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黑06刑終258號
原公訴機關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一審被告人)徐福,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系大慶市薩爾圖區(qū)華興書店經營者,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肇源縣)。2017年6月29日因涉嫌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被大慶市公安局鐵人分局取保候審,2018年6月28日被該局監(jiān)視居住,2019年3月1日被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取保候審,同年7月15日被該院逮捕?,F(xiàn)羈押于大慶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秦嵐,黑龍江鴻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人)徐振鵬,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系大慶市薩爾圖區(qū)華興書店經營者,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肇源縣)。2017年6月29日因涉嫌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被大慶市公安局鐵人分局取保候審,2018年6月28日被該局監(jiān)視居住,2019年3月1日被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取保候審,同年7月15日被該院逮捕?,F(xiàn)羈押于大慶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張一星,黑龍江鴻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一審被告人徐福、徐振鵬犯侵犯著作權罪一案,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黑0602刑初67號刑事判決。一審被告人徐福、徐振鵬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慶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思達、袁偉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徐福、徐振鵬及辯護人秦嵐、張一星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判決認定,2007年至2017年6月29日期間,被告人徐福、徐振鵬在二人共同經營的薩爾圖區(qū)圖書市場二樓華興書店銷售侵權盜版圖書。2017年6月29日,公安機關在華興書店及倉庫內查獲并扣押圖書共計2082種,11346冊。經黑龍江省版權局認定,涉案圖書中侵權盜版圖書1177種,8971冊,價格為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55000.8元。經黑龍江省出版產品審讀檢測中心認定,涉案圖書中非法出版物是451種,2375冊,價格為77606.1元。綜上所述,涉案圖書中侵權盜版圖書和非法出版物共計1628種,總價格為332606.9元。
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徐福、徐振鵬在華興書店被公安人員抓獲。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發(fā)破案經過、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情況說明、黑龍江省版權局關于圖書認定的復函、黑龍江省出版產品審讀檢測中心鑒定書,證人秦某、趙某、范某、馮某的證言,被告人徐福、徐振鵬的供述,辨認筆錄等。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徐福、徐振鵬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行其文字作品,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徐福、徐振鵬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弟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徐福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被告人徐振鵬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非法出版物、侵權盜版圖書予以沒收。
上訴人徐福的上訴理由:其行為應認定為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認定違法所得數(shù)額及非法經營數(shù)額過高;沒有給著作權人和社會造成實際損害,可從輕處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上訴理由相同。
上訴人徐振鵬的上訴理由與上訴人徐福的上訴理由相同。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上訴理由相同。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7年6月29日期間,上訴人徐福、徐振鵬在二人共同經營的薩爾圖區(qū)圖書市場二樓華興書店銷售盜版圖書。
2017年6月29日,公安機關在該書店及倉庫內查獲并扣押圖書共計2082種,11346冊。其中侵權盜版圖書1177種,8971冊,標價共計255000.8元;非法出版物451種,2375冊,標價共計77606.1元。
上述事實,有在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時當庭宣讀、出示并質證的證據(jù)證實。在本院審理中,上訴人徐福、徐振鵬及二辯護人未提出新的證據(jù),本院對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證據(jù)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徐福、徐振鵬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侵權復制品而銷售,其行為均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關于徐福、徐振鵬提出的二人行為應認定為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相同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罪中的發(fā)行行為雖然包括總發(fā)行、批發(fā)、零售等活動,但一般應是與復制等相關聯(lián)的直接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本案二上訴人低價購入侵權盜版圖書、非法出版物后,又加價售出,間接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符合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構成,故上訴人及辯護人此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關于二上訴人提出認定違法所得數(shù)額及非法經營數(shù)額過高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相同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計算非法經營數(shù)額,以查獲并扣押的侵權盜版圖書和非法出版物標價計算二人犯罪數(shù)額并無不當,此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關于二上訴人提出沒有給著作權人和社會造成實際損害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相同的辯護意見。經查,二上訴人的供述,證人趙某、范某、馮某等人的證言,書證扣押物品清單等,證實徐福、徐振鵬已向他人大量銷售,并在經營書店、倉庫存放大量侵權盜版圖書、非法出版物,二人的行為既侵犯了國家著作權管理制度,也侵犯了他人著作權和有關權益,故此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定性錯誤,予以糾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2019)黑0602刑初67號刑事判決判項第二項。
二、撤銷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2019)黑0602刑初67號刑事判決判項第一項。
三、上訴人徐福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即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上訴人徐振鵬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即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侵權盜版圖書、非法出版物予以沒收。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于 濤
審判員 陳 浩
審判員 王衛(wèi)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劉建興
書記員李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