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各位審判員:
河南平原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某甲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一辯護人,通過庭前閱卷,結合本次的庭審情況,針對本案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公訴人指控某甲犯徇私枉法罪定性錯誤,某甲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體要件,其行為不構成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9條規(guī)定的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法裁判的行為”。本案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司法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而刑法第94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工作人員?!?/span>
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某甲并不屬于徇私枉法罪所指的司法工作人員。我國的公安機關的性質的既是行政機關,又是偵查機關。并不是公安機關的所有人員都是偵查人員。只有履行偵查職責的人員才是偵查人員。而作為派出所所長,其職責范圍并不是偵查刑事案件,其通常情況下的職責是治安管理的行政職責,只有在辦理特定案件履行偵查職責時,才是偵查人員。
具體到本案中來,對于朱某非法侵宅一案,某甲也不是該案的偵查人員。朱某非法侵宅一案是由浙江某公安局偵查的案件上,某甲并沒有參與本案的偵查、檢察和審判工作,他對于朱某非法侵宅一案也沒有偵查的職責。
公訴人認為浙江警方與A派出所是一種委托關系,A派出所接受了委托,根據(jù)司法協(xié)助的協(xié)議,被告人是偵查人員。公訴人的這一觀點是錯誤的。浙江警方與A派出所并不是委托關系,浙江警方沒有委托A派出所參與朱某一案的偵查工作,只是讓A派出所的內勤“幫忙核實朱某的年齡”。 浙江某公安局在協(xié)查函(偵查卷第165頁)上也只是說讓“派出所幫忙核實朱某的戶籍證明,以便查清朱某的真實戶籍情況”。
所謂的幫忙核實顯然不等同于委托偵查。某甲等人去調查材料仍然是根據(jù)浙江警方“幫忙核實”的請求進一步進行核實,并不是參與朱某一案的偵查。某甲等人所實施的“幫忙核實”行為也并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偵查行為。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guī)定的偵查是指“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jù)材料”的行為,很顯然,幫忙核實戶籍證明并不是對案件本身的偵查。
比如: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到派出所,讓派出所協(xié)助出具去犯罪嫌疑人的戶籍,戶籍管理人員為其出具了戶籍證明,這時,能說協(xié)助出具戶籍證明的戶籍警察就是案件的偵查人員嗎,顯然不能。
綜合以上理由,被告人某甲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偵查人員,也不是朱某非法侵宅一案的偵查人員,不屬于徇私枉法罪規(guī)定的主體范圍。其行為不構成徇枉法罪,公訴人指控某甲犯徇私枉法罪屬定性錯誤。
二、某甲的行為具有幫助偽造證據(jù)罪的性質。
浙江某公安局第一次郵寄協(xié)查函是讓派出所協(xié)查朱某的年齡,內勤某乙從電腦里打印出一份戶籍證明寄給了浙江警方。這一行為是合法正確的行為。2007年3月21日,被告人某丙拿了一份加蓋行政村公章的證明到派出所讓某乙蓋章,某乙未經核實就直接寫了上“情況屬實”,并加蓋了派出所的戶籍專用章。對于某乙的這一行為,當時某甲并不知情,從某乙的供述中可以知道,某乙當時并沒有向某甲匯報此事。而某乙當時實施這一行為的時候,也沒有犯罪的故意,這次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只是屬于工作失誤,讓某丙鉆了空子。本案中所追究的行為是某甲等人在調查材料時所存在的下列行為:第一,在給證人記筆錄時,把記筆錄的時間提前了,4月11日記的筆錄卻把時間寫在了3月20日;第二,在證人某戊不在場的情況下,給某戊記了筆錄并且讓別人替某戊簽了名字按了指印。
那么這些行為是什么性質呢?辯護人認為這些行為是屬于幫助偽造證據(jù)的性質。
某丙的偵查卷第75-77頁的訊問筆錄中說“小兒子朱某在浙江打工出事啦,被公安機關逮捕啦,我聽說后叫我大兒子朱大、我侄子朱二去浙江活動。律師說把年齡改小點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被判刑。我侄子朱二給我說后,我就找大隊書記某戊蓋了一張行政村的空白信,叫我們村的老師某丁給我寫了個證明,我與我侄女婿趙某找派出所民警某乙蓋了章,之后,就把證明給捎到浙江了?!?/span>
從某丙的供述中可知,某丙的行為顯然是在偽造證據(jù),偽造其兒子朱某年齡小的證據(jù)。某甲、某乙等人后來到行政村去調查材料,是為了使某丙偽造的并且已經提交浙江警方的虛假年齡證明能被認定,所以才幫忙調取了虛假的證言材料,證明朱某的年齡就是某丙偽造的證明上所寫的1991年11月,某甲等人的行為是屬于幫助偽造證據(jù)。公訴人在起訴書上也認定“被告人某丙為了使其子朱某不被刑事追究,伙同被告人某甲、某乙、朱培強、某丁故意偽造了朱某不滿16周歲的相關證明材料,”根據(jù)公訴人的這一認定,被告人某甲等人的行為是屬于幫助偽造證據(jù)的性質。公訴人把自己起訴書上所認定的“故意偽造證明材料”行為按徇私枉法來指控,顯然是定性錯誤。
三、被告人某甲幫助偽造證據(jù)的行為不構成幫助偽造證據(jù)罪,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某甲實施了幫助偽造證據(jù)的行為,但是其行為并不構成幫助偽造證據(jù)罪,達不到刑法所規(guī)定的追訴標準。具體理由如下:
刑法第307條規(guī)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span>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來看,構成幫助偽造證據(jù)罪必須達到情節(jié)嚴重這一必要條件。根據(jù)司法實踐,所謂“情節(jié)嚴重”,是指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重要證據(jù)的;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而嚴重影響干擾了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甚至使之無法進行的;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所采取的手段極其卑劣;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造成冤假錯案,或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屢教不改地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的,等等。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某甲的行為并沒有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要求。
第一,從其行為的次數(shù)來看,某甲以前無違法犯罪記錄,在此之前,也沒有幫助偽造證據(jù)的行為;
第二,從本次行為的情節(jié)上來看,某甲在幫助偽造證據(jù)的過程中沒有采取威脅、暴力等卑劣的手段,所幫助偽造的證據(jù)是為了給朱某非法侵宅一案幫忙,而朱某非法侵宅一案并不是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而只是入室竊取了軟包利群香煙五根,價值五元的一個小案件;
第三,從其行為的后果來看,某甲的行為雖然干擾了司法機關的活動,但是沒能達到使司法活動無法繼續(xù)進行的后果,也沒有影響到對朱某的定罪量刑。偵查卷第159-160頁浙江某檢察院的函,這樣寫道“本院經審查后認為相關材料都是一些言辭證據(jù)或者是再生證據(jù),并無原始材料相互映證,不足采信。同時對被告人朱某再次提審,查清其生活經歷后認為該證明不可能是正確的?!睆纳鲜稣憬硻z察院的函中可知,某甲幫助偽造的證據(jù)沒有被采納,沒有導致司法機關的活動無法進行的后果,沒有影響到對朱某的定罪量刑,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
第四,從被告人的態(tài)度來看,起訴書上認定被告人某甲是自動投案,而且寫出了認識深刻的悔過書,如實交待了自己的行為,且積極主動的退回了所收的1600元錢。
從以上情節(jié)來看,被告人某甲的行為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根據(jù)刑法第307條的規(guī)定,幫助偽造證據(jù),只有情節(jié)嚴重的才構犯罪。因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某甲幫助偽造證據(jù)的行為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犯罪,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某甲實施的行為,辯護人認為屬于妨礙訴訟一般違法行為,應當由公安督查部門、紀律監(jiān)察部門對其進行政、黨紀、政紀處分。
以上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希望予以采納。
辯護人:李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