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作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云磊與被告人徐臘男共同故意傷害致死被害人胡兵兵、并指控上述二被告人伙同同案被告人王某、張某某搶劫案,正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中。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臘男伙同被告人張云磊在路過通州區(qū)某地鐵站口時,遇到被害人胡兵兵,被告人徐臘男以被害人胡兵兵以前曾經打過自己為由,糾集被告人張云磊一起毆打被害人,其中,被告人徐臘男用棒球棒擊打、被告人張云磊用拳腳毆打,致使被害人腦顱閉合性損傷、心肺挫傷致心源性休克死亡,公訴機關據(jù)此指控被告人張云磊、被告人徐臘男犯有故意傷害(致死)罪,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還指控,被告人張云磊伙同被告人徐臘男、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張某某共同搶劫了某飯店摩托車一輛(價值3000元),構成搶劫罪,提起公訴,公訴時并注明被告人張云磊犯罪時未滿十八歲。
庭審時,本律師作為被告人張云磊的辯護人,針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張云磊的起訴,結合案卷中材料及庭審調查時被告人的當庭供述所反映的案件法律事實,針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張云磊故意傷害罪的指控, 以被告人沒有實施故意傷害被害人的行為、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張云磊故意傷害罪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為由,為被告人張云磊作了無罪辯護;針對被告人張云磊搶劫罪的指控,提出了被告人張云磊在本案中具有是未成年人、屬于初次犯罪、在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認罪態(tài)度好、有積極悔罪表現(xiàn) ,積極對搶劫案件被害人作了全額賠償?shù)惹楣?jié),提出了減輕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減輕處罰辯護及量刑辯護。
控辯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辯 護 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北京市中潤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張云磊家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被告人張云磊一審辯護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審理活動。接受委托后,我仔細的查閱了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現(xiàn)結合庭審調查已查明的事實,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總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張云磊沒有實施故意傷害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張云磊故意傷害罪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張云磊依法具有酌定、法定的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情節(jié),依法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建議對其判處緩刑,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張云磊沒有實施故意傷害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張云磊故意傷害罪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1、告人張云磊在卷宗及當庭的供述中,關于自己沒毆打被害人胡兵兵,相反,在被告人徐臘男毆打被害人胡兵兵時,自己還在其中阻止、勸架、拉架的供述,與被告人徐臘男當庭的供述相互吻合,同時,公訴機關舉證的《尸體檢驗鑒定書》中,關于被害人胡兵兵的傷情的記載,也明確的表明,被害人胡兵兵身上的傷很明顯都帶有棒球棒擊傷的痕跡(表現(xiàn)為受傷部位大都帶有條狀中空性皮下出血),與被告人張云磊、被告人徐臘男的上述供述相互印證,三份證據(jù)相互印證、相互吻合,足以證明被告人張云磊沒有實施毆打被害人胡兵兵的行為,被告人張云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屬于阻止他人重大犯罪的行為,依法應認定為重大立功行為。
2、被告人徐臘男多次的供述中時供時翻,結合其他證據(jù),應認定其當庭供述屬實。
被告人徐臘男在幾次供述中,有的說沒看清被告人張云磊打沒打被害人,有的又翻供,說被告人張云磊對被害人身上、臉上拳打腳踢,甚至供述說是張云磊提議傷害被害人,但是,當庭又供述了張云磊除了打了被害人一個耳光之外,沒有再毆打被害人,甚至還在自己用棒球棒打被害人時,還阻攔自己,結合尸檢報告可以明確看出,被害人身上、臉上根本沒有什么被拳腳打傷的痕跡。對于為什么會供述張云磊與其共同傷害被害人,被告人徐臘男在庭審時供述稱,那樣供述是為了推卸責任。因此,綜合結合上述證據(jù)來判斷,應認定其庭審中的供述屬實。
3、公訴機關舉證的證人證言證明內容模糊,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且證據(jù)之間有矛盾之處,不能證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云磊實施了故意傷害被害人的行為。
首先,全部證人都沒有明確地證明被告人張云磊毆打被害人身體的具體部位,無法與尸檢報告相互印證,不能證明具體的擊打部位,便不能證明被告人擊打部位與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之間有什么因果關系,因而,便不能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其次,證人馬寶國的證言明顯的有悖常識,應不予認定。
證人馬寶國年齡為四十七歲,其證實自己離案發(fā)現(xiàn)場的距離為二百米左右,根據(jù)被告人張云磊的供述,當時的天正下小雨,光線肯定不充足,在這種距離,即便沒有花眼、遠視、近視等情況,證人也根本不能看到其證明自己看到的案發(fā)過程、被害人、被告人體貌特征、衣著特征、甚至兇器的大小尺寸、被告人穿著衣服比較干凈等情況,因而,證人馬寶國的證言明顯的有悖生理常識,應不予認定。
證人馬寶國證明被告人用棒球棒打到被害人頭部一棒,但是,沒有倒下,這個情況與其他證人及被告人供述不符,因而,不能成立。
第三,證人劉正喜證言中不但看見了打架的過程,而且還聽到了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對話,按照常識證人離現(xiàn)場的距離應該不會超過20米,否則,不會聽到說什么,但是,被告人張云磊庭審中供述,案發(fā)時,周圍根本沒發(fā)現(xiàn)有別人,而證人又沒有證明自己離現(xiàn)場的距離,也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該證人離現(xiàn)場的距離,因而,證據(jù)不足,不能予以采信。
另外,其關于被告人張云磊對被害人多次拳打腳踢的證明與證人孫學印證詞中證實的被告人張云磊沒怎么打的事實不符,兩證人證言之間存在明顯的矛盾,應不予認定。
第四、證人證明張云磊毆打被害人的原因,辯護人認為不是出于作偽證,而是出于證人離現(xiàn)場距離太遠,只能看到人影、動作,看到案發(fā)時三人糾纏在一起,誤把被告人張云磊拉架的行為當成是一起打被害人了,在那么遠的距離以外,本來就很難以分辨三人是在一起打架還是張云磊在其中拉架,結合,被告人逃離現(xiàn)場后,證人肯定會趕到現(xiàn)場,會看到被害人死亡的一些情況,在作證時,便把許多主觀上的推斷當成了事實,向公安機關作了證明。因此,對這些證人證言認定時,要全面結合其他證據(jù)印證,去偽存真,還事實真相。
在本案中,尸檢報告、被告人張云磊供述、被告人徐臘男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證明被告人張云磊沒有實施毆打被害人的犯罪行為,因而,公訴機關舉證的證人證言證明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不予認定。
第五、被告人張云磊沒有與被告人徐臘男共同傷害被害人的故意,誰買的球棒,誰開的摩托車均與本案沒有什么關系。
在庭審中,被告人徐臘男供述其是偶然發(fā)現(xiàn)被害人,覺得面熟,確認了是被害人時,與被害人發(fā)生口角后才傷害的,被告人張云磊事前根本不認識被害人,之前兩人之所以過來找被害人,是因為被告人徐臘男認出了被害人后想把被害人用摩托車帶回住處,而不是在案發(fā)現(xiàn)場傷害被害人,因此,二被告人沒有共同傷害的故意,不構成共同犯罪。
二、被告人張云磊依法具有酌定、法定的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情節(jié),依法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建議對其判處緩刑。
1、被告人張云磊是未成年人,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根據(jù)《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guī)定,應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被告人張云磊在實施搶劫過程中,沒有使用暴力毆打被害人的情節(jié),在共同搶劫犯罪中,各被告人都起到了主要作用,各有分工,不分主從。案發(fā)后,被告人張云磊 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對被搶劫的被害人進行了高額賠償(搶劫的車輛購買時三千元,賠償時沒折舊,賠償了被害人三千元),取得了被害人的充分原諒,該起犯罪沒有找造成其他的嚴重后果,屬于社會危害性較小,被告人又屬于初次犯罪(之前沒有實施故意傷害罪的行為,因此,之前沒有過犯罪),被告人張云磊的上述情節(jié),屬于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請法庭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3、被告人張云磊在本案中有重大立功情節(jié),請法庭考慮減輕處罰。
庭審中公訴人舉證的《胡兵兵被傷害(致死)案破經過》證實,在案發(fā)后,公安機關進行了大量的排查工作,后來,在排查被告人張云磊時,經過審訊和做工作,被告人張云磊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被告人徐臘男的犯罪事實、沒有破案線索時,主動供述了被告人徐臘故意傷害(致死)被害人胡兵兵的犯罪事實,使公安機關據(jù)此線索審訊被告人徐臘男,從而直接導致了偵破該案,被告人張云磊的行為屬于主動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的行為,同時,也屬于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且在被告人徐臘男實施故意傷害犯罪時,被告人張云磊還有對其阻止的情節(jié),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xiàn)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規(guī)定,被告人張云磊的行為,屬于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1號)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張云磊具備法定的減輕處罰和適用緩刑的條件,請求法庭考慮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判處緩刑,以貫徹刑法對未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以上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望予采納。
辯護人:北京市中潤律師事務所 王 勇律師
200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