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本罪是選擇性罪名,是指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的行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條對刑法第三百二條修改后確定的罪名,原罪名為盜竊、侮辱尸體罪。
二、犯罪構(gòu)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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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zé)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gòu)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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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過失盜竊、侮辱尸體者,不構(gòu)成犯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社會風(fēng)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尸體、尸骨、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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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的行為。
所謂盜竊,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的行為,即采取為他人所不知曉的方法將尸體、尸骨、骨灰置于行為人自己實際控制支配之下。如從墳?zāi)怪?、停尸房或從其他任何放置尸體、尸骨、骨灰的場所秘密竊取。所謂侮辱尸體,是指直接對尸體、尸骨、骨灰施加凌辱等各種行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為。所謂毀壞:是指直接對尸體、尸骨、骨灰予以物理上或者化學(xué)性的損傷或破壞。比如焚燒、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毀損死者的面容,取走腦漿等。
本罪屬選擇性罪名,有盜竊、侮辱和毀壞尸體、尸骨、骨灰行為之一的,即構(gòu)成本罪。盜竊尸體后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處罰,不數(shù)罪并罰。殺人后為損害死者的尊嚴(yán)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體的,應(yīng)當(dāng)數(shù)罪并罰。
三、處罰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