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注冊號 ×××。
法定代表人王超,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宋炬,陜西澤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運來,陜西澤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永紅,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漢族,住×××,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王輝,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住×××,公民身份號碼 ×××。
被告楊萬軍,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漢族,住×××,公民身份號碼×××。
原告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永紅、王輝、楊萬軍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永紅、王輝、楊萬軍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11月15日,其與被告劉永紅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由其租賃給被告柳工ZL50CN裝載機一臺。該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為34.28萬元,租賃期限為24個月。合同生效后,其依約向被告交付了租賃物,但被告至今僅支付融資首付款68560元及部分融資款。對于剩余款項,其多次催要未果?,F(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終止其與被告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取回租賃物,由被告償付到期未付租金76936.77元、逾期利息7490.62并承擔訴訟費用。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11月15日,原、被告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由原告以融資租賃的方式租賃給被告柳工ZL50CN裝載機一臺,總價款為34.28萬元,租賃期限為24個月,租賃首付款68560元,月租金12238.69元,還款日期從2010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15日。該合同還約定:被告若逾期支付租金,須繳納自逾期款項應付日至實際支付日的逾期利息(按欠付租金的日計1‰計息);被告拖欠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累計達到兩期租金額或者被告連續(xù)兩期拖欠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應付款,則視為被告違約;被告違約,原告有權終止本合同,取回租賃物,要求被告償付本合同項下被告應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金以及其他與本合同相關的應付款項,并要求被告賠償損失。2010年11月13日,被告王輝向原告出具配偶承諾書,稱其與被告劉永紅系夫妻關系,對被告劉永紅以融資租賃方式購買柳工ZL50CN裝載機一臺一事完全知曉,其完全同意并愿意共同承擔付款義務。2011年11月15日,被告楊萬軍向原告出具擔保函,承諾其自愿為被告劉永紅與原告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及其所有附件項下一切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當日,被告劉永紅對承租的ZL50CN裝載機進行了驗收。截止原告起訴之日2012年3月28日,被告劉永紅應向原告支付16期租金,每期12238.69元,共計195819.04元,但其僅支付租金118882.27元,尚欠76936.77元到期租金未付。另查,審理中原告向法庭明確其要求解除與被告劉永紅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取回租賃物;被告劉永紅、王輝共同向其支付到期未付租金76936.77元;被告楊萬軍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同時,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劉永紅、王輝共同支付7490.62元,庭審中經(jīng)核算,原告稱實際產(chǎn)生的利息應為7141.77元。
上述事實,有《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驗收證明書、還款計劃表、擔保書、承諾書、庭審筆錄等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劉永紅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應予確認。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交付了裝載機,被告劉永紅理應按照約定支付租金。被告劉永紅經(jīng)原告催告后未按約定支付租金,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約。原告可依據(jù)雙方《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與被告劉永紅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要求被告劉永紅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及利息。被告王輝承諾承擔共同付款義務,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向原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劉永紅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取回租賃物及被告劉永紅、王輝共同向其支付到期未付租金76936.77元的訴請,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劉永紅、王輝向其支付利息7490.62元一項,庭審中原告明確表示其實際產(chǎn)生利息為7141.77元,故被告劉永紅、王輝應向原告支付利息為7147.77元。被告楊萬軍向原告出具擔保書,承諾其自愿為被告劉永紅與原告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及其所有附件項下一切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楊萬軍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永紅于2010年11月15日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二、被告劉永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返還型號為柳工ZL50CN裝載機一臺。
三、被告劉永紅、王輝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76936.77元及利息7141.77元。被告楊萬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11元(原告預交),由被告劉永紅、王輝負擔,與上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袁 輝
代理審判員 趙 新
代理審判員 相 帆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書 記 員 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