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滬01刑初2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周興華,男,1982年10月20日生,漢族,大學文化,Z公司總經(jīng)理,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靜安區(qū);因涉嫌犯偷越國(邊)境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康勇,上海市理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何瑋玲,女,1987年3月25日生,土家族,大學文化,服裝設計師,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暫住上海市嘉定區(qū);因涉嫌犯偷越國(邊)境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珊珊,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何沁桐(曾用名何龍景),女,1987年7月5日生,漢族,大專文化,Y公司銷售顧問,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qū),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因涉嫌犯偷越國(邊)境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飛,上海申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滬檢一分訴刑訴[2019]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興華、何瑋玲、何沁桐犯偷越國(邊)境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4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馬瑋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興華及本院通過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派的辯護人康勇,被告人何瑋玲及本院通過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派的辯護人張珊珊,被告人何沁桐及本院通過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派的辯護人**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依法延長審理期限,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7年6月7日,被告人周興華、何瑋玲、何沁桐為獲取外國人身份購置上海市房產,在涉案人員羅某等人(均另案處理)的組織安排下持其中國護照飛抵緬甸聯(lián)邦共和國仰光,隱瞞真實身份,使用虛假緬甸戶籍證明等騙取了編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緬甸護照。同年6月10日,周興華等三人持緬甸護照從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入境,并以虛假身份在本市居留。嗣后,為換領我國旅游簽證及延期,三人于同年6、7月間持緬甸護照出入我國國(邊)境4次。同年10月、12月,三人分別從云南省私自搭車出境至緬甸取回其中國護照。2018年8月,三名被告人接電話通知后,均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周興華、何瑋玲、何沁桐,宣讀并出示了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周興華、何瑋玲、何沁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以偷越國(邊)境罪追究刑事責任。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均應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請法院依法審判。
被告人周興華、何瑋玲、何沁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證據(jù)等均無異議。三名被告人的辯護人均提出,三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節(jié),主觀惡性均較小,請求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6月初,被告人周興華、何瑋玲、何沁桐為獲取外國人身份購置上海市房產,在涉案人員羅某等人(均另案處理)的組織安排下持其中國護照飛抵緬甸聯(lián)邦共和國仰光,隱瞞真實身份,使用虛假緬甸戶籍證明等騙取了編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緬甸護照。同年6月10日,周興華等三人持緬甸護照從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入境,并以虛假身份在本市居留。嗣后,為換領我國旅游簽證及延期,三人于同年6、7月間持緬甸護照出入我國國(邊)境4次。同年10月、12月,三人分別從云南省私自搭車出境至緬甸取回其中國護照。
2018年7、8月間,三名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均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主要有:
1.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證明:公安機關在偵辦羅某等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一案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本案三名被告人涉嫌偷越國(邊)境,遂電話通知其到案,三人經(jīng)電話通知后投案自首。
2.查扣在案的緬甸護照、戶籍證明、戶口紙、緬甸駐華大使館出具的照會、出入境查詢記錄、外國人員居留許可信息、住宿登記查詢、境外常住人員基本信息等證明:三名被告人均系中國公民。2017年6月3日、4日,何瑋玲、周興華、何沁桐(中國護照名何龍景)各自持其中國護照從昆明機場出境前往緬甸。同年6月10日,三名被告人持騙取的緬甸護照(編號分別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從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入境,并以虛假身份在本市居留。同年6月、7月間,三人持緬甸護照出入我國國(邊)境4次。同年10月、12月間,三人先后持其中國護照自昆明機場入境。
3.涉案人員羅某供述:本案三名被告人因限購不能在滬買房,故通過她及蔣某、楊某辦理緬甸護照,通過改變國籍的方式在滬買房。為了換領我國旅游簽證及延期,她及蔣某、楊某還多次安排三名被告人持緬甸護照進出國(邊)境。
羅某對相關涉案緬甸護照辨認無疑。
涉案人員蔣某、楊某的供述與羅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4.涉案人員陳某、張某供述:羅某介紹了5名客戶,均是持有緬甸護照的中國公民,委托X辦理就業(yè)證和工作簽證,目的是為了突破限購在滬買房。羅某還要求他們?yōu)榭蛻糸_臨住單,辦理工作類居留許可。
張某辨認出了本案的三名被告人。
5.被告人周興華、何瑋玲、何沁桐對指控事實供認不諱,并對相關書證材料、涉案人員等辨認無疑。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質證,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興華、何瑋玲、何沁桐違反我國出入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均已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以偷越國(邊)境罪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均系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從輕或減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我國國(邊)境管理秩序,根據(jù)被告人周興華、何瑋玲、何沁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上述法律條款及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興華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何瑋玲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何沁桐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四、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物品予以沒收。
被告人周興華、何瑋玲、何沁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吳 斌
審 判 員 王曉越
人民陪審員 黃秀佩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明瑩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條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人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二)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結伙偷越國(邊)境的;
(三)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四)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
(五)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六)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