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2日中鐵中房聯(lián)合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中房公司)向北京城鄉(xiāng)欣瑞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鄉(xiāng)欣瑞公司”)供應鋼材,2014年4月17日中鐵中房公司與城鄉(xiāng)欣瑞公司、登封禪意嵩泉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登封禪意公司”)簽訂《登封新區(qū)中岳文苑項目物資(鋼筋)供應協(xié)議》,約定:城鄉(xiāng)欣瑞公司向中鐵中房購買鋼筋,登封禪意公司負責供應物資的集中代結算,即登封禪意公司從應付城鄉(xiāng)欣瑞公司工程款中代扣鋼材供應款直接支付給中鐵中房公司。2015年7月26日中鐵中房公司與登封禪意公司簽署《鋼筋貨款支付協(xié)議》,約定:登封禪意公司盡快向中鐵中房公司支付所欠中岳文苑項目貨款,最晚支付時間不超過2015年9月20日,并承擔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20日期間產生的鋼材成本附加費用,另承擔中鐵中房公司貸款利息人民幣360000元。
鋼筋供應協(xié)議簽署后,中鐵中房公司依約履行了供貨義務,中鐵中房公司與城鄉(xiāng)欣瑞公司共同對賬確認截止2014年9月30日中鐵中房公司向城鄉(xiāng)欣瑞公司累計供應鋼材2167.249 噸,貨款總價值 8192869.87 元。登封禪意公司及城鄉(xiāng)欣瑞公司未按約定付款,中鐵中房公司多次催告無果后委托曹小明律師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6年12月14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做出(2016)豫0185民初4436號民事判決,判令:1.兩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支付原告中鐵中房公司貨款8192869.87元,并支付成本附加費2954336元;2.被告登封禪意公司于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原告中鐵中房公司借款利息360000元;3.逾期給付,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兩被告不服判決,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鄭州中級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經強制執(zhí)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