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 護 詞
審判長、審判員:
重慶玉鼎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代正德親屬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代正德的同意,指派譚文勝律師擔任本案被告人代正德的一審辯護人,并出庭為其辯護。
本辯護人受理本案后,查閱了本案材料,了解了案情,會見了被告人代正德,剛才又認真地聽取了法庭調查和公訴人發(fā)表的公訴詞,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規(guī)定,發(fā)表以下辯護意見。
一、本案應當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根據(jù)今天法庭庭審查明的事實,以及辯護人庭審前仔細查閱的本案卷宗材料,本案應當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更為恰當。其理由是:被告人代正德在其妻提議下,和妻子共同在梨園樹下拉了一根鋼絲,在晚上12點鐘以后無人員活動時接上電源,第二天一早就將電源斷開。 由于被告人代正德從未讀過書,系文盲,對電的知識可以說是知之甚少的,只是知道接通一根電線只能對產(chǎn)生一種麻木的作用,其主要目的是想在晚上如果有人再來偷盜梨子,碰到電線,產(chǎn)生麻木的感覺而自動放棄偷盜行為,并不是想要電死人,只是起一種嚇唬人的作用。同時,正是由于代正德系文盲,不但是對電的知識不了解,而且對法律知識更不清楚,是一個法盲,便產(chǎn)生了即使在晚上小偷被觸電死亡,也不負責,并相信自己在白天將電斷開,不會使人觸電死亡的想法,這屬于刑法理論上的法律認識錯誤。雖然代正德在客觀方面實施架高性能電網(wǎng)的行為,并造成了兩人觸電死亡的結果。但在主觀方面,代正德并不希望有人觸電死亡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對于這種結果的發(fā)生也不是持放任的態(tài)度,他是采取了一定的措施的(即在晚上12點以后接通電源,第二天一早就斷開)。對于有人觸電死亡這種危害結果是“預見”可能發(fā)生,而不是“明知”的。一個完整的犯罪構成應該是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而不各個要件簡單相加,不能因為客觀方面符合某個犯罪構成,而忽視犯罪的主觀方面。因此,被告人代正德在拉電線時,預見到自己這種行為會使人觸電,但又輕信在晚上12點鐘以后無人員活動,及在白天斷開電源下情況,能夠避免觸電死亡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本案就當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定罪處罰。
二、被告人代正德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代正德在街上賣菜時,聽人說梨園出事后,并明知派出所警察在梨園的情況下,不是采取逃跑、躲避的行為,而是趕緊跑回家,想把事情處理后到派出所說清楚情況?;丶液?,當警察問他是否是梨園管理人代正德時,他當即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并自動跟隨警察一道來到派出所,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本辯護人認為,代正德本案中具有自首情節(jié),也即符合解釋中“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本案產(chǎn)生架設電網(wǎng)這一犯意不是被告人代正德首先提出來的。
從今天法庭調查情況看,架設電網(wǎng)這一犯意首先是由本案的死者之一也即被告人代正德的妻子梅天貞所提出,在架設電網(wǎng)的過程中,也是梅天貞和代正德共同架設的。本案應是一個共同犯罪案件,梅天貞在整個架設電網(wǎng)的整個過程中起著主要作用,處于主犯的地位,代正德在架設電網(wǎng)的整個過程起著一種幫助的作用,處于從犯的地位。雖然梅天貞已經(jīng)觸電死亡,但不能因她的死亡不追究刑事責任,而忽視了代正德的從犯地位。因此,代正德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guī)定的情形,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四、被告人代正德在本案中具有一些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
本案雖然造成了兩人死亡的后果,但代正德實施犯罪行為的手段并不殘忍,并不像一些暴力性犯罪那樣,采取極其殘酷的手段進行犯罪。其犯罪的動機也是因為經(jīng)常有小偷偷盜梨園果實所引起的,在犯罪后,能夠積極投案自首,坦白悔罪,這一切都說明代正德在本案中的主觀惡性是相當小的,同時也沒有前科,從無違法犯罪的記錄,且在案發(fā)后,為了彌補代正德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其親屬積極對被害人張正容的近親屬進行賠償。以上酌定情節(jié),望法庭能予以注意。
綜上所述,本辯護人認為,本案應當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同時應充分考慮被告人代正德在本案中具有的以上一些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
上述辯護意見,供合議庭評議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