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晉刑終132號
原公訴機關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新旺,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繁峙縣,捕前住本村。2016年7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運輸爆炸物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經原平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羈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曾剛,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廣元市,捕前住原籍。2016年1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經原平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辯護人何任靜,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劉曉鵬,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捕前住太原市小店區(qū)黃陵街道辦事處北營社區(qū)豐景佳園。2016年4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采礦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經原平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陳建軍,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岢嵐縣,捕前住原籍。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經原平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羈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忻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曉鵬犯非法采礦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原審被告人陳建軍、曾剛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原審被告人趙新旺犯非法運輸爆炸物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晉09刑初59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趙新旺、曾剛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認為原判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2年年初,馬千里(已判刑)通過與中國人民解放軍66443部隊簽訂尾礦綜合治理協議書的方式,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雇人進入該部隊非法開采鐵礦。期間,被告人劉曉鵬于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受馬千里雇傭,先后以后勤部長和副總經理的身份參與鐵礦開采,亦參與非法買賣爆炸物供開礦使用。經山西省地質工程勘察院、山西省地質勘測局二一一地質隊勘測,馬千里等人非法開采破壞鐵礦資源量為247928噸。經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鑒定,馬千里、劉曉鵬等人的非法開采破壞鐵礦資源價值為2727.208萬元人民幣。案發(fā)后,原平市公安局從非法采礦點共查獲炸藥3144千克,雷管8260枚。經忻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炸藥為制式硝銨炸藥,能夠引爆,該雷管為合格的制式電雷管,能夠引爆。
2012年至2014年2月,被告人陳建軍在馬千里的雇傭下,伙同明二白(已判刑)共同看管該礦炸藥約20000千克,雷管7057枚,并負責發(fā)放供采礦使用。2014年4月17日馬千里將非法采礦和庫存的雷管、炸藥移交給耿光海經營管理。之后被告人曾剛在耿光海的雇傭下,伙同張春彥(已判刑)共同看管炸藥14000余千克、雷管17579枚,并負責發(fā)放供采礦使用。
2014年,被告人趙新旺在李建華的雇傭下,先后兩次駕駛自己的×××大型貨車從山西省左云縣將李建華非法購買的炸藥共20000千克運輸至馬千里鐵礦,供采礦使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程序性證據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
證實:2014年9月18日原平市國土資源局向原平市公安局移送馬千里等人非法采礦一案線索,原平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19日查獲非法儲存的炸藥。原平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18日對馬千里非法采礦一案立案,9月20日對耿廣海等人非法儲存爆炸物立案,2015年5月5日對馬千里等人重大責任事故、非法買賣爆炸物立案。
2、劉曉鵬拘留證、逮捕相關文書。
證實:劉曉鵬于2016年4月8日被執(zhí)行刑事拘留,2016年4月11日提請批捕,原平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4月15日批準逮捕,原平市公安局于同日執(zhí)行逮捕。
3、陳建軍拘留、逮捕相關書證。
證實:陳建軍于2016年2月25日被執(zhí)行刑事拘留,2016年3月1日提請批捕,原平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3月4日批準逮捕,原平市公安局于同日執(zhí)行逮捕。
4、曾剛拘留、逮捕相關證據。
證實:曾剛于2016年1月23日被執(zhí)行刑事拘留,2016年2月16日提請批捕,原平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2月22日批準逮捕,原平市公安局于同日執(zhí)行逮捕。
5、趙新旺拘留、逮捕相關證據。
證實:趙新旺于2016年7月4日被執(zhí)行刑事拘留,2016年7月28日提請批捕,原平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8月4日批準逮捕,原平市公安局于同日執(zhí)行逮捕。
實體性證據
1、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鑒定書,原平市國土資源局執(zhí)法監(jiān)察大隊關于將原平紅運礦業(yè)有限公司及馬千里非法開采鐵礦破壞資源價值鑒定書移交公安機關的函,山西省地質勘查局二一一地質隊、山西省第九地質工程勘察院66443部隊與馬千里非法開采鐵礦破壞礦產資源價值勘測核算報告,鑒定意見告知書證實:原平市國土資源局委托山西省第九地質工程勘察院、山西省××隊非法開采鐵礦案破壞礦產資源數量及金額進行鑒定,山西國土資源廳得出鑒定結論:非法開采破壞鐵礦資源量247928t,非法開采破壞鐵礦資源價值2727.208萬元人民幣,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劉曉鵬、陳建軍、曾剛。
2、中國人民解放軍66443部隊與馬千里所簽訂的尾礦綜合治理協議書證實:馬千里與解放軍66443部隊于2013年1月15日簽訂尾礦治理協議,約定由馬千里代表的原平祥源鐵礦綜合治理部隊尾礦庫及進行綠化。同時,部隊方同意祥源鐵礦在治理過程中必要的零星開采,用以彌補治理經費。
3、理化檢驗鑒定報告及告知書證實:2014年9月23日對提取于原平市66443部隊的疑似炸藥進行檢驗,經檢驗,能夠引爆。2014年12月15日對所提取電雷管、炸藥進行引爆實驗,能夠引爆,并將上述結果告知各犯罪嫌疑人。
4、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被告人馬千里伙同他人非法采礦,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犯罪事實。
5、安俊峰所提供記賬單及過磅單證實: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共從馬千里所承包鐵礦上拉鐵粉8416.24噸,合計貨款636.817萬元。
6、馬千里與耿光海所簽承包合同書證實:耿光海與馬千里于2014年4月17日簽訂合同,約定由耿光海組織人員在原平市大牛店鎮(zhèn)鐵礦開采鐵粉。
第二組證據證實被告人劉曉鵬犯非法采礦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的證據
1、被告人劉曉鵬供述。
筆錄摘要:我是2012年3月份到上陽武軍需倉庫里面我朋友馬千里的鐵礦打工,直至2014年3月份。期間以"后勤部長"、"副總"的身份參與過鐵礦的管理,鐵礦的名稱叫"祥源鐵礦"。我只知道這個鐵礦的頭兒是馬千里,馬千里曾講過,梅鑫凱是股東,馬千里雇傭我,年薪15萬。最初安排我管后勤,后來安排我管選廠。到最后又安排我管了一段后勤,就是有人先稱我為劉部,后稱我劉總,也有人叫我李總。叫我李總是因為經常有馬千里、劉剛等人以及我的朋友去礦上,有時候在一塊吃飯過程中,相互介紹可能出錯,有人叫我李總,也有人面對面還稱呼我李總。我沒有見過祥源鐵礦的開采手續(xù)及證照,只是馬千里曾對著我們幾個所謂的管理人員說過,部隊讓他治理尾礦庫。但沒有經費,讓他采些鐵礦作為治理經費。劉剛是鐵礦的總經理,全面負責,曾直接管理過物流,也在部隊外面馬路邊的物流部住過。
雷管、炸藥庫的具體方向我記不住,應該在礦山的西南方向較高的一個地方。有一處磚泥結構房子是看管雷管、炸藥的明二白、陳建軍住的地方,有幾間彩鋼房是庫房,但我沒進去過。只是在磚泥房子里應明二白、陳建軍的邀請,和劉剛、梅鑫凱、許志勇、趙國兵等人吃過幾次飯。我2013年3月離開鐵礦時,明二白、陳建軍還在那兒看管雷管、炸藥呢。張某曾在鐵礦管理過財務。2013年8月份,鐵礦上的馬千里、趙國兵和我以及馬千里的岳父母等人一同去內蒙旅游,當時張某駕駛一輛車在返回途中將馬千里的岳父母撞死,之后張某就離開了鐵礦。趙國兵和我以前在一個部隊,劉剛和梅鑫凱是在鐵礦上認識的。
2、同案犯李建華于2015年9月25日所作供述。
筆錄摘要:我現在記得不太清,不是2011年的冬天就是2012年冬天,那是我第一次買賣炸藥的。我只賣給過這個鐵礦。開始是李總聯系的我,李總給我打電話,說他們鐵礦上需要炸藥,讓我過原平商量一下,后來我在一天的晚上就來到他說的部隊門口外面的物流部,李總和劉總從礦上下來與我見面商量說想讓我給弄炸藥了。之后我就聯系上我以前在繁峙縣開礦時認識的"大軍"讓他給聯系買炸藥,說下利潤我倆伙伙分,他聯系賣家,我聯系買家。過了一個月后,李總聯系我讓我給送貨,我就開著我的半掛拖車(晉BC966)到了左云縣城邊,"大軍"那面聯系下的人將車接走,大約2、3個小時后將裝上炸藥的車送回來,我就開上送到原平這個部隊門外的公路邊,過來之后我電話通知李總,礦上下來人將車接上送到礦上。這次我給他們送了五噸,每噸三萬一,劉總和李總都在了,后來劉總將十五萬五的炸藥款全部付清。
炸藥從包裝看挺正規(guī)的,每件就是八包裝的,24公斤裝,紙箱外面沒有任何字樣,另外"大軍"告我說這炸藥是正規(guī)廠家出來的,保證質量,后來礦上聯系我的人也說這炸藥質量挺好。
前后我接觸過三個人,開始是李總和劉總。第二趟是第二年的上半年送的,這次聯系我的人就不是李總和劉總了,換了一個個子較低的男的,他叫什么我不清楚,但是他叫我老李。第二年拉了三趟,前兩趟是每車十噸,最后一車人家說年底了快放假呀,讓我少拉點,我就給他送了五噸。這一年總共送了二十五噸炸藥,炸藥的規(guī)格和價錢還和以前的一樣,付款也就是聯系我的那個人,每次都全部付清。這三次都是我的大車拉的,車是我一個人開的。
第三年我雷管炸藥都送過,前兩年人家也讓我弄雷管了,"大軍"也弄不下,我就沒給送過,具體人家從哪弄雷管我就不知道。第三年礦上聯系我的低個子讓我給送雷管了,聯系了大軍之后,大軍說一枚十六塊錢,我轉告礦上以后,礦上嫌貴了,但是過了一段時間他們還是讓我給他們送。第一車雷管是大軍親自開的一個依維柯樣子的面包車,從崞陽高速口下來,我從崞陽開上這個車送到鐵礦物流部,大軍沒有去在崞陽等錢的。這次送了3700枚雷管,每個十六塊錢,黑色管體的電雷管,數碼都被刮了。第二次大軍開的他的私家車(白顏色豐田標志的轎車,價錢應該在40多萬元,車牌號不清楚)從原平高速口下了,到了大牛店那面的一個旅店,我開著自己的五菱面包車(×××)接上雷管送到鐵礦物流部,這次送了4000枚,東西和價錢和以前的一樣。
第三年的炸藥是趙新旺給送的。
物流部的人就是將我的行車證拿上到部隊門崗登記后,由礦上的人開上送到里面,我在物流區(qū)休息等待。
3、李建華辨認筆錄證實李建華在12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辨認出7號系其所稱其第一次聯系購買炸藥的上陽武鐵礦內李總,7號為劉曉鵬。
4、同案犯許志永于2015年2月13日所作供述。
筆錄摘要:我是2013年3月份到66443部隊后山鐵礦的,鐵礦全稱叫山西祥源能源有限公司,法人是馬千里。我是我表哥徐創(chuàng)介紹來的,他跟鐵礦老板馬千里是發(fā)小,我在我們縣的鐵礦上干了十幾年了,一直在安全口上,負責管安全的,我表哥跟我說他朋友馬千里在原平開了個鐵礦,他不懂安全,讓我過來幫忙,后來我就來了。這個鐵礦有無其他股東我不清楚。這個鐵礦的采礦許可證等相關手續(xù)我從來沒見過。馬千里是老板,劉剛是副總,負責礦上的日常管理,趙國兵負責選廠的生產,我算是礦長,負責管礦上的安全,還有一個管安全的叫行金明,他跟馬千里是戰(zhàn)友,他主要是負責植樹。
雷管、炸藥是馬千里安排從外面買回來的。劉剛是2014年才當上副總的,他之前有一個叫劉小鵬(老家是內蒙的,他媳婦是太原的,她在太原有家),大概是2013年9月份左右,劉小鵬給了我一個手機,他說這個手機就是專門用來聯系買雷管、炸藥的,并且吩咐我不要用這個手機撥打其它電話,之后馬千里也吩咐過我,讓我看見雷管、炸藥用的不多時候,就用這個手機聯系買雷管、炸藥。這個手機平時就放在我宿舍,每次炸藥和雷管用的剩下不多了,我就跟馬千里匯報,他就讓我用那個手機聯系,我在電話中聯系好以后,再跟馬千里匯報了,他再讓會計準備好錢。需要購買雷管炸藥時,我除了跟馬千里匯報之外,還跟劉剛、趙國兵匯報。劉小鵬也清楚馬千里讓我聯系購買雷管、炸藥的事。炸藥、雷管也就是只夠四、五天用。我平時不用這個手機,我記不清這個手機的號碼了。送炸藥的聽口音是代縣、繁峙口音,但具體哪的不清楚,姓名也叫不來。手機號碼我不記得了,這個手機只存有這一個號碼,存的名字叫"材料"。我和對方在電話中聯系好數量和價錢以后,一般他們都兩三天以后就給送過來了,他們送過來到了營門口的時候,他再給我打電話,我再跟馬千里匯報,之后他安排鄭一剛把車從營門口領進來,車只能開到選廠這面,之后再用鏟車把炸藥運輸到炸藥庫。采礦隊的工人裝卸、運輸炸藥、雷管,在組織、清點的時候公司的領導們基本都在了。錢是在清點完之后,會計拿著錢當時就給了,送炸藥、雷管的有時候是司機一個人,有時候是兩個人,聽口音是代縣、繁峙的,他倆來了也不多說話,年齡都在50左右,開的紅色的半掛車,車牌我記不得了,一輛一般是拉10噸,一噸的價錢也不一樣,有時候2萬元一噸,有時候3萬元一噸,雷管是16元一枚,我聯系過三次雷管,第一次是大概2013年秋天,買了十噸炸藥,3000枚雷管,第二次是2014年4月份,這次買了十噸炸藥,5000枚雷管,第三次是2014年6月份,這次買炸藥的時候,耿光海的工隊已經來了,這次買了十噸炸藥、10000枚雷管,這次付款是我們的會計和耿光海的會計都在來,炸藥一共是32萬或33萬,雷管是17萬或18萬,這次送炸藥的好像是來了兩個人,這次買的雷管、炸藥沒用完了,因為2014年7月份,部隊的調查組進駐了部隊,后來就停了。
許志永于2015年2月14日所作供述。
筆錄摘要:我是2013年3月份去的礦上,當時馬千里不常在那住,隔三差五去一下,那會兒是梅鑫凱全面負責,人們叫他"梅總",劉曉鵬負責后勤,人稱"劉部",劉剛當時管物流,協調出入部隊大門,我從去了以后就管采礦的安全,同時監(jiān)督爆破的安全,劉后來還給聯系過雷管、炸藥,人們叫我"許礦"。到2013年5月份左右,具體日期記不清了,梅鑫凱離開了礦上,之后由劉曉鵬全面負責,改稱"劉總"。劉剛不管物流,管上采礦了,鄭一鋼管上物流了。2014年又變成劉剛全面負責,之后,劉曉鵬管了三四個月后勤也離開了礦上。趙國兵是2013年底2014年初去的,那是劉曉鵬還在,趙國兵剛去時管選廠。劉曉鵬走了之后還去了一個姓李的,管后勤工作。趙國兵老家五臺縣,年齡可能比我小點兒。
劉曉鵬交給我手機時沒其他人在場,他交給我手機讓我注意雷管、炸藥不多的時候打電話聯系。我開始不愿意攬這個活兒,也和劉曉鵬提出來,但劉曉鵬又說,不怕,到時候給我匯報一下,你只是打電話約送貨的時間和數量,別的不用你考慮。我當時不愿意干那個活兒是因為我意識到不是正當渠道來的雷管和炸藥,手機究竟是打給誰我也不清楚,手機存的"材料",我沒有刻意的去看過對方的號碼,昨天仔細回想起來,接電話的口音和明二白口音好像應該是五十來歲的男人,雷管、炸藥的使用情況一般都由明二白告我,有時候陳建軍也說。我沒有用聯系爆炸物的手機給馬千里打過電話,我交給趙國兵那部聯系爆炸物的手機的時候沒別人在場。
以前我記得是8月份最后一次聯系炸藥,這些天想了想,是2014年的5月底還是6月初確定不了,而且那一次送貨的人沒有進部隊大門,是趙國兵開車,我坐的,從營區(qū)外我公司的物流部附近把拉著十噸炸藥的紅色半掛車開到選廠去炸藥庫的半路上,由耿光海的工人以及明二白等人卸車,把炸藥運輸到炸藥庫,在卸貨點數后把車開出物流部的,公司會計高海超和耿光海的會計去給"送貨人"結算的貨款。雷管每次聯系后都是送炸藥的大車先來,過一兩天小車送去,在物流部附近將雷管搬到公司的皮卡車由我的人拉到礦上,點貨后交錢。我見過一次送貨車是白色的面包車,啥牌子想不起來,我公司的皮卡車是綠色的,兩輛車牌號我不記得了,送雷管的人與送炸藥的人應該是同一伙人,每次雷管炸藥來了之后都要向馬千里匯報,而且每次都是打電話,馬千里告我說鄭一鋼協調的門崗,同時還讓我告給劉剛、劉曉鵬、趙國兵,送雷管炸藥的人記得是兩個四五十歲的男的,繁峙或代縣口音。
5、同案犯趙國兵筆錄。
筆錄摘要:我和馬千里是朋友關系,因為劉曉鵬和馬千里鬧矛盾在年底離開礦上,到了2014年礦上來了河北任丘人李偉群擔任副總,負責管理后勤,高海超擔任會計,其中劉曉鵬、梅鑫凱和劉剛可能是馬千里鐵礦股東,但具體是不是我不敢肯定,我是2013年8月份給馬千里打工的。剛開始我在太原給馬千里開車,有時也拉他來一下原平的鐵礦,到11月份的時候,馬千里說礦上人們不好好干,就讓我到礦上監(jiān)督他們,讓我擔任選廠廠長,主要目的是監(jiān)督礦上的人員不要私自弄走馬千里的東西和錢,后來在2014年年初耿光海準備來之前,因為礦上來了個李偉群,馬千里就召開一次會議,會上馬千里宣布讓我擔任礦上副總,繼續(xù)負責選廠生產。
2013年8月份以后我給馬千里開車時,在太原見到我的戰(zhàn)友劉曉鵬,我倆閑談過程中,劉曉鵬就談到他給礦上購買雷管炸藥的事情,我出于好意還勸過劉曉鵬不要干這些事,劉曉鵬就告訴我說,他終于將買賣雷管炸藥的事情推出去了,聯系雷管炸藥的手機是梅鑫凱給了他的,這下給了許志永了。2014年9月份轉移了炸藥雷管之后,許志永就請假離開礦上了,在離開的時候,許志永到我辦公室將一部聯系炸藥雷管的電信手機(黑色,直板觸摸屏,屏幕比較大,邊緣有弧度,)交給我,他說他要回家走幾天,先把這個手機放這哇,我就把這部手機放到我辦公桌上。我9月8日過完八月十五以后就離開礦上,礦上后來就留下行金明、高海超和鄭一鋼等人看守,后來行金明給我打電話說鄭一鋼將我們的辦公室弄開,將里面的電視機和一些用的東西拿走了,具體那部手機到哪了,我也不清楚,我記得有一次送來10噸炸藥付了人家30多萬元,送來一萬枚雷管給了人家18萬元。
6、同案犯鄭一鋼2015年6月4日供述。
筆錄摘要:我到物流部以后,礦上的總經理馬千里,副總有劉曉鵬、劉剛,選廠廠長是姚廠長。2014年劉曉鵬沒有來,又來了個李偉群,也是擔任副總,劉剛是公司的總負責,總體管理礦上的事情,他和劉曉鵬、李偉群都管理我們物流。
我在物流部期間礦上拉進過雷管、炸藥。我在物流部期間大車送過兩次,一次是在2013年冬天來的,另一次是2014年5月底6月初的時候來的,雷管是由一輛銀灰色的面包車送來的大車來了以后,一個臉上有毛病的人將車鑰匙交給我,我將鑰匙交給礦上派下來的司機,再到部隊門口作了登記就把車及貨物送出去了。雷管來了以后在物流部等著,礦上派車下來后接上送到礦上,2013年冬天那次我只是見這個面包車來,沒有參與裝卸,2014年那次我參與來,將袋裝的貨物從面包車上裝到皮卡車上。礦上派的兩次司機第一次是在礦上拉礦的大車司機,上陽武人,具體叫什么不清楚,40多歲。第二次是礦上的趙國兵。皮卡車的司機記不起來了。
送貨的大車司機2013年冬天那次是一個比較瘦的人,40多歲,2014年5月那次是一個比較胖的人,年齡四十大幾歲。面包車每次都是那個臉上有毛病的人開的。
2015年6月11日所作供述證實2013年那次送炸藥的人來了,我是接到劉剛和劉曉鵬的電話安排,說貨來了,讓我與門崗聯系登記把貨送進礦上。
2015年8月10日所作供述證實接劉剛、劉曉鵬通知送車過部隊門崗,不用再匯報,物流部由劉剛、劉曉鵬管理。
7、張某證言。
證實:其于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以前在原平上陽武馬千里所在的部隊鐵礦擔任會計,并且支付過部分人員工資和購買炸藥、雷管的費用。炸藥、雷管的來源他不清楚,但是馬千里、劉剛、劉曉鵬、梅鑫凱他們幾位領導應該清楚,付款給過一名花臉男子。
8、楊子軍筆錄。
證實:2012年年初證人組建工隊在馬千里所在鐵礦上施工,當時礦上主要負責人有馬千里、劉剛、梅總、劉部。
9、龍永萬詢問筆錄。
證實:馬千里手下的人主要有另一個股東是太原附近的梅鑫凱,劉剛是雇員,每個月工資三萬元,主管礦山的一切事物,包括爆炸物不夠用也直接跟他說,另外有個叫劉部的,是內蒙人,管礦山上的后勤工作,姓明的是具體管理炸藥、雷管的。
10、同案犯梅鑫凱供述。
筆錄摘要:2011年底,我通過太原市交警隊的朋友認識太原人馬千里。有一次馬千里談到他在原平市上陽武村部隊里面開了一個鐵礦,說這個礦是軍礦,并且還有合法手續(xù),讓我朋友出300萬占上百分之十的股份,后來我朋友就和他談好準備和馬千里一塊開這個礦,到了2012年2月底我朋友先將二三十萬交到我手中,讓我給了馬千里。我就來到原平市上陽武部隊里面的鐵礦,當時來了以后礦上馬千里是大老板,劉剛是第一副總,后來馬千里讓我也當了副總,后來過了十來天,又來了個劉曉鵬,他也是副總,應該劉曉鵬在我來之前就定下來了,只是因為有事晚來了幾天。后來到了5、6月份的時候我知道這礦沒有手續(xù),另外礦上掙下的錢也不給分,就和馬千里吵了一架,從那以后我就離開了礦上。
我在礦上期間,礦上管理人員先后有:老總馬千里、總體管理的劉剛、副總劉曉鵬(內蒙人)、安全礦長許礦長、會計張某、辦公室主任王凌祥、看炸藥庫的明二白和小陳。劉曉鵬負責管后勤的經理,
梅鑫凱于2015年2月14日筆錄。
筆錄摘要:我所在的鐵礦名稱是祥源鐵礦,這個名稱是馬千里自己起下的,沒有注冊,只是平時人們這么叫。這個礦在原平市上陽武744部隊管理區(qū)里面,具體這個部隊的番號我叫不來。這個鐵礦沒有合法手續(xù),馬千里和我說過這個鐵礦是和部隊簽訂過合同,但是我也沒有見過合同,到底有沒有我也不清楚。馬千里和我太原交警隊的朋友具體怎么談的開鐵礦的我不太清楚,他們兩人談好以后,我朋友讓我到原平管理鐵礦,我才和馬千里單獨接觸上,在接觸的過程中,我認識了劉曉鵬。劉曉鵬,男,年齡在40歲左右,內蒙人,口音是內蒙大同一帶的口音,他和馬千里以前就認識。2013年初馬千里的一個叫趙國兵的朋友介紹來的河北人,人家河北人給的價錢高,馬千里就說以后的鐵粉就都賣給這個河北人吧,到我2013年5、6月份離開礦上時礦粉一直是賣到河北了,我走之后聽說這個趙國兵還到礦上搞了管理了,具體搞了多長時間我就不清楚了。
梅鑫凱于2015年3月2日對馬千里鐵礦上主管后勤,有時也去采礦區(qū)和造礦區(qū)檢點生產的副總劉曉鵬的辨認筆錄,經辨認,梅鑫凱辨認出劉曉鵬。
11、同案犯明二白于2015年8月10日筆錄。
筆錄摘要:我在墻上沒有見過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相關規(guī)章制度的牌子,馬千里也沒有組織我及相關人員參加過上崗培訓。我沒有民爆方面的上崗資格證書,炸藥庫的墻上也沒有民爆方面的資格證書或者管理制度。
我主要受劉剛管理,有事情向他匯報。最早劉剛和劉曉鵬安排我和陳建軍看管炸藥庫。炸藥送來后我們都會進行清點和登記,工隊使用時我們也會進行出庫登記,具體登記下的資料會不定時的交給礦上,開始時是交給劉剛,在許志永來了之后就交給許志永。火工品的使用是由我和許志永監(jiān)管的,主要監(jiān)管炸藥是否全部使用和安全引爆。炸藥用完之后我會告訴劉剛,由他安排購買。
明二白于2015年3月2日對馬千里鐵礦上主管后勤并參與采礦、選礦的管理人員人稱劉總、劉部的劉曉鵬的辨認筆錄,經辨認,其辨認出劉曉鵬。
第三組證據證實被告人趙新旺犯非法運輸爆炸物罪的證據
1、被告人趙新旺供述。
證實:其有一輛紅色大運牌半掛車,車牌號是×××,戶名是其二姐趙補蘭,但車款是自己獨立支付,獨自經營,與他人無關。其和李建華認識很多年,兩人曾在東山鐵礦一起當過工人,李建華共用過其車兩次,都是從左云拉到原平,但拉的是煤。其是因為和大營修理鋪的"紅紅"打架之后自己打電話報的110被民警帶到派出所的。
當庭供述:公訴機關指控的是事實,我認可。
2、李建華于2016年9月21日筆錄。
筆錄摘要:我賣的"雷管"是大軍送到原平那個部隊附近交給我,由我賣給馬千里的鐵礦。炸藥是去左云縣由"大軍"買下,我用找的車和趙新旺先后都給馬千里鐵礦上了。我用趙新旺的車拉過兩次炸藥,每次十噸,共二十噸。用的趙新旺的車,我們兩個調替的開車。他知道拉的是炸藥,但來源他不清楚。我和趙新旺說好的每車給他二萬五千元,第一車的全部給他了,第二車的給了他二萬一千元,欠下他四千元。錢是在我兩個賣完炸藥開車回繁峙的路上用現金給他的。
李建華于2015年9月19日供述。
筆錄摘要:我給原平上陽武附近一部隊里面的鐵礦上送過六次炸藥雷管。炸藥第一次送了五噸,中間有一次五噸,其余每車十噸,總共送了五十噸。雷管送過兩次,第一次3700枚,第二次送了4000枚。
炸藥我印象中是在2011年年底送的第一次,第二年送了三次,第三年送了兩次。第一次是那個鐵礦上的劉總,大名叫不來,他給我打電話聯系的,他說先少要些,看好不好用,就先要了五噸。劉總是通過他們鐵礦上干活的工頭聯系上我的,這個工頭我現在叫不來名字。我以前養(yǎng)的一輛半掛車,主車車牌×××,掛車車牌晉BS966,第一年和第二年都是我自己的車送的,第三年是我租的趙興旺的車送的,一共租他的車送過兩回。我和趙興旺以前一起在東山鐵礦工作過,關系挺好。我租他的車跑一趟給他兩萬元錢,他的車,路上我和趙興旺伙伙調替的開車。趙興旺的車是大運牌半掛車,車頭是紅色的,主車車牌記不清了,掛車車牌尾數是668或者688。我給鐵礦上送的炸藥是從左云縣買的。"大軍"給聯系下的,給鐵礦送炸藥這個買賣是我和"大軍"伙伙鬧的,我負責把炸藥賣給鐵礦,他負責從左云買炸藥,掙錢后我倆平分。每次都是我們把車開到左云縣城邊上,然后那面的人就把車開走,大約三個多小時后,人家就把車裝好,然后再把車開過來,我就拉上送到部隊內的鐵礦了。左云那面賣炸藥的人是"大軍"聯系好的。"大軍"是大同廣靈人,他大名可能叫董志軍,我以前也不知道他真名叫什么,后來是有兩次我給他打款時,他給我發(fā)短信告給我卡號和名字時,寫的名字是董志軍,我才知道他真名叫董志軍。我從繁峙砂河信用社給他打過款,他的銀行卡也是信用社的。
雷管是"大軍"給我送過來的,有一回是他給我送到原平西鎮(zhèn)附近,他開的小轎車給我送過來,然后放到我的車上,我再送到部隊對面的物流部,礦上的人再運到部隊內的鐵礦上。我開的五菱面的車,銀灰色的,車牌是晉H,尾數是587,中間的字母記不清了。
趙興旺知道我從左云縣拉到原平的東西是炸藥。平時,從左云拉煤到原平運費一般四、五千就夠了。我給他兩萬元錢運費是因為拉的東西不一樣,這是拉的炸藥。我買一噸炸藥是22000元,我送過來賣31000元一噸。炸藥有時候是編織袋裝的,有時候是紙箱裝的,紙箱外面沒有字,一個紙箱能裝40斤炸藥。我們把車開到部隊對面的物流部以后,人家礦上的人出來,接上車以后開進部隊院的。
錢開始是劉總和李總給的,后來又換了一個人,這個人我叫不來名字。聯系我的就是133XXXXXXXX這個號碼。雷管我買是14元錢一個,賣是一個16元錢,賣一個雷管能掙兩元錢。我送過來的是電雷管,管體是黑色的,上面的號碼早已被刮了。
李建華于2015年9月20日供述。
筆錄摘要:我是通過董志軍從大同左云縣買上炸藥,然后運輸到原平賣給上陽武附近部隊內鐵礦。我使用過的號碼有155XXXXXXXX(太原市宏盛物流給發(fā)的卡、開戶人趙飛)、132XXXXXXXX(開戶人是一女人,名字叫不來)、還有個130XXXXXXXX,后來這個號給了我老婆楊新娥用了。我將炸藥雷管運輸到部隊外面的物流部,到了地方我就打那個133XXXXXXXX,他們就派人到這個物流部。最開始就是持有133XXXXXXXX(我手機上存的"元平")的劉總讓我將拉炸藥的車停到部隊外馬路邊,然后他們派人出來將車接走,后來這個號碼給了另一個人,這人就將讓我將炸藥雷管送到物流部。炸藥雷管送過來之后炸藥是在部隊里面清點了,我和趙新旺就不進去,在物流部休息。雷管是在物流部打開包裝一把一把的清點,清點時有物流和我接頭的人和礦上派出的人還有我在場。物流部常在的就那一個,平時他就是負責將我拉炸藥的車送到部隊門崗里面。
我快到時就打那個電話,當我們到了物流部時物流的人就出來接待我們,見面后也不說拉炸藥雷管的事,但是他們都知道我拉的是炸藥雷管。
我和趙新旺說用他的車拉炸藥,我提出一趟給他兩萬,路線是從左云縣到原平,后來他就答應了。趙新旺沒有主動問我有無拉炸藥活的情況,他見過"大軍",就是在拉那兩次炸藥時在左云交空車見過兩次。他這個車平時拉煤的半掛拖車,一般跑山西、陜西、河北等地。
李建華于2015年10月15日供述。
筆錄摘要:我雇趙新旺的車拉過兩車炸藥,每車十噸,都是在我給原平的部隊鐵礦拉雷管、炸藥的第三年,兩車拉的時間一次是在清明節(jié)以后,還有一車我記得是在清明節(jié)前。兩次都是我和趙新旺一起去的,都是從繁峙的××鎮(zhèn),然后從應縣去了左云縣,返回來是從左云上的二廣高速到原平的崞陽高速口下來,走108國道到原平去寧武的路上去了原平上陽武附近的部隊營房門外路邊的一個物流部還是貨運部交的炸藥。趙新旺的車開了五六年了,一直沒有雇過司機,只有他一個人開。
附:李建華于2015年9月19日所做辨認筆錄。
經組織辨認,李建華辨認出本案被告人趙新旺系與其一同兩次運輸二十噸炸藥人員趙興旺。
3、許志永2016年9月20日筆錄。
筆錄摘要:給馬千里非法開采鐵礦運輸雷管、炸藥的人是兩個,其中一個去的多點,另一個只見過一兩次,去的多的那個有點印象,去一兩次的那個個子高低與去的多的那人差不多,面部特征幾乎沒有印象了。
許志勇2015年3月17日筆錄。
證實:送雷管、炸藥的人是兩個四、五十歲的男人,繁峙代縣口音。2014年后將雷管、炸藥移交給了耿光海的人,是明二白、陳建軍和耿光海工隊的人辦理的。
4、郭娥娥筆錄。
筆錄摘要:我和趙新旺是夫妻,我丈夫有一輛"大運"牌貨車,車牌號我記不得,這輛貨車是我家的,戶頭是他二姐趙補蘭,由我丈夫獨自經營。近四五年一直是我丈夫一人開車搞運輸掙運費,因為是舊車了,不值得雇司機,我丈夫沒明沒夜的一個人跑車,養(yǎng)活我家五口人,很不容易。
5、鄭一剛供述。
筆錄摘要:2014年5月29日早上7時左右,我在原平市五五五物流信息部睡覺時,物流的劉剛給我打電話稱有輛車拉著一車貨在66443部隊門口停著,讓我協調進入部隊。8時多,我到了部隊門口,看到有輛半掛車停在部隊門口,車上就坐著礦上的趙國斌,我經過協調門衛(wèi),我和趙國斌將車開進了馬千里的祥云鐵礦的炸藥庫,工人把車上的貨卸下后,趙國斌開車拉著我,我們就出了部隊。
鄭一鋼于2015年6月11日筆錄
筆錄摘要:我見過送雷管炸藥的人,臉上有毛病的人每次都來,大車司機兩次兩個人,一個較瘦,一個比較胖,面包車就是臉上有毛病的人自己開的。
這個人來了之后,他就已經將車停到部隊門口,然后和礦上的人聯系,具體和誰聯系我不清楚,聯系完之后他和司機返下我們物流部休息,順便將車鑰匙交給我。2013年那次我是接到劉剛和劉曉鵬的電話安排,說貨來了,讓我與門崗聯系登記把貨送進礦上,2014年那次當時礦上管事的有劉剛、李偉群等人,他們電話通知我。等到礦上派出司機來我就將車鑰匙交給司機,然后我將行車證交給門崗戰(zhàn)士登記后就把車送進去了。送貨的車一個是一輛紅色大卡車,車上的貨物被篷布蓋的了,我也沒看,一個是銀灰色面包車,拉的貨物是被編織袋裝的,第二次送來時我還參與將貨物從面包車上卸下裝到礦上的皮卡車上。
6、趙國兵的供述。
筆錄摘要:我2013年11月份來礦上之后雷管炸藥是由安全礦長許志永聯系購買的,許志永和我說過賣炸藥的人是繁峙、代縣一代的人。我來之后經歷過兩次,一次是在2014年春季的時候,買了10噸,另一次是在過了兩個月之后又買了10噸。其中有一次拉了10編織袋雷管,編織袋里面有紙盒包裝的雷管,會計高海超從礦上拿了18萬元買雷管的錢在物流部給了送貨的人。2014年雷管炸藥分別送過兩次,送炸藥時有一次來了兩個人,其中一個每次都來,年齡40來歲,較瘦,臉上有類似于白癜風一樣的毛病,繁峙一帶口音,另一個是開車的,來過一次,年齡40來歲,較胖。
附:趙國兵于2015年3月25日所做的辨認筆錄。
經辨認,趙國兵辨認出本案被告人趙新旺很像是和李建華一同運輸炸藥來馬千里鐵礦的貨車駕駛人。
7、同案犯明二白供述。
筆錄摘要:我是在2012年3月份左右至2014年4月份管火工品的,炸藥有紅顏色的貨車先后去過兩次,每次十噸,還有三噸、五噸也往里拉過。雷管一般就是我公司的皮卡車和后來給耿廣海的白色輕卡車。雷管共保管過約三萬枚。拉雷管的車記得是我公司的趙國兵、高海超開過,但詳細情況記不得。紅顏色的貨車司機印象中兩次來的司機都是四十幾歲,是代縣、繁峙兩縣的口音,其中一個四十多歲,短發(fā),而且頭發(fā)稀少,鬢牙較深。
8、趙新旺車牌號×××大運牌汽車的違法記錄證實:李建華曾駕駛趙新旺的汽車在原平市境內出現違章記錄。
第四組證據證實被告人陳建軍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的證據
1、被告人陳建軍的供述。
證實:其于2016年2月23日到岢嵐縣公安局自首,其供述從2012年3月15日開始去馬千里位于原平的鐵礦與明二白一同看管炸藥、雷管庫,直至2014年4月份將炸藥庫移交給耿光海的工隊,大約拉過去了十車左右的炸藥,雷管每次一萬枚,有時候也三千枚、五千枚的運過去。移交給耿光海工隊的炸藥是一百九十來箱,雷管是六千多還是八千多。雷管、炸藥庫沒有相關機關的規(guī)章制度,也沒有相關的專業(yè)人員檢查過庫房。
2、同案犯許志勇供述。
筆錄摘要:我認識明二白和陳建軍,石全美工隊采礦期間,他倆在山上負責看管炸藥庫和雷管,采礦隊每天用的時候從他倆那領上,然后他倆也跟著下到礦井監(jiān)督雷管、炸藥的使用。后來承包給耿光海以后,炸藥庫和雷管等就全部交給了耿光海,由耿光海工隊的人負責看管雷管、炸藥,這之后,他倆也就每天跟著我負責到井下管理安全。我和明二白、陳建軍每天都下井,除了檢查安全以外,也負責監(jiān)督他們采礦隊領取、使用雷管、炸藥,每天去檢查時候一看他們有幾個工作面就知道他們大概需要多少雷管、炸藥,檢點他們不能多領,領的多了怕他們用不完出事了。還有就是每到月底的時候,我把他們一個月領取炸藥的單子匯總起來給了會計,完了采礦隊到會計那結算。
3、同案犯明二白供述。
筆錄摘要:我是雇工,每月五千元工資,我是2012年農歷二月去的馬千里鐵礦,一致干到2014年9月12日。礦上馬千里是總經理,人稱馬總,鐵礦上有些決策性的都是他說了算。劉剛是全面管理,人稱劉總,馬千里在與不在劉剛都全面檢點工作。有些事情請示馬千里,許志永是分管生產安全,人稱徐礦長。鄭一鋼是分管物流的,有車輛及貨物及相關人員進出部隊門崗由他協調并直接參與。他手底下沒有別的人員。我和陳建軍是生產安全員兼火工品的保管員。行金明是分管尾礦的治理綠化。趙國兵是分管選廠的生產安全,2014年以后參與礦山開采生產安全,領導許志永、我和陳建軍。
礦上只有一處放火工品的地方,是在礦山西南角上,地勢最高。有一處相對平整的地方,在高處的溝里,北側有一個地下存放炸藥的庫,炸藥庫的北面有一彩鋼房,儲存雷管,南面一彩鋼房是廚房,有一磚泥房子是火工品保管員的住房。地下儲炸藥的庫房原來就有,我2012年去了時是原有的庫房頂沒有了,到2012年4月份的時候,鐵礦上的馬千里、劉剛等人看了場地以后,雇傭的太原一帶的民工搭建的兩間彩鋼房,并把原來放炸藥的頂子也搭上了彩鋼。磚泥房子是2013夏季,我和保管員陳建軍在南面彩鋼房做飯,居住熱的不行。請示劉剛想開個后窗,劉剛說是再蓋上間住人的房吧,應該是他安排的外邊的民工蓋的磚泥房子。后來馬千里去過看到這間房子還問過我說是誰讓蓋的,看樣子他當時不清楚。火工品庫蓋起來不時長就啟用了。火工品是我們鐵礦上往回進了,但具體是誰負責我不清楚?;鸸て?012年4月份以后一直由我和陳建軍負責看管、發(fā)放,直到2014年的4月份,四川人姓耿的工隊去了以后不時長,把火工品的看管工作交給了姓耿的?;鸸て穾旆吭谑┕り爢⒂们昂鬀]有任何部門的人檢查驗收過,庫房沒有任何文字性規(guī)定、規(guī)章制度,火工品的來源不清楚,炸藥紙箱上沒有文字和標識。從2012年到2014年進回來的炸藥都是統(tǒng)一的,每箱約24公斤,裝有8包。雷管是電雷管,我知道國家正規(guī)產出的電雷管上有編號,而我的礦上進回來的雷管編號都被人為的打磨掉了,那就是怕公安機關查出來來源了,也能說明進貨的渠道不正規(guī)。所有雷管的編號都打磨掉了,我經手的每把雷管至少要見兩次,進貨點數的要一一過數,供開采發(fā)放時也是逐個清點,所以能確定都是打磨掉了。
我確實沒有見過與部隊方面的協議,也沒有見到過開采手續(xù)。在我兩年多保管、發(fā)放火工品的時間內,一直沒有見到過有標識、文字的炸藥和編號的雷管,由此可以斷定我們鐵礦沒有合法的開采手續(xù)。
明二白于2014年12月10日16時20分至16時30分對與其一起看管火工品的陳建軍的辨認筆錄,經辨認,明二白辨認出陳建軍。
第五組證據證實被告人曾剛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的證據
1、被告人曾剛供述。
證實:其于2016年1月14日在廣州火車站被廣州市××站民警抓獲。其于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份原平市祥源鐵礦看管雷管炸藥。其是被耿光海雇傭的,與張春彥一同看管炸藥庫。炸藥是紙箱包裝的,一箱24公斤,6包,棒狀的,雷管是黑色電雷管。其沒有看管雷管、炸藥的資格證書,雷管、炸藥庫也沒有相關文字性的規(guī)章制度。
2、同案犯人耿光海供述。
筆錄摘要:我與工隊無書面協議,我當時只跟他們口頭商量過,朱美利和許蘭珠兩工隊每產一噸15塊,吳永富工隊每產一噸16塊錢,因為吳永富當時給我介紹過這個礦,所以多掙一塊錢,吳永富和朱美利是以前陜西老石的工隊,他們以前就在這個礦干活,許蘭珠是后來來的,但他的工人和另外兩個工隊一樣都是以前的,他們共有70多人,我只帶過來30多個管理人員和駕駛員。雷管炸藥是老板馬千里的,他讓我保管、使用,當時馬千里說使用多少到最后扣錢,不過到現在還沒有算過賬。今年6月給我們送炸藥的車是紅顏色大卡車,就是拉鐵粉的那種拖車,當時朱美利在我身邊,我就安排朱美利的下炸藥。先前庫里有190多件炸藥和8000多枚雷管,其中有不到1000枚報廢雷管,具體數字我不記得了,6月份馬千里又給我提供炸藥差10多公斤10噸,雷管10000枚,入庫時都有帳,應該在我妹妹耿光麗那里。這些火工品全部用作鐵礦生產,我安排石礦長(平時叫他老石,大名叫不來)監(jiān)督火工品使用,當天領取當天全部使用,如果不能使用就地銷毀,但是這個雷管、炸藥沒發(fā)現有不能引爆的問題,應該是正規(guī)產品,不存在銷毀和流失的問題。我的庫管張春彥和曾剛應該清楚炸藥雷管規(guī)格。曾剛是四川廣元寶輪鎮(zhèn)人,男,49歲。
耿廣海于2014年10月12日筆錄。
筆錄摘要:今年5月初的一天,馬千里讓我接收這個炸藥庫,當時是馬千里公司的明師傅和另外的一個人在看管炸藥庫,我當時考慮是馬千里不想負擔這兩個人的工資,我也不想接收炸藥庫,還得多付兩個人的工資,我就說讓明師傅他們看管吧,我負擔一個人的工資,馬千里負擔一個讓人的,但馬千里非讓我接收,我沒辦法,只好收下,并派兵娃子和曾剛去看管。接收時里面的炸藥和雷管也一起接收了,馬千里公司的劉剛和我說讓我的人點一下炸藥庫里的炸藥和雷管數量,然后一起接收。以前馬千里和劉剛對我說過炸藥低于一百件,雷管低于一千發(fā)時,就得給他們打報告,他們就給部隊報計劃申請炸藥、雷管。后來到了6月份,庫里的炸藥、雷管不多了,我就和劉剛說庫里炸藥、雷管不多了,讓他們再給弄,后來過了兩三天他們就讓一輛紅色卡車拉了十來噸炸藥過來。那天上午十點多劉剛給我1666這個號上打電話說炸藥拉來了,讓我派人下炸藥,當時馬千里公司負責物流的二小領著這個車把炸藥送上去,當時他還向我要了一包中華煙。下炸藥的時候劉剛也去了,我沒去。
耿廣海于2014年10月17日筆錄。
筆錄摘要:當時我和馬千里簽合同時,我問馬千里有沒有手續(xù),他說有,但是他沒有給我看過,到底有沒有我不清楚。接收炸藥庫時,我就沒問過馬千里炸藥庫有沒有手續(xù),因為我不知道炸藥也得手續(xù)。
耿廣海于2014年10月24日筆錄。
筆錄摘要:我工隊總共有100多人,我自己帶過來管理人員30來個,我是老板,石貴華是礦長,妹妹耿光莉是會計,表妹蔡小紅是倉庫保管,表妹夫肖義春和徐勇是修理工,張勇(四川省廣元市××鎮(zhèn)人)是過磅員,還有8個大車司機,曾剛、張春彥是炸藥庫管理員,其余人員有啥事干啥事。我下面有三個工隊,他們總共有70多人,1號洞工頭許蘭珠,2號洞工頭吳永富,3號洞工頭朱美利,他們下面的工人我不清楚,我是老板,有啥事一般他們和我說,沒人具體管。我工隊生產有兩個部分,一是采礦,二是選礦,采礦的就是那三個工隊,由于選礦廠一直在維修所以沒有生產,井下采用鋪墊式采法,我給三個工隊付款分兩部分,一是掘進度付款,二是采礦量。我和馬千里按出的鐵粉量來結算,另外我出了10萬多的電費,炸藥是我們使用多少,馬千里按一件炸藥300元,雷管一枚8塊錢在將來結算時一塊扣除。馬千里給我們提供三個礦洞、選廠、炸藥庫、炸藥、雷管、油庫、水電、員工宿舍、一輛輕卡車、人員車輛進出部隊的證件。我自己從馬千里手里花了300多萬買來一臺舊的裝載機,三臺空壓機,我還賣了三臺拉礦的卡車和一臺新的空壓機,后來我還買了兩臺選廠用的破碎機,部隊就管我們進出別的不管,劉剛直接管理我們。
耿廣海于2014年12月11日筆錄。
筆錄摘要:火工品是馬千里弄到礦上的,供我的井下生產使用,我也的確在井下使用過,不存在丟失的情況?;鸸て酚杀拮?、曾剛和張春彥看管。"兵娃子"是我這一方投資的股東梁小中(1969年生,四川廣元市××區(qū)人)的堂弟,戶口應該還在寶輪鎮(zhèn)。在我礦上石礦長全面負責生產和火工品安全,兵娃子代表我從馬千里手里接過190箱左右炸藥,約8000枚雷管,后來在今年6月初的一天馬千里還給我提供過十噸炸藥和一萬枚電雷管。馬千里公司有個姓許的,人們都叫他許礦,他是負責生產和火工品監(jiān)管的。我們火工品的來源應該與馬千里、劉剛、徐礦長、二小等人調查了解。
耿光海于2014年9月19日供述。
筆錄摘要:我2014年2月25日進場后,馬千里給我們提供了吃住的地方,又把油庫、炸藥庫和鐵礦礦洞交給我們。炸藥庫原來是馬千里的人看管的,沒過幾天他們就把炸藥庫的人員撤走,讓我們的人接管上,開始鐵礦生產。
今年6月份我在礦上,有一個卡車拉著炸藥就來了,劉剛給我打電話讓我的工人去炸藥庫下炸藥,我就安排三個生產隊的人去2號洞上面的炸藥庫去下炸藥,炸藥當時被放在了炸藥庫。我當時的庫管兵娃子給我清點了以后告訴我說差十來斤十噸。雷管是怎么拉來的我不知道,我當時在四川老家,劉剛和庫管兵娃子都告我是一萬枚。雷管、炸藥的保管曾剛和張春彥。我來了礦上以后,除了那十噸炸藥以外,馬千里還移交給我們191箱炸藥和8000多枚來管,他說這是老石工隊用剩下的。
耿光海于2014年9月20日供述。
筆錄摘要:炸藥是分兩批來的,第一批是5月2日我們剛進廠,馬千里公司的明師傅將庫里191箱炸藥和8000多枚雷管移交給我們,我安排"兵娃子"接的。第二批是6月份,劉剛給我打電話讓我派人去下炸藥,當時是十噸炸藥,過了三四天又給了10000萬枚雷管。
炸藥給我時馬千里沒和我直接說過,但在太原簽合同時,馬千里說過給我們提供,并說是軍用炸藥,我接管后沒有辦理過相關手續(xù),到炸藥庫領取炸藥時由石礦長批準,我是9月3號晚上張春彥打電話告訴我說馬千里轉移炸藥的,我的索尼攝像機里有錄像和照片,這些錄像和照片都是我安排侄兒耿浩在7月份錄的,都是炸藥庫里面的情況。
耿光海于2014年10月24日19時5分至19時35分對2014年5月份向馬千里承包的鐵礦內負責看管炸藥庫,工人領炸藥時負責清點、發(fā)放雷管、炸藥給工人的曾剛的辨認筆錄,經辨認,耿光海辨認出曾剛。
3、同案犯張春彥供述。
筆錄摘要:我是2014年6月17日來的原平66443部隊庫區(qū)鐵礦,我是鐵礦炸藥庫的保管員,我沒有資質,來到原平后也沒有培訓過。我是老板耿廣海安排來當庫管的。我來時庫里已經有炸藥、雷管了,到現在剩下炸藥137箱、雷管7000多枚,我來后再沒有入過庫,都是往外發(fā),工人們領炸藥、雷管時都是帶有蔡曉紅開具的票,我只負責按票上的數字給他們發(fā)。炸藥庫的管理人員還有曾剛。炸藥是硝酸銨炸藥,箱子上沒什么標志,雷管是電雷管。
張春彥于2014年9月20日供述。
筆錄摘要:2014年9月3日晚上十一點多,那晚我和曾剛在炸藥庫附近的房子里睡覺,忽然聽有人和車來了,我和曾剛就出去看,發(fā)現有6、7個人來了,還開著一輛裝載機,我就問他們干啥,其中有人說他們是馬千里公司的人,說是公司通知讓把庫里的炸藥、雷管取走。我就給老板耿光海打電話說這個事,老板說那是公司的事情,我們工隊也管不了,后來他們用裝載機弄了三次,把庫里的炸藥全部弄走。我認識其中一個叫"二小"的。
張春彥于2014年10月10日供述。
筆錄摘要:我是今年6月17、18號剛到66443部隊后山鐵礦就被耿光海派去看管炸藥庫了。我來時耿光海讓我和曾剛看管炸藥庫,炸藥庫和雷管庫相隔十來米遠,雷管庫是彩鋼活動房,里面有四、五個鐵皮柜用來放雷管,雷管是黑色金屬外殼的電雷管,上面有無編號沒注意,用紙盒包裝,外面有油紙包著,一盒一百枚,總共八千多枚。炸藥庫是地面下修了一個地溝,四面砌墻,上面加了個彩鋼頂子,里面存放了大概二百來件,具體數字我記不清了,外包裝是統(tǒng)一灰色紙箱,上面什么字都沒有,一箱也就二百來公斤,一箱八包,每包用塑料袋包裝,里面的炸藥是用油紙包成管狀的。我沒有看管炸藥庫的資質。這些炸藥雷管一部分是采礦工人搞生產領取使用了,剩下的一部分不知道9月3日讓馬千里弄哪里去了。工人要用炸藥的話就找材料庫保管蔡小紅開票,由石礦長批準后,拿著單子來炸藥庫領取炸藥、雷管,我和曾剛就按照上面的數量,領給他們。
張春彥于2014年10月17日供述。
筆錄摘要:今年7月份礦上停產時炸藥有130多件,雷管7000多發(fā)。這些火工品在9月3日晚上讓馬千里公司的人弄走了,那天晚上,他們來了七八個人,還有一臺裝載機,他們通知我和曾剛說要把這些炸藥和雷管弄走,我問他們是什么人,他們說是馬千里公司的人。我說要弄也得和老板說一聲,他們說公司的老板和我們老板說過了,我就打電話和耿光海說這事,耿光海說那是公司的事情,他管不了,后來他們就把炸藥和雷管用裝載機弄走了。領取炸藥的都是三個采礦隊的帶隊人,都是用來采礦的,不作其他用。
張春彥于2014年12月11日供述。
筆錄摘要:我是耿光海安排給他看管火工品的,發(fā)放雷管和炸藥,而且是他給我發(fā)工資,每月4000元。我沒有合法的火工品保管員的資格。我是和曾剛一起看管的,耿光海知道我沒有資格,我和曾剛沒打磨過雷管上的編號。
4、明二白于2014年12月10日對耿光海工隊看管火工品庫的人員的辨認筆錄,經辨認,明二白辨認出曾剛。
5、耿光莉于2015年4月9日筆錄。
耿光莉,女,45歲,系耿光海之妹,耿光海承包鐵礦時任會計。
證實:不清楚馬千里的鐵礦是否有手續(xù),沒有見過。雷管、炸藥是馬千里公司提供給的,是明二白等人提供的。第一次是2014年5月12日,明二白等人移交雷管7057發(fā),炸藥190件7包零9管,還有不能用的炸藥10袋,雷管92發(fā),當時是明二白、兵娃子、曾剛等人在庫里數數,證人在庫外。雙方清點過后,明二白在入庫單上寫好名稱和數字,證人簽名。2012年5月29日經明二白等人提供給炸藥416件,2012年6月7日提供10000發(fā)雷管。"84#"代表炸藥,"85#"代表雷管,"件"是箱子的意思。
6、蔡小紅于2014年9月19日筆錄。
蔡小紅,女,42歲,系耿光海工隊庫管。
證實:其受耿光海雇傭,擔任耿光海工隊的庫管,該工隊的炸藥和雷管是張春彥和曾剛負責管理的。領炸藥一般是每個隊的負責人來找其開票,"84"指炸藥,"85"指雷管,從出庫單看總共發(fā)出473件零一包炸藥,9319枚雷管。
第六組證據量刑證據
1、劉曉鵬到案經過。
證實:2016年4月7日下午15時左右,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前往豐景家園小區(qū)C區(qū)1號樓3單元6號尋找涉嫌非法采礦的嫌疑人劉曉鵬,劉曉鵬當時不在家,民警給其前妻田慧做思想工作后,當天下午18時,劉曉鵬在田慧陪同下至黃陵派出所投案。
2、陳建軍到案經過。
證實:2016年2月23日,岢嵐縣居民陳建軍到岢嵐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投案,自述其是網上逃犯,之后民警將其臨時羈押岢嵐縣看守所。
3、曾剛歸案情況說明。
證實:曾剛于2016年1月14日在廣州火車站第六候車室被民警查獲。
4、趙新旺抓獲經過。
證實:2016年7月3日上午11時許,繁峙縣公安局大營派出所110接到報警,在大營丁字路口附近有人打架。民警將糾紛雙方口頭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后發(fā)現其中一名當事人趙新旺是網上逃犯。
5、陳建軍羈押證明。
證實:陳建軍于2016年2月23日至2月25日被臨時羈押于岢嵐縣看守所。
6、趙新旺臨時羈押證明。
證實:趙新旺于2016年7月3日至7月4日被臨時羈押于繁峙縣看守所。
7、劉曉鵬、陳建軍、曾剛戶籍證明及入所健康檢查登記表;趙新旺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曉鵬、陳建軍、曾剛、趙新旺的基本信息及入所時健康情況。
原判認為,劉曉鵬受馬千里雇傭,參與非法采礦,同時參與非法買賣爆炸物供采礦使用其行為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和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被告人趙新旺受雇于李建華非法運輸炸藥20000千克,其行為確已構成非法運輸爆炸物罪。被告人陳建軍受馬千里雇傭,伙同他人非法儲存炸藥約20000千克,雷管7057枚,被告人曾剛受耿光海雇傭,伙同他人非法儲存炸藥14000余千克,雷管17579枚,被告人陳建軍、曾剛之行為均確已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關于劉曉鵬辯護人所提指控劉曉鵬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不能成立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納??紤]到被告人劉曉鵬在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作案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非法采礦的罪行,在量刑時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陳建軍辯護人所提本案主體屬單位犯罪,陳建軍系打工者,不應承擔責任;無證據證明陳建軍主觀上明知是爆炸物;涉案炸藥數量的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陳建軍主動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所參與的犯罪事實,能夠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證實被告人陳建軍參與非法儲存爆炸物的事實及數量,故對以上辯護意見不予支持。關于所提陳建軍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屬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意見確系事實,在量刑時將根據以上情節(jié)對其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陳建軍經社區(qū)調查后符合社區(qū)矯正的條件,故可對其判處緩刑。被告人趙新旺、曾剛在其各自所參與的共同犯罪活動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可對其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劉曉鵬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被告人趙新旺犯非法運輸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三、被告人陳建軍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四、被告人曾剛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趙新旺上訴稱,其雖參與兩次運輸炸藥,但當時不知道運輸的是炸藥,原判對其量刑偏重。
曾剛上訴稱,上訴人小學畢業(yè),法律意識淡薄,長期從事體力勞動,不知道看管炸藥庫是犯罪行為,原判對其量刑偏重。
其辯護人支持上訴人的意見,另提出:1、一審法院認定其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事實不清,上訴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儲存爆炸物的故意;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上訴人看管炸藥的行為,應當不以犯罪論處,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適用法律不當。
經審理查明,1、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劉曉鵬參與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達2727.208萬元的事實清楚。關于劉曉鵬參與購買爆炸物的犯罪事實,劉曉鵬、李建華、許志永、趙國兵、鄭一剛、明二白的供述以及證人張某證言、李建華對劉曉鵬的辨認筆錄能夠相互印證劉曉鵬參與購買爆炸物的犯罪事實,原判對此認定事實清楚。
2、原判認定上訴人趙新旺伙同他人非法運輸炸藥約20000千克的事實清楚。李建華、趙國兵的供述、李建華辨認筆錄以及趙新旺供述其與李建華向本案案發(fā)地運輸"貨物"兩次相互印證,可以證明趙新旺的犯罪事實。
3、原判認定陳建軍受馬千里雇傭,伙同他人非法儲存炸藥20000千克、雷管7057枚的事實清楚;
4、原判認定曾剛受耿光海雇傭,伙同他人非法儲存炸藥14000余千克,雷管17579枚的事實清楚。
二審認定事實的證據與一審相同,且均經一審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劉曉鵬受馬千里雇傭,在馬千里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分別以后勤部長、副總經理的名義參與管理開采鐵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達2727.208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劉曉鵬在非法采礦期間,違反國家有關爆炸物的管理規(guī)定,接受馬千里的安排,聯系他人非法購買炸藥,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上訴人趙新旺受李建華雇傭,違反國家有關爆炸物的管理規(guī)定,非法運輸炸藥20000千克,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運輸爆炸物罪。原審被告人陳建軍受馬千里雇傭,違反國家有關爆炸物的管理規(guī)定,伙同他人非法儲存炸藥約20000千克,雷管7057枚,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上訴人曾剛受耿光海雇傭,違反國家有關爆炸物的管理規(guī)定,伙同他人非法儲存炸藥14000余千克,雷管17579枚,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對原審被告人劉曉鵬、陳建軍的定罪正確,量刑適當。關于上訴人趙新旺辯稱其不知道所運輸的物品是炸藥的上訴意見,經查,李建華多次供述稱其與趙新旺拉過兩次炸藥,且李建華告知趙新旺拉的是炸藥,運輸費用明顯高于正常貨物運費標準,雖然趙新旺否認其主觀上明知運輸的貨物是炸藥,但李建華前后供述穩(wěn)定,且趙新旺在一審庭審中予以認可,故可以認定趙新旺對運輸炸藥在主觀上是明知的,故趙新旺該上訴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趙新旺認為一審法院對其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查,趙新旺協助李建華非法運輸炸藥達20000千克,已達到犯罪情節(jié)嚴重程度,原判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認定其為從犯并給予減輕處罰,原判量刑適當,趙新旺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于上訴人曾剛的辯護人所提上訴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儲存爆炸物的主觀故意的意見,經查,曾剛所看管的爆炸物包裝箱沒有文字標識,雷管的編碼也有明顯被打磨掉的痕跡,其作為爆炸物的看管者應當注意到該爆炸物標識有被隱蔽、遮掩的情形,其仍予以看管,可以判定其對非法爆炸物是明知的,辯護人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關于上訴人曾剛的辯護人所提根據《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對上訴人看管炸藥的行為,應當不以犯罪論處,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適用法律不當的辯護意見,經查,《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中的犯罪是指非法采礦罪或破壞性采礦罪,并不包括其他犯罪,辯護人該辯解意見不能成立。關于上訴人曾剛提出一審量刑偏重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上訴人曾剛系受他人雇傭從事爆炸物儲存的一般工作人員,且作案時間較短,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輕,可以認定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對其免予刑事處罰,上訴人曾剛該上訴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晉09刑初59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即被告人劉曉鵬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趙新旺犯非法運輸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陳建軍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二、撤銷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晉09刑初59號刑事判決第四項,即被告人曾剛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曾剛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郝玉震
審判員 董開宇
審判員 張瑞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 孔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