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川08刑初33號
公訴機關四川省廣元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玲珠,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縣,住壽雁鎮(zhèn)××組。因販賣毒品,于2009年8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蘇州市平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4000元,2012年1月刑滿釋放。因涉嫌運輸假幣,于2019年4月13日被廣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朝天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5月17日被廣元市公安局朝天區(qū)公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F羈押于廣元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唐法廣,四川力發(f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捷,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縣,住道江鎮(zhèn)××組。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5月被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罰金2000元,2015年10月刑滿釋放。因涉嫌運輸假幣,于2019年4月13日被廣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朝天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5月17日被廣元市公安局朝天區(qū)公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F羈押于廣元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楊麗,四川廣府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川省廣元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玲珠、李捷犯運輸假幣罪一案,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廣檢公刑訴(2019)30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元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向慶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玲珠及其辯護人唐法廣,被告人李捷及其辯護人楊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4月8日,周玲珠接到成都某男子(身份不詳)的電話,要其到成都幫忙運輸假幣至蘇州,并承諾給其一萬元的好處費,隨后,周玲珠打電話聯系李捷,讓李捷趕到成都幫其運輸假幣,并承諾事成之后給其好處費。2019年4月10日,周玲珠帶上用于裝運假幣的黑色拉桿箱等物品從青島乘飛機趕到成都,李捷從桂林乘坐動車趕到成都,二人在成都會合后,入住于成都翔鳳酒店。2019年4月11日上午9時許,周玲珠帶上黑色拉桿箱與李捷乘坐地鐵到四一六醫(yī)院附近,周玲珠將黑色拉桿箱交給了成都某男子安排的接頭人,周、李二人隨后返回翔鳳酒店等待。4月12日凌晨4時許,周玲珠接到成都某男子的電話,讓其趕到四一六醫(yī)院附近的巷子里交接假幣,周玲珠與李捷即辦理退房手續(xù),打的趕至成都416醫(yī)院附近,接收了對方交付的裝有假人民幣的黑色拉桿箱及淺綠色拉桿箱各一只,之后,周玲珠、李捷二人攜帶裝有假幣的拉桿箱打的至成都八里橋附近,乘坐一輛由票串串安排的面包車趕至綿陽新橋服務區(qū),又換乘浙G×××××臥鋪大巴車至閬中南停車區(qū)再轉乘浙A×××××大巴車,當該車行至廣元市朝天區(qū)廣陜高速七盤關收費站時被民警現場查獲。經檢查,黑色拉桿箱內裝有疑似假人民幣2121100元,淺綠色拉桿箱內裝有疑似假人民幣1886200元,共計疑似假人民幣4007300元,后經中國人民銀行廣元市中心支行鑒定,均為假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查獲的假幣、行李箱等物證;調取的住宿記錄等書證;董智等證人證言;被告人周玲珠、李捷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玲珠、李捷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運輸假幣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周玲珠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捷起了次要作用,系從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周玲珠供述與辯解,對指控罪名沒有異議,運輸假幣是半成品,不會流通到市面,社會危害性不大,希望從輕的判決。
辯護人唐法廣主要辯護意見,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被告人周玲珠主觀犯意較輕,她知道運輸假幣是犯罪行為,但聽信了委托人說半成品犯罪不大。假幣確實是半成品,制作工藝粗糙,周玲珠認罪悔罪,懇請合議庭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捷供述與辯解,對運輸假幣的金額有異議,在接貨、運輸中什么都不知道,在本案中就是次要作用。
辯護人楊麗主要辯護意見,對指控李捷運輸假幣罪的罪名沒有異議,1.李捷是本案的從犯,不應當對400多萬的假幣金額負責,李捷只知道運輸假幣半成品,綠色拉桿箱里面的金額李捷不清楚。2.二被告人的犯罪形態(tài)應認定為未遂,周玲珠的運輸行為是受他人指使,在中途被查獲,運輸的目的沒有完成,應認定為未遂。3.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應當認定坦白情節(jié)。4.運輸假幣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假幣未流入社會,同時李捷認罪悔罪,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8日,周玲珠接到成都某男子(身份不詳)的電話,要其到成都幫忙運輸假幣至蘇州,并承諾給其一萬元的好處費,隨后,周玲珠打電話聯系李捷,讓李捷趕到成都幫其運輸假幣,并承諾事成之后給其好處費。2019年4月10日,周玲珠帶上用于裝運假幣的黑色拉桿箱等物品從青島乘飛機趕到成都,李捷從桂林乘坐動車趕到成都,二人在成都會合后,入住于成都翔鳳酒店。2019年4月11日上午9時許,周玲珠帶上黑色拉桿箱與李捷乘坐地鐵到四一六醫(yī)院附近,周玲珠將黑色拉桿箱交給了成都某男子安排的接頭人,周、李二人隨后返回翔鳳酒店等待。4月12日凌晨4時許,周玲珠接到成都某男子的電話,讓其趕到四一六醫(yī)院附近的巷子里交接假幣,周玲珠與李捷即辦理退房手續(xù),打的趕至成都416醫(yī)院附近,接收了對方交付的裝有假人民幣的黑色拉桿箱及淺綠色拉桿箱各一只,之后,周玲珠、李捷二人攜帶裝有假幣的拉桿箱打的至成都八里橋附近,乘坐一輛由票串串安排的面包車趕至綿陽新橋服務區(qū),又換乘浙G×××××臥鋪大巴車至閬中南停車區(qū)再轉乘浙A×××××大巴車,當該車行至廣元市朝天區(qū)京昆高速七盤關收費站時被民警現場查獲。經檢查,黑色拉桿箱內裝有疑似假人民幣2121100元,淺綠色拉桿箱內裝有疑似假人民幣1886200元,共計疑似假人民幣4007300元,后經中國人民銀行廣元市中心支行鑒定,均為假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本院開庭審理,舉證質證的以下證據證實:
1.廣元市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移送案件通知書,證實2019年4月13日受理該案,同日立案偵查。于2019年4月29日將本案移送朝天區(qū)公安分局管轄。
2.拘留證、拘留通知書,提請批準逮捕書、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通知書,證實廣元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13日拘留周玲珠、李捷,并通知其家人。經朝天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5月17日批準,朝天區(qū)公安分局于同日對周玲珠、李捷執(zhí)行逮捕,并通知其家屬。
3.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證實周玲珠于2009年8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蘇州市平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4000元,2012年1月30日刑滿釋放。李捷于2015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罰金2000,2015年10月22日刑滿釋放。
4.戶籍信息,證實(1)周玲珠生于1968年12月1日,住壽雁鎮(zhèn)××組。(2)李捷生于1980年6月10日,住道江鎮(zhèn)××組。
5.抓獲經過,證實2019年4月12日下午,公安民警在京昆高速七盤關收費站對一輛雅安開往杭州的浙A×××××藍色硬座大巴車進行常態(tài)查緝。檢查時,發(fā)現兩只行李箱無人認領。在大巴車司機董智和其他乘客的見證下對兩只行李箱開箱檢查,發(fā)現大量疑似假鈔,面額約為400余萬元左右。在大巴車司機與乘客的指認下,確認兩只行李箱為在綿陽服務區(qū)上車的周玲珠、李捷二人所有,民警依法將其抓獲。
6.檢查筆錄、檢查照相,證實,2019年4月12日16時30至16時55分,在大巴車司機董智和見證人見證下,對兩只行李箱開箱檢查,發(fā)現大量疑似假鈔,民警對兩個行李箱封存,并依法扣押。周玲珠、李捷及見證人在筆錄上簽名。
7.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現場清點視頻(光碟一張),證實公安人員在周玲珠、李捷及見證人見證下,對黑色行李箱中的假幣進行清點,共計2121100元假幣,對墨綠色行李箱中的假幣進行清點,共計1886200元假幣。清點后對假幣及行李箱予以封存扣押。
8.貨幣真?zhèn)舞b定書、物品鑒定清單、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經中國人民銀行廣元市中心支行鑒定,扣押的4007300元面值人民幣均為假幣,鑒定意見告知了周玲珠、李捷。
9.人民銀行假幣收入憑證、情況說明,證實扣押的4007300元假幣,其中3977900元交廣元市人民銀行處理,29400元送公安部留存。
10.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住宿憑證及住宿記錄,證實以周紅梅名義于2019年4月10日、11日登記入住成都翔鳳酒店215、217房間。
11.扣押清單、網絡訂票單、領條,證實在周玲珠處扣押居民身份證2張、客運訂票單2張、手機2部。網絡訂票單證實2019年4月12日乘車,成都至蘇州。
12.扣押清單、網絡訂票單,證實在李捷處扣押居民身份證2張、客運訂票單2張、手機1部。網絡訂票單證實2019年4月12日乘車,成都至蘇州。
13.賀洪瓊(酒店服務員)證言,證實周紅梅(假冒身份證)和一個男的在2019年4月10日下午四點左右在我們酒店登記入住,周紅梅說他們是兄妹關系,住到12日凌晨4點過就走了。登記時一個是周紅梅的身份證,一個是姓李的身份證,住的215和217房間。周紅梅手里拿了一個小包包外,那個姓李的男的還拖了一個大行李箱。
14.陳富章(面包車駕駛員)證言,證實那天我一共送了6個人到綿陽,聽口音有兩個是外省人,一男一女,是一路的。另外有3個男的一個女的,都是四川口音。這六個人是“黃牛”給我送到五塊石車站外面的八里橋路來的,我接上他們后就直接送到綿陽去了,在綿陽新橋服務區(qū)把這六個人轉到了成都到義烏的長途客運車上。轉車時那個男的拉的那個大的拉桿箱,是那個男的取下來放到成都到義烏的車上,那個小拉桿箱是我和那個駕駛員給她抬上去的,成都到義烏那輛車的車牌號是浙G×××××,駕駛員姓楊。
15.楊華啟(浙G×××××駕駛員)證言,證實我下車招呼這些乘客上車時,看見這個女的拉的這個行李箱很大很吃力,我在幫她抬這個黑色的行李箱時,感覺很重,當時問她里面裝的啥子東西這么重,這個女的當時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問她到哪里,她說到蘇州,感覺這個女的口音明顯不是四川口音,還有一個男的也不是四川口音。我看見這個女的與這個男子走得很近,而且兩人在那種小聲交流,這個男的也拖了一個拉桿箱。4月12日下午快到勉縣境內時,我就接到董智的電話,說他的浙A×××××大巴車在七盤關收費站接受警察檢查時,發(fā)現車上有兩個行李箱無人認領,一個是黑色太的拉桿箱,一個是淺綠色格子的拉桿箱,他的乘客都說不是他們的行李箱,并且在兩個行李箱內發(fā)現了大量的未裁剪的連體人民幣,我就說是一個女乘客的,讓他們把車上女乘客的照片發(fā)給我,我知道這兩個行李箱是里面穿黃色條紋內衣,頭發(fā)末端帶點紅色的那個女的行李箱,而且我還說這個女的說話口音不是四川的口音。
16.楊華啟辨認筆錄,經其辨認,證實周玲珠、李捷就是涉嫌運輸假幣的犯罪嫌疑人。
17.董智(浙A×××××駕駛員)證言,證實2019年4月12日上午大概12點半的樣子,我駕駛的大巴車浙A×××××到達閬中南停車區(qū),等我們公司另外一輛由楊華啟駕駛的臥鋪車(浙G×××××),因為之前我與他聯系好,我們兩個車要在閬中南對換乘客。大約12點50多的樣子,楊華啟駕駛的大巴車就到了停車區(qū),楊華啟車上就下來乘客24人,先取行李,再上到我駕駛的大巴車上,我們相互對換乘客后就一起從閬中南停車區(qū)駛離了。在經過七盤關收費站時,民警上車對乘客身份信息進行檢查,檢查完乘客身份后,民警就要求所有乘客下車拿自己帶的行李。當時車上乘客有10個人說他們沒有攜帶行李.乘客把自己行李拿到自己手上后,發(fā)現大巴車上存放行李的地方有一個黑色和一個淺綠色格子狀的拉桿箱無人認領,民警反復詢問是誰的行李箱都無人認領,后民警就要求我與其他乘客一起見證對這兩個無人認領的行李箱進行開箱檢查,黑色拉桿箱上面蓋了一件虎皮色的薄毛毯,毛毯下面是連體未切割的百元人民幣,淺綠色格子狀拉桿箱打開后,上面也是蓋了一件淺紅色印有紅色牡丹花的床單,床單下面也是未切割的連體百元人民幣??吹絻蓚€行李箱內都是裝的這種人民幣后,民警繼續(xù)問我這兩個行李箱是誰放的,我就說打電話問一下先前的駕駛員,我給楊華啟打電話就說車上有兩個大的行李箱不曉得是哪個放的,楊華啟就說這兩個行李箱都是一個女乘客的。后對所有的女乘客進行拍照并將照片發(fā)給楊華啟,楊華啟就打電話過來說這兩個無人認領的行李箱是我車上那個穿黑色外套,里面穿黃色條紋內衣,長頭發(fā),頭發(fā)末端帶點紅色的那個女人和他同路的小伙子放的,楊華啟還說放這兩個行李箱的人說話口音不是四川口音,民警聽后就將這兩個行李箱和這個女的以及她一起的那個男的帶到了檢查站辦公室接受調查。
18.董智辨認筆錄,經其辨認,證實周玲珠、李捷就是本案中運輸假幣的犯罪嫌疑人。
19.楊忠俊(浙A×××××客車乘客)證言,證實我乘坐浙G×××××大巴車,到閬中南服務區(qū)轉車到浙A×××××硬座車。當我坐在浙A×××××的宇通牌藍色的硬座車時,一名大概45歲的女性和我同坐在車輛后面第四排的位置上。剛坐下來旁邊的女士就對前座的一名男士說你把東西放好了沒有,那名男士就回答了放好了的。我問她到哪里去她說江蘇。最后到達廣元市七盤關檢查站時,公安民警檢查身份證件后要求所有的乘客下車,并將自己把的行李拿在手上。我就發(fā)現坐在我旁邊的女乘客說她沒有帶行李出行,我就很納悶,開始說讓把東西放好,現在又突然說沒有行李了,我就覺得有點不對。最后民警通過檢查車廂行李,發(fā)現兩個無人認領的行李箱并打開檢查時,她的臉色一下就變白了,很緊張,雙腿也在發(fā)抖。民警對她繼續(xù)盤問時,她就一道回答說沒有行李。
20.被告人周玲珠供述與辯解,成都一個50多歲的男的給我打電話讓我到成都給他帶兩個行李箱到蘇州,他給我一萬元的好處費。當時男子說的貨量比較大,讓我自己帶一個行李箱,我就將家里的一個黑色拉桿箱帶上,今年4月8日當天我就給我老公的弟弟“得得仔”,打電話讓他和我一起到成都幫我?guī)ж洝?月10日我從青島坐飛機到了成都,得得仔從桂林坐動車到成都,見面后我將一張叫李國章的身份證給得得仔,讓他以這個身份證的名字登記住宿,我則使用的是一張叫周紅梅的身份證登記。當天晚上成都讓我?guī)ж浀娜司徒o我打電話,讓我第二天早上就將裝貨的箱子給送過去,說的就是送到成都四一六醫(yī)院附近的一個巷子里。第二天早上我們一起到了一個醫(yī)院附近到了那個巷子,得得仔站在巷子口等我,我一個人提著拉桿箱進去了遇見一個小伙子,他說我的箱子小了他還要準備一個箱子,這個小伙子讓我第二天也就是4月12日早上的三四點鐘還是在這個地方來拿箱子。第二天凌晨四點多鐘的樣子,成都這邊的那個男子就給我打電話讓我去接貨,并給我說他將兩個裝貨的箱子放在昨天我去的那個巷子里的,在一塊地的邊上用一個東西蓋住的。我和得得仔打的到了成都四一六醫(yī)院附近的那個巷子,我一個人進去將兩個箱子拖出來,兩個箱子實在是太沉了,我就給得得仔打電話讓他進來幫忙拖箱子,我拖的大一點的行李箱,得得仔拖的小一點的行李箱。從巷子里出來后,我們就打的到一××里莊的地方,我就和得得仔一起在一家早餐店吃的早飯,在吃早餐時就有一個女的就過了問我們是不是到蘇州,我就說是,然后就收取了我和得得仔每人380元的車費,并給我們開了兩張長途客運網絡訂票單。過了一會,那個男司機就開了一輛白色面包車來接我們,面包車就把我們送到了一個服務區(qū),這個男司機就讓我們下車等。一會就有一輛臥鋪大巴車過來了,我們就提上行李箱上了這輛大巴車,車子開了一陣,又到了一個服務區(qū),這輛大巴車的司機說他的車不到蘇州,讓我們換另外一輛車,我們車上的10多個人就又提上行李上了另外一輛大巴車,這輛大巴車開到四川收費站時就有警察檢查車,然后警察就讓車上的人各拿各的行李,我和得得仔就給警察說我們沒有行李。警察就讓我們車上的乘客全部下車,自己拿自己的行李,所有人把行李拿后,大巴車存放行李的地方就只剩下那個黑色和淺綠色的拉桿箱,警察就問是誰的行李,我和得得仔就不說話。警察就讓我們和駕駛員一起見證,當面把這兩個行李箱打開檢查。警察先打開的是我?guī)У哪莻€黑色拉桿箱,打開后箱子最上面是蓋的一件虎皮色的薄毛毯,毛毯下面全是連體未切割的百元假幣,接著警察又將那個淺綠色的拉桿箱也打開,淺綠色拉桿箱里面最上面是蓋的一件紅色牡丹花圖案的床單,床單下面也是未切割的連體百元假幣。警察就問這輛大巴車的駕駛員,這個駕駛員就說他要打電話問一下和他對換乘客的那輛臥鋪大巴車駕駛員,我聽了這話后就感覺已經明了,那個臥鋪車駕駛員還幫我放了這個拉桿箱的,今天肯定跑不掉了。然后這輛大巴車駕駛員就打電話,電話打完后,駕駛員就在給警察說什么,然后警察就將我以及這兩個拉桿箱帶到了檢查站辦公室。假幣不是我的,也不是得得仔的,他也是來成都幫我?guī)н@些假幣。但我給他說明了的就是帶假幣。2019年4月13日,警察是當著我的和得得仔的面對假幣進行了清點,然后當著我們的面對兩個拉桿箱進行了封存,4月13日下午,警察又當著我和得得仔的面對兩個拉桿箱進行拆封的,拆封前我看見封條是完整的,拆開后進行了清點,那個大的黑色拉桿箱里連體假幣共一萬多張,其中一張是單張的,其余的都是兩張連體的,全是紅色的百元卷人民幣,那個淺綠色的拉桿箱一共是九千多張,清點后我和“得得仔”都簽字確認了??偣彩?00多萬元。
21.被告人李捷供述與辯解,證實我叫李捷,綽號“得仔”。2019年4月9日中午的時候,周玲珠給我打電話讓我4月10日前趕到成都送一批紙幣到蘇州,4月10日下午3點到達了四川成都市。4月11日上午周玲珠讓我和她坐地鐵前往成都四一六醫(yī)院附近去見那個賣假幣的人,出門前周玲珠拿了一個黑色的行李箱。到了醫(yī)院門口我就看見一個男的過來了,我聽見他對周玲珠說她一個箱子裝不下,還要準備一個箱子,并約定在4月12日凌晨的時候來取貨,具體細節(jié)怎么談的我不太清楚。隨后我與周玲珠又返回賓館休息至4月12日凌晨3點30分,我們打了一輛出租車又到了四一六醫(yī)院門口。周玲珠讓我在路旁等她,她一個人走到旁邊的小巷子里,過了5分鐘,周玲珠從巷子里面提了兩個行李箱出來了,她給我打電話讓我快去幫她提箱子,她說她拉著很吃力,我?guī)退崃四莻€小的行李箱,她告訴我打出租車去八里莊,然后坐車去蘇州。隨后我們就坐車到了八里莊。大概早上7點左右,我們到了八里莊,然后就在旁邊的一家早餐店吃飯,一個女的就過來問我們是不是到蘇州,我們說是,和這個女的同行的還有個男司機,就分別收取了我和周玲珠380元,開了兩張長途客運網絡訂票單。過了一會這個男司機就開著一輛白色的面包車來接我們,男司機還下車幫我們把行李箱抬了一下。上車后這個男司機告訴我們到前面的服務區(qū)乘坐大巴車。大概早上九點鐘左右,面包車行駛到了綿陽附近的一個服務區(qū),那個男司機要車上所有人下車在服務區(qū)等候接人的大巴車,后就看見一輛臥鋪車開了過來,那個開面包車的男的就招呼我們上臥鋪車,我和周玲珠又分別提著旅行箱和面包車上其他乘客上了臥鋪車。車子開了一會,又停在另外一個服務區(qū),臥鋪車司機說他的車不到上海蘇州那邊去,讓我們去往那邊方向的乘客下車換乘另外一輛硬座大巴車,我們10多個人又提著皮箱在服務區(qū)換乘了一輛藍色的硬座大巴車。車子開到四川的一個收費站停了下來,上來了幾個公安進行檢查,警察要求車內所有的乘客拿出自己的身份證件進行檢查。隨后警察又讓所有乘客都下車取出自己隨身攜帶的行李。我沒有帶行李也下了車。最后民警檢查出有兩個黑色旅行箱無人認領,便要求兩名駕駛員和另外一名沒有行李的女乘客一同見證開箱。當箱子被打開的時候,上面鋪著一層薄薄的毛毯,整個皮箱里都是連體的面值100元的鈔票,總共兩整箱。從其攜帶的墨綠色拉桿箱中總共扣押9431張兩聯張的100元面值人民幣,每一張都是兩張一百元人民幣連在一起的。當時周玲珠沒有給我說假幣運到什么地方,后來到了成都我們把假幣拿到以后周玲珠才說的把假幣運到蘇州。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玲珠、李捷無視國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運輸假人民幣4007300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運輸假幣罪,依法應予懲處。廣元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玲珠、李捷犯運輸假幣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認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玲珠起主要作用,為主犯,李捷起次要作用,為從犯。被告人周玲珠及其辯護人提出“周玲珠運輸假幣是半成品,制作工藝粗糙,不會流通到市面,社會危害性不大,周玲珠有深刻的認罪悔罪,希望從輕的判決”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假幣犯罪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危害了人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本案的半成品假幣經廣元市人民銀行依法進行鑒定,對查獲的假幣數量予以合理認定。假幣制作工藝是否粗糙,不影響本案的定罪量刑。周玲珠到案后具有坦白情節(jié),公訴機關亦認定了其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捷及其辯護人提出“李捷是本案的從犯,李捷所攜帶的是綠色拉桿箱,不應當對400多萬的假幣金額負責”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李捷受周玲珠電話邀約從成都運輸假幣到蘇州,其主觀上明知周玲珠運輸假幣,仍隨同周玲珠從成都提貨及長途運輸假幣,途中二人交替攜帶綠色及黑色拉桿箱,應當對查獲的4007300元假人民幣承擔責任。李捷辯護人提出“運輸行為在中途被查獲,目的沒有完成,被告人的犯罪形態(tài)應認定為未遂”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運輸假幣犯罪屬國家法律嚴厲禁止的行為,運輸假幣行為進入起運狀態(tài)即屬既遂。以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捷辯護人另提出“李捷屬從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認罪悔罪,建議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李捷在本案中屬從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訴機關認定了從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對于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李捷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周玲珠、李捷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玲珠犯運輸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元人民幣。(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32年4月12日止,判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李捷犯運輸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五萬元人民幣。(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27年4月12日止,判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三、本案扣押的旅行箱兩個,手機三部,李國章、周紅梅身份證等物證予以沒收(移交本院保管);周玲珠、李捷身份證隨案移交執(zhí)行機關;假人民幣4007300元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廣元市人民銀行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師德雄
審 判 員 馬玉春
人民陪審員 張德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苗夏菲
附法律條文:
第一百七十一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偽造貨幣罪】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