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粵01民終1773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任燕,住湖北省黃石市。
上訴人(原審原告):任鵬,住湖北省黃石市。
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瀚暉保安監(jiān)控及防盜報警系統(tǒng)工程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任燕,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三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亢德義,廣東增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冼啟波,住廣東省德慶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雄輝,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渣津鎮(zhèn)水車村十一組。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升寶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雄輝,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三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龔京國,北京市惠誠(東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旋偉東,住廣東省龍門縣。
委托代理人:龔京國,北京市惠誠(東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任燕、任鵬、廣州瀚暉保安監(jiān)控及防盜報警系統(tǒng)工程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瀚暉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冼啟波、王雄輝、廣州市升寶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升寶公司),原審第三人旋偉東企業(yè)分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qū)人民法院(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6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任燕、任鵬、瀚暉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任燕、任鵬、瀚暉公司原審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冼啟波、王雄輝、升寶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雙方簽訂的涉案《廣州市升寶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分立協(xié)議書》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審判決未認定該協(xié)議書的法律效力是錯誤的。1.任燕和某波、王雄輝作為升寶公司的股東,因升寶公司分立而簽訂涉案協(xié)議,具有相應主體資格;2.涉案協(xié)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3.涉案《客戶分配表附表》是升寶公司各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4.任燕、任鵬、瀚暉公司是要求冼啟波、王雄輝、升寶公司因違反涉案協(xié)議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而不是限制客戶簽約自由,原審判決以涉案協(xié)議是當事人間的內部約定,對客戶不具有約束力為由,駁回全部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被上訴人冼啟波、王雄輝、升寶公司辯稱,涉案協(xié)議是無效的,即使有效,冼啟波、王雄輝、升寶公司在涉案協(xié)議簽訂后也未搶對方客戶,不存在違反涉案協(xié)議的行為。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旋偉東未陳述意見。
任燕、任鵬、瀚暉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冼啟波、王雄輝、升寶公司連帶賠償任燕、任鵬、瀚暉公司違約金50000元;2.冼啟波、王雄輝、升寶公司連帶賠償任燕、任鵬、瀚暉公司經(jīng)濟損失79220元;3.本案訴訟費由任燕、任鵬、瀚暉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6月9日,冼啟波以旋偉東的名義、任燕以任鵬的名義與王雄輝共同出資成立升寶公司,經(jīng)營范圍為保安監(jiān)控及防盜報警系統(tǒng)服務。2013年9月5日,任燕與他人共同出資成立瀚暉公司,該公司與升寶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相同,經(jīng)營同類業(yè)務。2013年11月6日,冼啟波、任燕及王雄輝共同簽訂《廣州市升寶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分立協(xié)議書》,約定冼啟波、任燕從升寶公司分立出去,約定了客戶資源的分配且編制《客戶分配表附表》,并約定辦理股份轉讓,股東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一方不得與其他方分配到的客戶聯(lián)系、報價、簽訂合同,如有違反,應對受害方承擔50000元的賠償責任。在《廣州市升寶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分立協(xié)議書》簽訂后,任燕離開了升寶公司,升寶公司由冼啟波、王雄輝繼續(xù)經(jīng)營。之后,任燕、任鵬、瀚暉公司稱冼啟波、王雄輝、升寶公司拒不將分配給任燕、任鵬、瀚暉公司的客戶業(yè)務移交,且以種種不正當手段搶奪分配給任燕、任鵬、瀚暉公司的客戶,并與之簽訂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遂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任燕、任鵬、瀚暉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了《客戶分配表附表》和包含案外人廣州市增城漢奇五金店、劉某來制衣廠、廣州增城新塘鎮(zhèn)好又多五金店、容家鑫制衣廠、廣州市浪綺紡織服裝有限公司、盧某亮碎布店、廖某布行、廣州市增城丹江口商店、廣州市增城園景花店、馬某東某、廣州市增城永英服裝廠、廣州市增城茗望軒茶葉店、張某制衣廠、裕灃制衣廠等14個客戶的《安防服務合同書》予以證明。冼啟波、王雄輝、升寶公司對《客戶分配表附表》的真實性不予確認,對所有的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關聯(lián)性有異議,稱案外人廣州市增城漢奇五金店、劉某來制衣廠、廣州增城新塘鎮(zhèn)好又多五金店、容家鑫制衣廠、廣州市浪綺紡織服裝有限公司已是瀚暉公司的客戶,不存在升寶公司搶客戶的情況;與案外人盧某亮碎布店、廖某布行、廣州市增城丹江口商店、廣州市增城園景花店、馬某東某、廣州市增城永英服裝廠、廣州市增城茗望軒茶葉店的合同是在分立(2013年11月6日)前簽訂,不存在升寶公司搶客戶的情況;案外人吳景良服裝廠是廣州市增城永英服裝廠搬遷新地址后成立的一個新的客戶;案外人張某制衣廠是變更了地址,所以不是搶瀚暉公司客戶;瀚暉公司簽約的是案外人裕灃制衣廠,升寶公司簽約的是案外人吳洪灼制衣廠,不是一樣的客戶。原審另查明,案外人廣州市增城漢奇五金店、劉某來制衣廠、廣州增城新塘鎮(zhèn)好又多五金店、容家鑫制衣廠、廣州市浪綺紡織服裝有限公司、盧某亮碎布店、廖某布行、廣州市增城丹江口商店、廣州市增城園景花店、馬某東某、廣州市增城永英服裝廠、廣州市增城茗望軒茶葉店、張某制衣廠、裕灃制衣廠均為《客戶分配表附表》中的客戶。原審庭審中,任燕、任鵬、瀚暉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了一份損失計算表,證明其被冼啟波、王雄輝、升寶公司搶走客戶,造成經(jīng)濟損失79220元。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是企業(yè)分立合同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钡谄邨l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北景钢?,雖然冼啟波、任燕及王雄輝共同簽訂的《廣州市升寶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分立協(xié)議書》約定了客戶資源的分配且編制《客戶分配表附表》,并約定辦理股份轉讓,股東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一方不得與其他方分配到的客戶聯(lián)系、報價、簽訂合同,如有違反,應對受害方承擔50000元的賠償責任。但是上述約定是屬于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內部約定,對《客戶分配表附表》的客戶不具有約束力,客戶具有自由選擇的權利。故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任燕、任鵬、瀚暉公司的訴訟請求,依據(jù)不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旋偉東經(jīng)原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原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任燕、任鵬、瀚暉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890元,由原告任燕、任鵬、瀚暉公司負擔。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本院綜合各方訴辯意見,對本案二審爭議焦點評析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比窝?、任鵬、瀚暉公司主張冼啟波、王雄輝、升寶公司以不正當手段搶奪客戶并簽訂合同,但其所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另涉案客戶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享有自愿訂立合同(包括確定交易對象)的權利,在不能證明冼啟波、王雄輝、升寶公司以不正當手段搶奪客戶或與客戶惡意串通的情況下,要求冼啟波、王雄輝、升寶公司為其簽訂涉案合同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將不恰當?shù)叵拗瓶蛻舻倪x擇權。綜上,任燕、任鵬、瀚暉公司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原審判決不予支持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任燕、任鵬、瀚暉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90元,由上訴人任燕、任鵬、廣州瀚暉保安監(jiān)控及防盜報警系統(tǒng)工程服務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龐智雄
審判員 曲衛(wèi)東
審判員 丘 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董廣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