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遼07刑初26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彭淑峰,男,漢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于山東省沂水縣,小學文化,無業(yè),捕前住山東省沂水縣。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審,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遼寧省錦州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王寧,遼寧秋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彭淑軍,男,漢族,1987年1月9日出生于山東省沂水縣,初中文化,無業(yè),捕前住山東省沂水縣。因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審,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遼寧省錦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秦巖,遼寧木魚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彭淑濤,男,漢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于山東省沂水縣,小學文化,無業(yè),捕前住山東省沂水縣。因盜竊罪于1997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審,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遼寧省錦州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尹奪、劉彬,遼寧秋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8月28日以錦檢一部刑訴〔2020〕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淑峰、彭淑軍、彭淑濤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罪一案,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1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公訴人張卓越、陳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彭淑峰及其辯護人王寧、被告人彭淑軍及其辯護人秦巖、被告人彭淑濤及其辯護人尹奪、劉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2月份左右,黑山縣鎮(zhèn)安鄉(xiāng)黑山縣廣源屠宰廠經(jīng)營者王某1(另案處理)為獲取非法利益,達到增加豬的出肉率的目的,與蔣某1(另案處理)在屠宰廠內(nèi)給待宰生豬注射獸用腎上腺素和阿托品,之后進行注水。并約定每注水一頭生豬給蔣某18元錢。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案發(fā)期間,蔣某1雇傭彭淑軍、彭淑峰、彭淑濤等人參與給該屠宰廠待宰生豬打藥、注水。經(jīng)錦州渤海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鑒定,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月19日黑山縣廣源屠宰廠共計生產(chǎn)、銷售打藥、注水豬肉及豬產(chǎn)品數(shù)量總計1036770公斤,銷售金額26541068.40元。被告人彭淑軍、彭淑峰、彭淑濤分別獲利數(shù)千元。彭淑軍被公安機關抓獲,彭淑峰、彭淑濤到公安機關投案。
公訴機關為指控的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彭淑軍、彭淑峰、彭淑濤明知蔣某1在黑山縣廣源屠宰廠從事給待宰生豬打藥、注水違法活動,仍受其雇傭,幫助蔣某1給待宰生豬打藥、注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彭淑軍、彭淑峰、彭淑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彭淑軍、彭淑峰、彭淑濤認罪認罰,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彭淑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有異議,辯解稱其未給待宰生豬打藥,只是給待宰生豬注水,其行為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被告人彭淑軍、彭淑濤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三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認罰,請求本院對其從寬處罰。
彭淑峰的辯護人提出,本案中系往豬肉中注水并非非食品原料,屬于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行為,符合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彭淑峰無犯罪前科,系從犯,主動投案自首,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較小,請求本院對其從寬處罰。
彭淑軍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提出彭淑軍參與犯罪時間短,主動離職,屬于犯罪中止;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請求本院對其從寬處罰。
彭淑濤的辯護人提出,本案中系往豬肉中注水并非非食品原料,屬于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行為,符合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彭淑濤系從犯,主動投案自首,參與犯罪時間短,主動離職,社會危害性及主觀惡性較小,請求本院對其從寬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2月份左右,黑山縣鎮(zhèn)安鄉(xiāng)黑山縣廣源屠宰廠經(jīng)營者王某1(另案判決)為獲取非法利益,達到增加生豬的出肉率的目的,雇傭蔣某1(另案判決)等人在其經(jīng)營的屠宰廠內(nèi)給待宰生豬先注射獸用腎上腺素和阿托品,之后進行注水。并約定每注水一頭生豬給蔣某18元錢。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月19日期間,蔣某1先后雇傭彭淑軍、彭淑峰、彭淑濤等人給該屠宰廠待宰生豬打藥、注水。經(jīng)錦州渤海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鑒定,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月19日,黑山縣廣源屠宰廠共計生產(chǎn)、銷售打藥、注水豬肉及豬產(chǎn)品數(shù)量總計1036770公斤,銷售金額26541068.40元。
被告人彭淑軍于2020年3月1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彭淑峰、彭淑濤于同年4月20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彭淑峰在黑山縣廣源屠宰廠非法從事給待宰生豬打藥、注水違法活動1個月左右,非法獲利5000元;被告人彭淑軍在黑山縣廣源屠宰廠非法從事給待宰生豬打藥、注水違法活動15天左右,非法獲利4000元;被告人彭淑濤在黑山縣廣源屠宰廠非法從事給待宰生豬打藥、注水違法活動15天左右,非法獲利3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公安機關出具的案件來源、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沂南縣公安局食藥偵大隊案件來源、移送案件通知書、遼寧省公安廳關于指定錦州市公安局管轄蔣某1等人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通知、關于交辦打藥注水制售有毒有害豬肉案件的通知、錦州市公安局關于對蔣某1等人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指定管轄的通知、立逃審批表、抓捕經(jīng)過,證明案件偵破情況及被告人彭淑峰、彭淑軍、彭淑濤的到案情況。
2.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材料及彭淑峰、彭淑軍、彭淑濤身份信息查詢表,證明被告人彭淑峰、彭淑軍、彭淑濤三人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經(jīng)蔣某2辨認,上述三人為其紹到黑山屠宰廠幫蔣某1從事給生豬注水的人員。
3.公安機關出具的黑山縣廣源屠宰廠注冊登記信息,證明黑山縣廣源屠宰廠的經(jīng)營者為王某1,經(jīng)營范圍為生豬收購、屠宰、加工銷售的情況。
4.公安機關出具的黑山縣動物及產(chǎn)品檢疫中心提供的黑山縣廣源屠宰廠自2016年12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0日進豬數(shù)量表,證明上述兩個時間段運到黑山縣廣源屠宰廠生豬數(shù)量為12522頭。
5.公安機關出具的錦州渤海會計師事務所(錦渤會審【2019】58號)審計報告、鑒定意見及通知書,證明黑山縣廣源屠宰廠2016年12月10日-2017年1月19日豬肉及豬產(chǎn)品數(shù)量總計為1036770公斤,銷售金額26541068.40元;2016年12月10日-31日豬肉及豬產(chǎn)品數(shù)量為510020公斤,銷售單價24.67元,銷售金額12582193.40。
6.公安機關出具的渤海會計師事務所關于“12.22”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注水豬肉案審計報告說明,證明渤海會計師事務所對涉案注水豬肉鑒定事項所作的說明。
7.公安機關出具的指認筆錄,證明另案判決被告人蔣某1、代某1、高某1、代某2、張某1、代某3、代某4、汪某、于守軍、朱某指認在黑山縣廣源屠宰廠給待宰生豬打藥、注水及居住的具體地點。
8.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彭淑軍辨認出本案的組織者蔣某1,辨認出與其一起給生豬打藥、注水增重的另案被告人高某1,辨認出蔣某1不在時負責管理給生豬灌水打藥人員的另案被告人代某1;被告人彭淑峰辨認出本案的組織者蔣某1,辨認出蔣某1不在時,負責管理給生豬灌水打藥人員的代某1;被告人彭淑濤辨認出本案的組織者蔣某1;經(jīng)蔣某1、高某1辨認,另案被告人王某1就是黑山縣廣源屠宰廠老板,黑山縣橋頭農(nóng)家菜館經(jīng)營者李某1辨認出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間經(jīng)常來其飯店吃飯的外地人為另案被告人代某2,崔某1辨認出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間經(jīng)常來其飯店吃飯的外地人代某1、代某2,黑山廣源屠宰廠更夫賈某辨認出代某1、代某3、代某2。
9.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證、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證明公安機關依法對黑山縣鎮(zhèn)廣源屠宰廠進行搜查,未發(fā)現(xiàn)蔣某1供述給生豬打藥注水的工具及藥品,依法扣押了王某1、張某2、竇某、王某4、代某4、代某3、汪某、朱某、王某5、于守軍持有的手機。
10.公安機關出具的沂南縣公安局隨案移送清單,證明沂南縣公安局向黑山縣公安局隨案移送案卷材料一本、蔣某1手機一部、張某1手機一部、代某2手機一部、代某1手機一部、代某1黑包一個,內(nèi)有2650元現(xiàn)金。
11.公安機關出具的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證明公安機關依法調(diào)取證人程某1使用的OPPOR15夢鏡版黑色手機一部、飛利浦(philips)黑色手機一部,證人王某2使用的金色iphoneMAX手機一部。
12.公安機關出具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明偵查機關依法對案發(fā)現(xiàn)場黑山縣廣源屠宰廠進行勘查的相關情況。
13.公安機關出具的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電子物證(手機)鑒定文書,手機內(nèi)容提取截圖,證明公安機關依法對被告人蔣某1、張某2、王某1、王某5、代某1、代某2、代某4、代某3、汪某、潘某、于守軍、朱某、張某1及證人程某1、王某2的手機進行檢驗,并提取了相關案件信息,代某1手機備忘錄中有259整;7月15號46頭;7月16號50頭;7月17號50頭等內(nèi)容。
14.證人王某2證言,王某1在黑山縣家屠宰廠,2016年新北方新聞的記者說我們家屠宰廠地上有墨水,懷疑是什么不明的液體。墨水是給豬身上畫記號用的,屠宰廠只在生產(chǎn)期有黑山縣動檢站的駐場檢疫人員在。
15.證人賈某證言,我是2016年5、6月份的時候開始到廣源屠宰場打工的,一直干到2017年1月份,農(nóng)歷二十六不干的。
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2月份,廣源屠宰廠處于正常營業(yè)狀態(tài),我記得這個廠子是在2017年1月份農(nóng)歷二十六那天被停業(yè)了。我記得農(nóng)歷二十三(2017年1月20日)那天,廠子來了不少警車,電視臺的記者也來了,隔三四天廠子就被停業(yè)了,警察來的當天廠子的工人都跑了。在廠子出事的第二天我記得有個三十多歲的男子來找我開門來的,當時好像是早上,他說的口音聽著是山東口音,他說到廠子院內(nèi)取車,我記得他取走的是一輛白色轎車。
我在待宰圈幫忙稱重的時候,碰到過從待宰圈往屠宰車間趕豬的人,我聽他們說話的口音好像是山東的,待宰圈還有干活的山東人。這些山東人在廣源屠宰廠西側的二層樓里居住,這些山東人從來不和我們一起吃飯,他們在居住的二層樓里自己做飯。這些山東人剛開始有二三個山東人從廠子先離開的,我聽說是因為“王某6六”不給他們工錢。我看見山東人從待宰圈往屠宰車間趕過豬,我記得有一次“王某6六”讓我去幫著趕豬,我趕了一會兒,一個山東口音的男子說我不會趕,讓我去干別的去,之后他就自己趕豬了,我還看見“王某6六”的四哥(大家都叫他“王某6四”)也經(jīng)常從待宰圈往屠宰車間趕豬,他還負責掛豬。
16.證人崔某1、李某1證言,我和我愛人在拉拉屯××了一家橋頭農(nóng)家菜館,就是現(xiàn)在的豊禾飯店。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經(jīng)常有一些外地人來吃飯,但我不知道是哪里人。
17.證人崔某2證言,廣源屠宰廠都是王某1和他妻子劉麗華管理,屠宰廠還有不少外地工人,還有干外包活,但具體是哪的人不知道,我也不認識。
18.證人王某3證言,廣源屠宰廠在我們管理范圍之內(nèi)。我們駐廠的巡檢員未逐層上報過該屠宰廠有違法行為。我不知道王某1經(jīng)營的廣源屠宰廠內(nèi)有給生豬打藥灌水的違法行為。
19.證人馬某證言,2017年1月份廣源屠宰廠出事之前我每個月去一次,檢查檢疫員的工作紀律,看看他們是否有脫崗情況。我不知道廣源屠宰廠內(nèi)對生豬打藥、灌水的事,我查崗的時候也沒有工作人員跟我匯報過這方面情況。
20.證人程某2證言,大約是在2016年夏季,我開始在廣源屠宰廠做駐廠巡檢員,一直工作到2016年農(nóng)歷臘月二十三小年出事。在黑山縣廣源屠宰廠當巡檢員期間,我沒看見有人給豬打藥灌水。一般每天屠宰量二百頭左右,最多時六百頭。我看見在待宰圈里有黑色的膠皮水管某,還有趕豬的棒子、鉤豬的鉤子。
21.證人楊某1證言,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我在黑山縣廣源屠宰廠里工作,負責開具動物產(chǎn)品運輸檢疫證明。我們駐廠的巡檢員二十四小時內(nèi)對生豬待宰圈進行巡檢,每兩個小時對待宰圈里的生豬情況檢查一次。檢疫員負責對屠宰后的豬胴體進行抽樣檢疫,主要檢驗豬是否有傳染病或寄生蟲,合格的產(chǎn)品我就會給開具動物產(chǎn)品運輸檢疫證明。
22.證人李某2證言,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間,我在黑山縣廣源屠宰廠負責給這個廠子里待宰的生豬做檢疫。這段時間廣源屠宰廠處于正常營業(yè)狀態(tài),每天屠宰的生豬正常情況下是二三百頭,多的時候三百六七十頭。按照黑山縣動檢站的要求,巡檢員要二十四小時駐廠,輪流值班,負責所駐屠宰場的待宰圈進行宰前巡檢和瘦肉精的抽檢,巡檢的內(nèi)容主要是監(jiān)督入廠的生豬及豬產(chǎn)品,入廠的生豬六小時以后才允許被屠宰,每隔兩個小時到待宰圈巡視一次,看是否有病豬、死豬及是否存在給生豬打藥灌水的情況。經(jīng)過巡檢員檢疫合格后報給我們檢疫員,檢疫員到廠子對即將屠宰的生豬做檢疫。
23.證人趙某證言,我是黑山縣動檢站的檢疫員。我的工作是對屠宰廠宰殺后的豬肉進行檢驗,看是否有傳染病、寄生蟲。廣源屠宰廠的老板是王某1,綽號“王某6六”。我在廣源屠宰廠工作了一二個月后廠子出事了。黑山縣動檢站派駐到廣源屠宰廠駐廠的巡檢員要二十四小時駐廠,輪流值班,看是否有病豬、死豬及是否存在給生豬打藥灌水的情況。
24.證人楊某2心證言。2016年9、10月份,我到黑山縣廣源屠宰廠工作,一直到2017年2月被調(diào)離。在廣源屠宰廠駐廠工作期間,我沒有發(fā)現(xiàn)該廠存在給生豬打藥灌水的事情,我去待宰圈巡查的時候沒看見過任何人。待宰圈的外面看見有一根水管某,發(fā)現(xiàn)豬身上有用藍色油漆標的記號。
25.證人鄭某證言,2016年5月份開始在黑山縣王某1經(jīng)營的廣源屠宰廠工作,一直工作到2016年農(nóng)歷臘月二十三小年出事兒。我去檢查的時候看見待宰圈里有黑色的膠皮水管某,一進待宰圈門口有幾塊磚,其中一塊磚上放著一個割掉上半部的礦泉水瓶,瓶里裝的是黑色墨水,我也看見過待宰圈里面有兩個人在里面來回溜達,也沒看清他們具體干啥。
26.證人蔣某2證言,蔣某1最近三年去遼寧黑山一家屠宰廠里干給生豬打藥灌水的活。2016年10月份左右,蔣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去幫他忙,我給蔣某1介紹了“三彭”跟他干去了。“大彭”叫彭淑濤,“二彭”叫彭淑峰,“三彭”叫彭淑軍。有一次我與“三彭”通話聊天時,我問“三彭”你在東北什么地方,蔣某1對你好不好,活累不?!叭怼备艺f在遼寧黑山一個屠宰廠,蔣某1對我還行,就是活累點,人少活多,和兩個哥哥一起來的。蔣某1剛到遼寧黑山時給我打過幾次電話,有一次蔣某1問我,豬肉顏色不好怎么辦,我告訴他讓他多加點阿托品,多打1、2毫升的藥。
27.證人王某1證言,2016年11月末至2017年3月份,黑山縣廣源屠宰廠這期間一直正常營業(yè),訂單多的時候一天能屠宰肥豬三百頭左右,訂單少的時候一天屠宰三五十頭,沒有訂單的時候廠子就停業(yè)。在這段時間內(nèi),我經(jīng)營的黑山縣廣源屠宰廠沒有給肥豬打藥、灌水之后進行屠宰,再往外銷售。有外地人到我廠子干活,我為工人提供住宿,住宿地點也是在我廠內(nèi)。我廠子共有兩處住宿的地方,其中一處是廠子西門東側的十四、五間平房,另一處是西門西側的二層小樓。屠宰完后對生豬進行分工,然后對外銷售豬白條,基本上都賣到沈陽、錦州、鞍山、盤錦、朝陽等城市,豬下貨都賣到沈陽了。我名下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收款,卡號尾號是678。
28.證人蔣某1證言,2016年農(nóng)歷11月中旬,我在遼寧黑山縣家屠宰廠給這個廠子的活豬打藥、注水來的。
我老家那邊的人很多都做給生豬打藥、注水的活,范茂可說給生豬注射腎上腺素,之后再給豬灌水,這樣水分能被豬充分吸收,就能達到給豬增重的目的。所以我就產(chǎn)生了給豬打藥灌水掙錢的想法。
我用手機上網(wǎng)在百度上搜索“給生豬注水用什么藥”,網(wǎng)上有案例說給生豬注射腎上腺素后豬不跑水分,然后我又上網(wǎng)搜索的腎上腺素,我點開了一個鏈接后,上面有聯(lián)系電話,我就按照上面的號碼打過去了,是個東北口音的男子接的,他說是“哈爾濱三馬藥業(yè)”,我就問他是不是賣腎上腺素,他說賣,并問我是哪里人,我說我是沂南的,我向他詢問了腎上腺素的價格,他說一千元一箱,一箱一百盒,每盒十支,每支五毫升。之后他就又問我要多少,我說買四箱,他說通過湘達物流給發(fā)貨,并問我收貨的地址,我就把我沂南老家的地址告訴他了,他把一個農(nóng)業(yè)銀行卡號通過手機短信給我發(fā)過來了,我把對方的手機號碼存在我的手機后,我到沂南縣家銀行把四千元錢,通過自助取款機給對方轉過去了。一天后我就收到了四箱腎上腺素,我看發(fā)貨郵寄地址是濟南,具體地址我也沒細看,我將這四箱腎上腺素就拉到家里去了,我買這些藥的時候大約是2016年7月份左右。后來,我們給生豬打藥注水后的增重效果不好,老板不滿意,我就又給我侄子蔣某4打電話問怎么辦,蔣某4告訴我說在腎上腺素里再加阿托品效果就好了。后來我又聯(lián)系了之前的那家公司,問阿托品怎么賣,對方說二百四十塊錢一箱,一箱一百二十盒,一盒五支,每支十毫升,我共買了兩箱,我告訴對方將阿托品發(fā)到黑山縣,大約是三四天后貨物就到了。
第二步,我開始找需要給豬打藥注水的屠宰場。2016年8月份的時候,我到遼寧這邊找生豬屠宰場,我找到了“廣源屠宰場”。
第三步,我開始找給豬打藥注水的幫手,他(我侄子蔣某4)幫我聯(lián)系到了“彭某大”、“彭某二”、“彭某三”,我又聯(lián)系了代某1,之后我又陸續(xù)找來十多個幫手。
首先需要準備工具和藥品,藥品就是腎上腺素和阿托品,藥品都是我從網(wǎng)上找的電話號碼打電話購買的,都是“哈爾濱三馬藥業(yè)”生產(chǎn)的,工具先是彭某三帶來的,后來是我從自己家?guī)淼模需F鉤子、膠皮水管、注射器、針頭、裝藥的盆和桶,還有給豬做記號的墨盒和墨汁。接著,把藥品倒在礦泉水瓶子里備用,干活時把藥品抽進注射器,然后在豬的耳朵后面打針,一次注射2,3毫升左右的藥,打完藥就用鐵鉤子勾住豬嘴,用膠皮水管直接插豬嘴里注水,大概注6、7秒左右,每頭豬都得注2、3遍水,每次中間間隔半個小時左右,注完一次就在豬背上用墨水畫一道做記號,注完水后就把豬直接趕到屠宰車間了,屠宰時估計每頭豬能增重四五斤左右。
2016年農(nóng)歷的11月份中旬左右,我就開著我的銀灰色的微型面包車拉著“彭某大”“彭某二”“彭某三”還有代某1去黑山縣廣源屠宰廠了,我們到了之后是個男的接待的,后來我才知道他是屠宰廠的老板,大伙都叫他“王某6六”,有的叫他“六哥”,我們也都跟著叫六哥。我們一共干了十天左右,“彭某大”、“彭某二”、“彭某三”嫌棄我和代某1不會干活,他們太累了,后來他們就找借口說接到別的活兒了,“彭某大”、“彭某三”就走了,把“彭某二”留在這里了。我見人手不夠了,我就給蔣某3打電話,讓他過來幫我們干給生豬打藥、注水的活,工資每個月5500元錢,我給他打完電話兩三天后,蔣某3就到黑山廣源屠宰廠來了,蔣某3到了之后,我和代某1、蔣某3、“彭某二”四個人一起干活,我們一直干到2017年1月份,我剛要進院,廠子里的工人向我擺手,示意我不要進去,我感覺確實是出事了,我們就直接回山東老家了。
我都是按照日工資給干活的人結算的工資,我們在“廣源屠宰場”干活的這段時間,我給“彭某大”“彭某三”按照每天四百元給開工資,給他們每人開了六千元左右的工資;我給“彭某二”按照每天二百元錢開工資,給他開了八千元左右的工資。從2016年農(nóng)歷11月份開始一直干到臘月二十三小年,大約干了四十天左右,平均每天給二三百頭豬打藥注水,共給廣源屠宰廠內(nèi)約一萬多頭生豬進行打藥注水。在“王某6六”這個屠宰廠給生豬打藥灌水,他每頭豬給我十二元錢,我一共得了四萬元現(xiàn)金,還欠我們二十一天打藥注水的工錢,應該是四萬元錢左右。
我們當時打的藥有兩種,一種是獸用腎上腺素,一種是獸用阿托品。鉤豬嘴用的鐵鉤子,灌水用的膠皮管,塑料注射器針管,是“彭某三”帶來的。腎上腺素和阿托品的配比是2:1,藥品是由我負責保管。
29.證人代某1證言,我在黑山縣干了一個月,時間是2016年的陰歷12月份,每天大約三四百頭豬。在黑山時,蔣某1是帶我們干活的老板,我負責兌藥打針和其他零活,還有三個師傅是山東沂水縣人,他們是蔣某1請來的,專門負責兌藥打針、灌水,我們給豬打藥打的是腎上腺素和阿托品。廠子干活時都派人看著,不讓外人進,怕被發(fā)現(xiàn)。
我們在廠子干活這些人都知道是給生豬打藥灌水。我給豬打的阿托品和腎上腺素,藥是蔣某1買的。給豬打阿托品和腎上腺素作用就是為了讓豬能保持水分,能增加重量。我在黑山廣源屠宰廠時有蔣某1、姓彭的哥三個、蔣某3、高某1、我、代某2、代某3、代某4,其他的我想不起來了。姓彭的哥三負責鉤豬打針,我和代某4、高某1遞水,代某3趕豬,我爸代某2趕了幾天豬后做飯,蔣某1是老板啥都干。給豬打的藥是蔣某1拿的,蔣某1不在時我負責兌藥。
30.證人高某1證言,大約是2016年11月份,我老鄉(xiāng)蔣某1給我打電話來這邊干活說是他包了個活讓我來幫忙干活,到黑山縣屠宰廠以后我才知道是給豬灌水的活。具體是我負責兩組鉤豬、插水管的人,這倆人都姓彭,一個叫“老大”、一個叫“老三”,他倆用鐵鉤子鉤豬的嘴部把水管某插到豬嘴里,我在把接到水龍頭的水管某接到他甩過來的水管某,往里灌水。屠宰場老板聽別人管他叫“王某6六”。我在黑山縣屠宰場干了大約一個多月。一起干活的兩個姓彭的我不知道叫啥名。一天大約灌水300-400頭豬。多的時候400-500頭,少的時候300多頭。大約是2016年12月一起走的。
31.證人代某2證言,我是2016年11月底來到黑山縣這個生豬屠宰廠干活的,一共在這干了有20來天的時間。蔣某1安排我做趕豬的活,然后他們就在豬圈里給豬灌水、打針。一起干活的還有一個叫“老二”的人,“老二”負責給生豬灌水,蔣某1負責給豬打針的。
32.證人代某3證言,2016年12月份我在遼寧省黑山縣一個屠宰廠內(nèi)給生豬注水的。代某1給我打電話,在電話里代某1說讓我來有趕豬的活,說是蔣某1包的活。當時在屠宰廠內(nèi)給生豬注水的人有高某1、代某1、蔣某1、代某2、一個大家叫“二哥”的人、還有兩個我叫不上來名字的,代某4是在我之后去的。我們這些人在屠宰場的待宰區(qū)內(nèi)給生豬打藥、注水。蔣某1是我們領導。每天平均打藥注水生豬三四百頭生豬左右,一共打藥注水一萬多頭豬。我們打藥、注水后的生豬都被屠宰場屠宰銷售了。2017年1月份,我記得當日是農(nóng)歷臘月二十三,當時我正在廠內(nèi)趕豬,聽見有人喊出事了,然后我們就都跑走了。給豬注水就是為增加屠宰時出肉重量,為啥先打藥再注水我說不明白。我知道給生豬打藥注水是違法行為。
33.證人代某4證言,我是在2017年1月10號左右來的黑山××屯屠宰廠給豬打藥灌水的,具體廠子叫什么名我沒記住。小蔣(蔣某1)和代某1負責給豬打藥和用黑墨水給豬身上做記號,二哥、小高(高某1)、男人(蔣某3)他們是大工專門負責鉤豬灌水,我、代某3、代某2、二舅、三舅(我不知道他倆叫什么名)我們幾個負責趕豬和遞水,代某2做飯,小蔣(蔣某1)和代某1負責買菜。少的是時候一天能給一二百頭豬灌水,多的時候五六百頭豬。
34.證人蔣某3證言,我在2016年年底大概是12月份一直到2016年陰歷臘月二十號左右在遼寧省黑山縣的一個屠宰廠給生豬打藥灌水,是老板蔣某1聯(lián)系我來的。我干了一段趕豬的活兒以后開始學習接水管和給生豬灌水,用黑色的膠皮管某接在已經(jīng)出水的管某上,另一頭插進豬的嘴里開始給豬灌水,要灌水的生豬用鐵鉤子勾住豬的腮幫子處把豬拉過來。平均我們一天能給二三百頭生豬灌水,一直干到臘月二十左右,當時我正在趕豬聽見有人喊:“快跑,別干活兒了”。蔣某1開小面包車把我們都拉上后就去黑山縣城內(nèi)住了一宿,第二天蔣某1開著白色現(xiàn)代牌的轎車拉著我回的山東老家。
35.被告人彭淑峰供述,我來公安機關投案。大約2016年11月底,有一次我跟彭淑濤、彭淑軍在街上聊天的時候,彭淑軍接了一個電話,是沂南縣蔣老板打給他的,想找?guī)讉€人干活,說是去東北一個屠宰場打工,我們?nèi)齻€就跟著蔣老板去了東北,蔣老板開他的面包車把我們拉去黑山縣,當時一起去的有五六個人,我們到了黑山縣一個生豬屠宰場干活,蔣老板也留在廠子里跟我們一起干。我們?nèi)チ酥?,蔣老板又找了一批人過去。我們剛到屠宰場的時候幫著趕豬,后來老板讓我們開始給生豬灌水,我、彭淑濤、彭淑軍干的活都是一樣的,也不是每天都干,有時候因為鍋爐壞了之類的屠宰廠也會停工,我們一天一般干四五個小時,多的時候會干到七八個小時,平均我們在屠宰場每天給一百多頭生豬打藥灌水,最多的時候能有二百多頭,少的時候能灌七八十頭,我們吃住在屠宰場里,我們這些人基本干兩種活,一種是趕豬,另一種就是跟我們一樣給生豬灌水。
那個屠宰廠的豬關在一個鐵皮屋子里,我們灌水的時候基本上是兩個人一組,一人拿著鐵鉤子逮豬,另一個負責灌水,灌水之前逮豬的先用那個鐵鉤子勾住豬的嘴巴,灌水的人把水管某插到豬的嘴里灌水,灌水的時候豬是活著的,一個豬大約注入二三斤的水,灌的水就是從地下抽上來的清水,里面不加其他東西,一般生豬注水之后一兩個小時就屠宰了,我知道給生豬灌水是違法的,去了之后才知道,我也沒多想就跟著干了。灌水之前都是蔣老板給豬打針,打完針之后讓我們下來給豬灌水,我不知道打的什么針,蔣老板怪兇,不讓我們問也不和我們說。
我一共干了一個月左右給生豬打藥灌水的活,我干一段趕豬的活以后開始干接水管和勾豬灌水的活,接水是指將從水龍頭順下來的管某接到插豬嘴里的管某,這兩根管某對接,讓水灌到豬嘴里。勾豬灌水是指一手拿一根四十公分左右丁字形的鐵質(zhì)鉤子,用鉤子勾住豬嘴里腮部讓豬嘴張開,用另一只手將水管某插進去給生豬灌水。每頭生豬灌兩遍水,灌完第一遍以后用一個大塑料瓶子里面裝的黑色的水往豬身上做記號,標記一下豬灌完一遍水了,灌完第二遍水把記號擦掉。每頭豬灌二三秒水,不能灌時間長,每天基本上都是上午去給豬灌水,因為屠宰場都是上午來生豬,也有下午灌水的時候,具體聽蔣老板安排。蔣老板離開過一段時間,這段時間代老板負責我們干活。我干活期間陸續(xù)來人跟我們一起干活,我一共干了一個月就走了,因為當時廠子里出事了我們就都跑了,回到老家以后,蔣老板給我開了5000多塊的工資,給的我現(xiàn)金。彭淑濤和彭淑軍兩個干了不到二十天就提前離開了。從2016年12月中旬到2017年1月20日小年這天走的。
36.被告人彭淑軍供述,我是2016年12月份來的一直干到2016年12月底走的。來這工作是蔣某2介紹的,說每月能給6000多塊錢,我跟我哥彭淑峰、彭淑濤說這個事,他們和我一起去的,當時接我們干活的車停在我們村子邊的大馬路上,接我們的就是蔣老板,接完我們?nèi)齻€他又開車去沂南縣和沂水縣交界處接一個姓代的,我們五個人到黑山××屯屠宰場干活去了,到了之后我知道是給生豬打藥灌水的活。當時蔣老板負責給生豬打針,蔣老板打完針以后給我們打電話通知我們到生豬待宰圈去灌水,最開始我負責將打藥灌水后的生豬從待宰圈往屠宰間攆豬,干一段以后,我就開始干接水管和勾豬灌水的活。接水是將從水龍頭順下來的管某接到插豬嘴里的管某,這兩根管某對接,讓水灌到豬嘴里。勾豬灌水是指一手拿一根四十公分左右丁字形的鐵質(zhì)鉤子,用鉤子勾住豬嘴里腮部讓豬嘴張開,用另一只手將水管某插進去,進行給生豬灌水。每頭生豬灌兩遍水,灌完第一遍以后用一個大塑料瓶子里面裝的墨汁往豬身上做記號,標記一下豬灌完一遍水了,然后灌完第二遍水就把記號擦掉。每頭豬灌二三秒水,不能灌時間長。每天基本上都是上午十點左右去給豬灌水,因為屠宰場都是上午來生豬,也有下午灌水的時候。具體聽蔣老板安排。要是蔣老板不在屠宰場里,我們就聽代老板安排。我干活期間陸續(xù)來人跟我們一起干活,我一共干了半個月左右就走了,因為我知道干這個活是違法的而且干活環(huán)境非常差,蔣老板給我開了4000多塊錢的工資,給的我現(xiàn)金,然后就沒再回來干活了。當時我們吃住在屠宰廠里,我和彭淑濤、彭淑峰住一個屋,后來我和蔣老板的親戚住一個屋。
我沒打過藥,我看到小蔣使用一次性針管打的,灌水我灌過,鐵鉤子有人的手掌大小,長得跟魚鉤一樣的形狀,后面有個把手可以用手拎著,給豬灌水的管某長二三米,黑色的高壓油管,跟小手粗細差不多,用的時候一頭接到自來水管上,一頭插到豬嘴里面。我干活的時候一天給生豬灌水少的時候二三十頭,多的時候六七十頭,我是離過小年還有20天左右離開的。
37.被告人彭淑濤供述,大約2016年12月,我和彭淑軍、彭淑峰在彭淑軍家里打牌時,有人給彭淑軍打電話,彭淑軍接完電話說有人找了一個地方干活,是遼寧省黑山縣的一個屠宰廠,每個月大約能發(fā)6000元,過了八九天一個姓蔣的給彭淑軍打電話說要走,彭淑軍聯(lián)系我和彭淑峰在我們村西邊坐的車,開車的是一個姓蔣的人,我們叫他小蔣,還有一個我不認識的人,小蔣開著一輛灰色的面包車拉著我們四個人一起去了遼寧黑山的一家屠宰廠。
我們到屠宰廠后,頭二三天我們五個人主要干的是趕豬的活,后來小蔣領著我們五個人,分成兩組,我和小蔣還有那個我不認識的人一組,彭淑峰和彭淑軍一組。一般我們先是有一人用一個鐵鉤子勾住生豬的嘴,然后另一人用塑料水管往豬嘴里灌自來水,灌二三秒。灌完水后,等一小時再灌一次水,灌完二次水之后再等一小時就可以屠宰了。每次灌水都是小蔣打電話讓我們灌的,每次灌水之前小蔣都會給生豬注射藥品,但是注射的什么藥品小蔣沒和我們說過。我負責過接水管和鉤豬灌水,接水就是將從水龍頭順下來的管某接到插豬嘴里的管某,讓灌到豬嘴里。鉤豬灌水是指一手拿一要四十公分左右“丁”字形鐵質(zhì)鉤子,用鉤子鉤住豬嘴里腮部讓豬嘴張開,用另一只手將水管某插進去,進行灌水。每頭生豬灌兩次水,灌完第一次后用一個大塑料瓶子里裝的黑色的水,用它往豬身上做記號標記一下,然后灌完第二次水以后就把記號擦掉。每頭豬灌二三秒鐘水,不能灌時間長。每天基本上都是上午去給豬灌水,因為屠宰廠都是上午來生豬,也有下午灌水的情況很少。
我干了大約半個月就走了,因為家里有事,當時蔣老板給開了3000多塊錢的工資,給的現(xiàn)金,我和我三弟彭淑軍一起走的。
對公訴機關提交的遼寧省畜牧獸藥局文件(遼牧函(2018)84號)關于對商請出具生豬屠宰中使用腎上腺素、阿托品等藥物有關意見的復函,因不屬于鑒定意見,不足以證明給待宰生豬注射獸用腎上腺素、阿托品等藥物屬于添加“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事實,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彭淑峰、彭淑軍、彭淑濤受蔣某1雇傭,在黑山縣廣源屠宰廠從事給待宰生豬注水違法活動,其行為均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不當,本院予以更正。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彭淑峰、彭淑濤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彭淑軍當庭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彭淑濤有犯罪前科,量刑時酌情考慮。各被告人利用生豬屠宰、銷售職業(yè)便利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依法應禁止其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工作。各被告人違法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上繳國庫。
關于被告人彭淑峰、彭淑濤的辯護人所提本案中各被告人系往豬肉中注水并非非食品原料,屬于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行為,符合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對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彭淑軍的辯護人所提彭淑軍的行為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辯護意見,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彭淑峰、彭淑濤的辯護人所提彭淑峰、彭淑濤無犯罪前科,系從犯,主動投案自首,彭淑濤參與犯罪時間短,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較小,請求本院對其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及被告人彭淑軍的辯護人所提彭淑軍參與犯罪時間短,當庭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請求本院對其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彭淑軍的辯護人所提彭淑軍主動離職,屬于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彭淑軍主動離職屬實,但未有效阻止其他被告人繼續(xù)從事給待宰生豬打藥、注水違法活動,也未有效阻止廣源屠宰廠將注水后的豬肉制品銷售給不特定的消費者,其行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彭淑峰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彭淑軍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彭淑濤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繳納)
四、依法追繳被告人彭淑峰違法得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彭淑軍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彭淑濤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元,上繳國庫;
五、依法禁止被告人彭淑峰、彭淑軍、彭淑濤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工作。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長 倪凱
審判員 熊杰
審判員 馬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張圣達
書記員劉繼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