾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這幾家公司的實際操作人是我和我丈夫戴偉軍。這幾家公司都是由我輪流轉賬給其他公司購買理財產品,這只是走一個賬,有進有出,銀行要求不能總是由同一個賬戶進出。這幾家公司的全部資料是在我這里。戴1某是戴偉軍的親姐姐,她只是其中二家公司的掛名法定代表人,她沒有參與公司的經營。
2017年2月13日,天海鴻運公司向鑫巨航公司匯款2200萬人民幣,2月20日天海鴻運公司向鑫巨航公司匯款3500萬人民幣,3月10日如山公司向鑫巨航公司匯款5900萬人民幣,這些錢都是用于購買理財產品,具體理財名稱我已經忘記了,是我本人操作網銀進行轉賬的。上述三筆匯款分別于2月15日、2月22日、3月14日由鑫巨航公司歸還天海鴻運公司和如山公司,因為之前我是借給對方購買理財產品的,所以對方需要歸還給我,但是對方會多支付一些錢給我作為收益,但是我不知道具體有多少。
2017年2月、3月,鑫巨航公司曾向農行寶安匯一城支行申購外匯,我知曉此事,因為他們的申購款是我借給他們的。鑫巨航公司的財務章、網銀U盾、私章(法人章)在我借錢給對方的時候交由我保管,對方還錢后我再還給對方。這些物品實際上由歐陽1某在保管,因為他是資金方的人,他要保證資金的安全,所以由他來保管。香港佳信運輸公司也是我的,也是我用來轉賬的,該公司于2018年2月已經被我注銷了。
歐陽1某是借錢給我們的資金方派來的一個員工,他是過來負責監(jiān)督資金的。我們借了資金方的錢之后,我們公司的私章、財務章及U盾都由歐陽1某管理,我不清楚資金方的公司名稱。除了鑫巨航公司,我沒有聽說過其他的公司名稱。
以我控制的深圳市天海鴻運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為例,資金方的資金以公對公轉賬的方式進入天海鴻運公司的銀行賬戶,天海鴻運公司再以公對公轉賬的方式把這些資金轉給鑫巨航公司,鑫巨航公司再以其公司的名義購買外匯理財產品,這些理財產品會產生一定的收益(一般是2‰、3‰左右)。過了幾天,鑫巨航公司在扣除他們收取的關單費之后將本金和收益部分返還給我們,我們再收取總利潤的5%左右的費用后(可以算是操作的手續(xù)費,比如這個理財產品的收益是3‰,我們買了1000萬元,那么收益就是3萬元,我們收取5%也就是1500元),把剩余的錢(包括本金和收益)返回給資金方。我控制的其他兩家公司(深圳市如山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軒諾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也是這樣操作的。我不清楚鑫巨航公司如何開展具體業(yè)務,戴偉軍負責接洽和聯(lián)系業(yè)務,跑銀行是他的事。反正需要轉錢的時候戴偉軍就會跟我說,我就會安排轉錢過去。
從我們公司和我家查獲的貿易合同、購匯憑證、報關單據等資料,有一些我已經簽字確認了,有一些還沒來得及簽字,我確認這些資料是從我們公司和我家中查獲的,并不一定代表就是我制作的。我拒絕回答騙購外匯的虛假貿易單證這個問題,我也不想回答相關的其它問題。
(12)上訴人戴偉軍的供述及辯解:張1某是深圳天海鴻運國際貨物代理公司的股東之一,他替我代持股份(他是銀行出來的,比較熟悉銀行業(yè)務),另一個股東是我妻子戴玲。如山公司、前海軒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姐姐戴1某。天海鴻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戴玲。這三家公司當中,只有如山公司于2014年和2015年做過酒類的代理進口和國內貿易。這三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都是我,這三家公司的賬戶和網銀是我讓戴玲保管的。
2017年1、2月,張1某告訴我,說鑫巨航公司要去銀行辦理財產品,需要資金,他想讓我?guī)退义X,所以需要使用我的上述三家公司的賬戶接收資金,然后再進入鑫巨航公司的賬戶。資金返回給資金方時,也需要使用我的上述三家公司的賬戶進行中轉。根據事先的約定,張1某負責向資金方提供鑫巨航公司的這個平臺,歐陽1某向張1某取得鑫巨航公司的全部資料,由歐陽1某到農業(yè)銀行寶安支行辦理開設鑫巨航公司的賬戶。張1某對我說鑫巨航公司的鄒總收取資金本金1.2‰的費用,張1某本人抽取資金本金0.1‰的費用。我提供這三家公司賬戶用于資金中轉,收取資金方凈利潤的6%。
歐陽1某負責跑腿和和監(jiān)管資金安全,還有到銀行開戶辦理“銀行理財”的所有事宜,他收取資金方凈利潤的2%。全部資金本金和剩余凈利潤返回到資金方要求的賬戶。我還提供了香港佳信運輸公司給歐陽1某使用。歐陽1某在銀行辦理了“理財產品”之后,香港佳信公司的賬戶會收到外匯,歐陽1某再操作境外公司的轉賬等。最后資金會重新返回到我的這三家公司的賬戶,這時就會產生收益。這些收益分配是事先約定的,由我通知戴玲操作網銀完成。
在這些“理財產品”中,我的香港佳信公司的賬戶會接收外匯資金,佳信公司是我在香港注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老婆戴玲,實際控制人是我,佳信公司沒有經營真實的業(yè)務。如山公司、天海鴻運公司、前海軒諾公司等三家公司由我讓戴玲通過網銀進行轉賬,香港佳信公司的轉賬由歐陽1某操作,佳信公司沒有網銀,可能是用支票、信用證之類的憑證操作的。
我相當于中間人,如果資金方覺得比較安全而且有利,一般都是通過我的公司進行資金中轉,因為我沒有在資金方那里領取工資,所以我一般會收凈利潤的6%作為提成。歐陽1某是資金方的代表,他負責監(jiān)管資金安全并具體去辦理銀行業(yè)務。因為他有工資拿,所以資金方允許歐陽1某抽取凈利潤的2%作為提成。
我將如山公司、天海鴻運公司、前海軒諾公司等三家公司和香港佳信公司等賬戶交給歐陽1某等人使用,一共收取4萬元至5萬元左右盈利。歐陽1某大概賺了2萬元左右,資金方中融創(chuàng)新公司大概獲利50、60萬元。資金方謝1某的中融創(chuàng)新公司使用深圳市樂生貿易有限公司(這也是中融創(chuàng)新公司的公司)的賬戶向我的上述三家公司進行本金的轉賬。
鑫巨航公司到銀行辦理“銀行理財”是辦理購付匯業(yè)務,利用境內、外的外匯利率差進行套利,這是張1某對我說的,他說找到了一家鑫巨航公司,可以去銀行辦理購付匯的套利業(yè)務,但是沒有錢,我就去找歐陽1某就職的深圳市申融創(chuàng)新投資管理有限司商談資金的事情。銀行方面的業(yè)務是歐陽1某去眹系的。我們在歐陽1某的公司商談辦理“銀行理財”的事,當時有我、歐陽1某、歐陽1某的老板謝1某,還有寶安農行的夏1某經理。
鑫巨航公司購付匯的外幣支付到我的香港佳信公司,最后返回天海鴻運公司的賬戶,再從天海鴻運公司的賬戶轉回給歐陽1某他們公司的賬戶。天海鴻運公司的賬戶的網銀是戴玲操作的,其他公司的資金轉賬等是歐陽1某負責的。境外公司的賬戶沒有網銀,是使用支票轉賬的,這一塊是歐陽1某負責辦理的。
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票面總額經折合人民幣的1.3%交給張1某,作為平臺方提供海關單據的費用。張1某說其中的0.1%是他收取的,剩下的1.2%是交給鄒殷藝的,剩余收益的8%交給我,其中有2%交給歐陽1某的,再由我直接支付給歐陽1某。剩下的全部收益和本金一起轉賬給謝1某。我向謝1某進行融資是以合作的形式,我收取的是提成。
戴偉軍辨認出張1某。
6.鑒定意見
深圳市司法會計鑒定中心的報告書:經審計,拓威公司一共騙購外匯54513317.81美元;鑫巨航公司一共騙購外匯l5953300美元;麥迪克公司共騙購外匯68004738.86美元。上述三家公司一共騙購外匯138471356.67元。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1)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偵查機關扣押陳1某的筆記本電腦1臺、臺式電腦主機1臺、公章一批(相關公章及印章均經陳1某確認,其中包括麥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等公司的公章);查扣王1某的U盾1個、筆記本電腦1臺、陳2某的身份證1張、鼎軒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各1張、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收款協(xié)議1份及書證一批;扣押楊3某的臺式電腦主機1臺、報關資料一批;扣押魏1某的臺式電腦主機1臺、馮1某的臺式電腦主機2臺、寧波銀行、交通銀行、信托銀行等ukey一批、硬盤卡1個、農行銀行憑證登記本1本、鼎軒供應鏈ukey7個、陳2某的護照1本、工商銀行卡、平安銀行卡等6張銀行卡、組織機構數字證書1本、印章3個、電子印章1個、電子營業(yè)執(zhí)照、電子支付密碼器等(以上印章均經馮1某確認)。
(2)人身安全檢查筆錄、發(fā)還清單:偵查機關依法對鄒殷藝進行人身檢查并扣押鄒殷藝的蘋果手機1部,并于2018年4月2日已將上述扣押物品發(fā)還持有人王1某、馮1某、陳1某,以上印章均經其三人辨認。
(3)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發(fā)還清單:偵查機關從高1某的辦公室依法扣押拓威公司的資料一批(共計80頁,經高1某確認)、印章2枚、巨航國際的數字證書3個,并于2018年4月1日已將上述物品發(fā)還給謝3某。
(4)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偵查機關對深圳市巨航關務綜合服務有限公司綜合部辦公室進行搜查,并扣押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2份、協(xié)議資料4份、證照資質1本、印章一批,并于2018年4月1日已將上述物品發(fā)還給王1某。
偵查機關對拓威公司所在的深圳市福田保稅區(qū)黃槐道深福??萍脊I(yè)園B棟6A09房進行搜查,并扣押電腦1臺、公章4枚(經陸柏成確認)。
偵查機關依法對曾穎妍居住的深圳市福田區(qū)X棟7C房進行搜查,并扣押曾穎妍的電腦1臺、手機1部。
偵查機關在鄒繼新位于依貝爾服飾有限公司的辦公室扣押鄒繼新的日記本1本、借款協(xié)議及收款收據10頁、借條和證明10頁、施工合同2份、網轉賬記錄30頁、小米手機1部(經鄒繼新確認)。
偵查機關扣押陳紅英的蘋果手機1部、楊東林的手機2部。
偵查機關對戴玲居住的深圳市寶安區(qū)X棟2座8D房進行搜查,并扣押戴玲的蘋果手機2部、公章2枚、現(xiàn)金日記賬1本、工商銀行卡3張、U盾3個、恒生銀行卡1張、筆記本電腦1臺、無線鼠標1個、電腦包1個、筆記本電腦電源1個.
偵查機關對戴玲位于深圳市福田保稅區(qū)萬利工業(yè)園三期D座509房的辦公室進行搜查,并扣押公章18枚、私章7枚、文件資料一批。
(5)現(xiàn)場勘驗勘查工作記錄:偵查機關對拓威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保稅區(qū)黃槐道3號深福??萍紙@B座6A09室的辦公場所進行現(xiàn)場勘查,并提取電腦1臺、公章3枚(美冰貿易(香港)有限公司、拓威公司及巨航國際)。
(6)現(xiàn)場搜查資料: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對戴玲位于深圳福田保稅區(qū)萬利工業(yè)園三期D座509房的辦公室進行搜查,扣押公章18枚、私章7枚及文件資料一批。
(7)現(xiàn)場搜查、扣押文書:偵查人員對丁1某位于儒駿大廈1101-3室的辦公桌進行搜查,扣押公章借用本2本、簽收表1張、聯(lián)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2個、鑫巨航公司的資料2套、聯(lián)宏公司資料2套。
偵查機關在高1某的辦公室扣押拓威公司的資料一批、謝3某的印章2枚、巨航國際的數字證書8個、溫1某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2份、協(xié)議資料4份、證照資質1本及印章一批。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提供的麥迪克公司、拓威公司、鑫巨航公司購匯的相關記錄數據光盤一張:上述三家公司在多家銀行有大量的購匯、結匯記錄。據統(tǒng)計,拓威公司、麥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于2015年在農業(yè)銀行、平安銀行、交通銀行等多家銀行一共購匯(折合美元)532867258元;2016年一共購匯(折合美元)120685723元;2017年一共購匯(折合美元)196369722元;2018年一共購匯(折合美元)13370322元。以上共計863293025元。
拓威公司、麥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于2015年一共結匯(折合美元)259184211元;于2016年一共結匯(折合美元)191501522元;于2017年一共結匯(折合美元)138096550元;于2018年一共結匯(折合美元)271966元。以上共計589053269元。
對于上訴人鄒殷藝、曾穎妍、陳紅英、鄭偉、戴偉軍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辯護意見,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及證據,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一)關于上訴人鄒殷藝的行為是否屬于單位犯罪的問題。經查,鄒殷藝個人決定以其經營的企業(yè)產生的海關單據,提供給其實際控制且未實際經營業(yè)務的拓威公司、麥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用于騙購外匯,且其個人從中分取一定的違法所得。鄒殷藝的行為屬于自然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鄒殷藝的辯護人認為其行為屬于單位犯罪于法無據,不予采納。
(二)關于上訴人鄒殷藝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的認定問題。經查,鄒殷藝積極主動地組織、指揮他人實施本案犯罪活動,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顯、地位突出,原判認定其系主犯并無不當。鄒殷藝及其辯護人認為其系從犯理據不足,不予采納。
(三)關于原判對上訴人鄒殷藝、曾穎妍、陳紅英、鄭偉及戴偉軍量刑是否適當的問題。經查,鄒殷藝、曾穎妍、陳紅英、鄭偉及戴偉軍騙購外匯數額巨大,依法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罰金。原判認定其五人騙購外匯數額較大不當。原判對鄒殷藝量刑偏輕,但鑒于“上訴不加刑”原則,二審不宜加重對其的刑罰。原判已以曾穎妍、陳紅英、鄭偉及戴偉軍系從犯為由對其四人予以減輕處罰,對其四人量刑并無不當。鄒殷藝、曾穎妍、陳紅英、鄭偉、戴偉軍及其各自的辯護人請求對其五人再予從輕處罰理據不足,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鄒殷藝、曾穎妍、韋漢、李志豪、陳紅英、鄭偉、戴偉軍及原審被告人張靜、陸柏成、楊林東、鄒繼新、戴玲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律法規(guī),分別結伙虛構跨境貿易背景,使用虛假的合同、發(fā)票等騙購外匯,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騙購外匯罪。在共同犯罪中,鄒殷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曾穎妍、張靜、韋漢、李志豪、陸柏成、陳紅英、楊林東、鄒繼新、鄭偉、戴偉軍及戴玲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依法均應減輕處罰。鄒殷藝、曾穎妍、張靜、韋漢、李志豪、陸柏成、陳紅英、楊林東、鄒繼新、鄭偉、戴偉軍及戴玲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均可從輕處罰。張靜、韋漢、戴偉軍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均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均可從輕處罰。韋漢前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本案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鄭偉、戴玲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具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二人在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宣告緩刑。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對曾穎妍、張靜、韋漢、李志豪、陸柏成、陳紅英、楊林東、鄒繼新、鄭偉、戴偉軍及戴玲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但是,原判認定鄒殷藝、曾穎妍、張靜、韋漢、李志豪、陸柏成、陳紅英、楊林東、鄒繼新、鄭偉、戴偉軍及戴玲騙購外匯數額較大而非數額巨大不當,本院對此予以糾正;對鄒殷藝的量刑依照“上訴不加刑”原則予以維持。韋漢、李志豪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鄒殷藝、曾穎妍、陳紅英、鄭偉、戴偉軍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準許上訴人韋漢、李志豪撤回上訴。
二、駁回上訴人鄒殷藝、曾穎妍、陳紅英、鄭偉、戴偉軍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員 吳鐵城
審判員 鄧敏波
審判員 石春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 鄧碧霞
附相關法律條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fā)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二)重復使用海關簽發(fā)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三)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偽造、變造海關簽發(fā)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并用于騙購外匯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明知用于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零五條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xù)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xù)按照上訴案件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