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證據(jù)收集、審查認定,依法準確適用逮捕措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應當全面把握逮捕條件,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訴法第七十九條第二、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應當嚴格審查是否具備社會危險性條件。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應當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證據(jù)。
第三條 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同時移送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證據(jù)。對于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jù)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在提請批準逮捕書中專門予以說明。對于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jù)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具備社會危險性條件的證據(jù),并在提請逮捕時隨卷移送。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應當以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危險性相關證據(jù)為依據(jù),并結(jié)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認定。必要時可以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等方式,核實相關證據(jù)。依據(jù)在案證據(jù)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相關證據(jù),公安機關沒有補充移送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第五條 犯罪嫌疑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應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ㄒ唬┌赴l(fā)前或者案發(fā)后正在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新的犯罪的;
?。ǘP言實施新的犯罪的;
?。ㄈ┒啻巫靼浮⑦B續(xù)作案、流竄作案的;
?。ㄋ模┮荒陜?nèi)曾因故意實施同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形?、賭博等惡習的;
?。ㄆ撸┢渌赡軐嵤┬碌姆缸锏那樾?。
第六條 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應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ㄒ唬┌赴l(fā)前或者案發(fā)后正在積極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
?。ǘ┰蛭:野踩?、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三)在危害國家安全、黑惡勢力、恐怖活動、毒品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者積極參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的情形。
第七條 犯罪嫌疑人“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應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ㄒ唬┰?jīng)或者企圖毀滅、偽造、隱匿、轉(zhuǎn)移證據(jù)的;
?。ǘ┰?jīng)或者企圖威逼、恐嚇、利誘、收買證人,干擾證人作證的;
(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與其在事實上存在密切關聯(lián)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證據(jù)尚未收集到位的;
?。ㄋ模┢渌赡軞?、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情形。
第八條 犯罪嫌疑人“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應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揚言或者準備、策劃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ǘ┰?jīng)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要挾、迫害等行為的;
?。ㄈ┎扇∑渌绞阶虜_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ㄋ模┢渌赡軐Ρ缓θ恕⑴e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情形。
第九條 犯罪嫌疑人“企圖自殺或者逃跑”,應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ㄒ唬┲譁蕚渥詺?、自殘或者逃跑的;
?。ǘ┰?jīng)自殺、自殘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殺、自殘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ㄋ模┰?jīng)以暴力、威脅手段抗拒抓捕的;
?。ㄎ澹┢渌髨D自殺或者逃跑的情形。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以無社會危險性不批準逮捕的,應當向公安機關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向被害人說明理由。對于社會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或者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在作出不捕決定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并做好處置預案。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