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川0105刑初423號
公訴機關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昊宇,男,聾啞人,1990年3月28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qū)。2013年6月27日因犯盜竊罪被長春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2013年9月1日刑滿釋放。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組織殘疾人乞討罪批準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qū)分局執(zhí)行?,F(xiàn)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辯護人何冬生,江蘇興知律師事務所律師。
翻譯人員李娜,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漢族,住成都市武侯區(qū)。
被告人張歡,女,聾啞人,1996年11月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樹市,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組織殘疾人乞討罪批準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qū)分局執(zhí)行,現(xiàn)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辯護人夏雪梅,四川儒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胡華明,四川法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翻譯人員李娜,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漢族,住成都市武侯區(qū)。
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成青檢一部刑訴〔2020〕3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昊宇、張歡犯組織殘疾人乞討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曾修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昊宇及其辯護人何冬生,被告人張歡及其辯護人夏雪梅、胡華明,二被告人的翻譯人員李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月,被告人劉昊宇(聾啞人)伙同其妻被告人張歡(聾啞人)租住了本市青羊區(qū)光華西二路光華碧鄰小區(qū)3棟1單元1408號的房屋,以私扣身份證、手機、錢包及殘疾證的方式脅迫聾啞人閆琦、呂金娟、曾祥忠、李珊珊、何先貴、史登輝、莫尚書等人攜帶印有劉昊宇或張歡支付寶、微信收款二維碼的“獻愛心”卡在本市火車站、地鐵站等地乞討,乞討所得交由劉昊宇、張歡記賬并保管,并由劉昊宇、張歡夫婦負責支付房租和管理日常生活開銷。劉昊宇、張歡常以批評、罰站等方式懲罰沒有乞討所得或乞討金額較少的聾啞人。
經(jīng)統(tǒng)計2019年1月-2019年9月,劉昊宇支付寶賬號收取20元捐款記錄共計256次,合計5120元,微信賬號收取20元捐款記錄共計2126次,合計42520元。
2019年9月12日20時許,劉昊宇與張歡到本市天府廣場將正在麥當勞餐廳吃飯的聾啞人莫尚書(未成年)叫走,隨后,劉昊宇、張歡兩人強行將莫尚書拖上出租車后帶至租住屋劉昊宇臥室內(nèi)。張歡將莫尚書背包內(nèi)的錢包、身份證、手機等物搜出后交給了劉昊宇。劉昊宇以恐嚇、毆打等方式不準莫尚書離開,并脅迫莫尚書外出乞討。9月12日至17日期間,莫尚書外出時,同住乞討人員曾祥忠便按照劉昊宇吩咐對莫尚書進行看管,并傳授其乞討方法。莫尚書乞討所得280元均交由劉昊宇安排。9月17日,莫尚書外出乞討時,趁曾祥忠不備至派出所報案。
2019年9月17日,劉昊宇、張歡在其租住地被民警擋獲,民警從其租住屋保險柜內(nèi)查獲其保管他人乞討所得的現(xiàn)金共計10530元、手機十部、殘疾證十本、身份證九張。
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供了相關指控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劉昊宇、張歡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乞討,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當以組織殘疾人乞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昊宇、張歡構成共同犯罪,其中劉昊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張歡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罰,劉昊宇、張歡系聾啞人,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
被告人劉昊宇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認為沒有毆打殘疾人。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昊宇的罪名無異議,對犯罪事實有異議。
被告人張歡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認為沒有毆打殘疾人。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歡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認為被告人系從犯、聾啞人,請求從輕、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劉昊宇(聾啞人)伙同其妻被告人張歡(聾啞人)租住了本市青羊區(qū)光華西二路光華碧鄰小區(qū)3棟1單元1408號的房屋,以私扣身份證、手機、錢包及殘疾證的方式脅迫聾啞人閆琦、呂金娟、曾祥忠、李珊珊、何先貴、史登輝、莫尚書等人攜帶印有劉昊宇或張歡支付寶、微信收款二維碼的“獻愛心”卡在本市火車站、地鐵站等地乞討,乞討所得交由劉昊宇、張歡記賬并保管,并由劉昊宇、張歡夫婦負責支付房租和管理日常生活開銷。劉昊宇、張歡常以批評、罰站等方式懲罰沒有乞討所得或乞討金額較少的聾啞人。
經(jīng)統(tǒng)計2019年1月-2019年9月,劉昊宇支付寶賬號收取20元捐款記錄共計256次,合計5120元,微信賬號收取20元捐款記錄共計2126次,合計42520元。
2019年9月12日20時許,劉昊宇與張歡到本市天府廣場將正在麥當勞餐廳吃飯的聾啞人莫尚書(未成年)叫走,隨后,劉昊宇、張歡兩人強行將莫尚書拖上出租車后帶至租住屋劉昊宇臥室內(nèi)。張歡將莫尚書背包內(nèi)的錢包、身份證、手機等物搜出后交給了劉昊宇。劉昊宇以恐嚇、毆打等方式不準莫尚書離開,并脅迫莫尚書外出乞討。9月12日至17日期間,莫尚書外出時,同住乞討人員曾祥忠便按照劉昊宇吩咐對莫尚書進行看管,并傳授其乞討方法。莫尚書乞討所得280元均交由劉昊宇安排。9月17日,莫尚書外出乞討時,趁曾祥忠不備至派出所報案。
2019年9月17日,劉昊宇、張歡在其租住地被民警擋獲,民警從其租住屋保險柜內(nèi)查獲其保管他人乞討所得的現(xiàn)金共計10530元、手機十部、殘疾證十本、身份證九張。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基本信息,到案經(jīng)過、訊問筆錄,證人證言,辨認筆錄、扣押決定書、照片、微信交易記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昊宇、張歡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乞討,其行為已構成組織殘疾人乞討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昊宇、張歡犯組織殘疾人乞討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昊宇、張歡構成共同犯罪,其中劉昊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張歡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罰。劉昊宇、張歡系聾啞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劉昊宇當庭認罪,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張歡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可以從輕處罰。為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昊宇犯組織殘疾人乞討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
(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張歡犯組織殘疾人乞討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
(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交付本院)。
三、本案中被公安機關扣押的現(xiàn)金人民幣10530元,獻愛心捐贈卡2扎、賬本3個予以沒收;本案中被公安機關扣押的手機、錢包、殘疾人證、身份證發(fā)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貳份。
審 判 長 李 波
人民陪審員 肖隆穎
人民陪審員 黃貴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郭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