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一旦子女離婚,父母一方主張借款要求返還出資款,子女配偶一方堅決否認,這種情況目前越來越多,部分法院以父母沒有義務為子女購房為由,認為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購房款不過是沒有明確還款期限的借款,父母有權隨時要求歸還,支持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子女與其配偶共同歸還。
這種做法使得蹺蹺板無法保持平衡,另一頭勢必反彈,其做法就是在子女的結婚對象要求結婚登記前要求書面明確購房款是贈與,從而導致更多的糾紛和人間悲劇。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致傾向性態(tài)度是沒有明確證據不予支持借款,近日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的理解與適用》中進一步明確,父母沒有明確證據的不予支持借款關系。
江蘇省高院一直執(zhí)行這個司法政策, 江蘇高院民一庭《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對“父母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出資性質的舉證責任應當如何分配”的問題,明確:父母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出資,事后以借貸為由主張返還,子女主張出資為贈與的,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父母承擔出資為借貸的舉證責任。父母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導致出資性質處于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時,應當由父母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現實生活中,由于父母與子女不和、子女離婚時父母為保全自己的出資等原因還經常會出現父母請求返還出資的情形。從司法實踐反饋情況來看,父母請求返還出資所主張的基礎法律關系往往為借貨非贈與?;诟改缸优g密切的人身財產關系,父母出資時很少留下證據證明自己出資的性質。一旦涉訟,雙方的主要證據均為當事人陳述。這使得審判實踐中往往很難判斷出資的性質。我們認為,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行為的法律性質,應著重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應尊重雙方意思自治。對父母出資行為的認定原則上應以父母的明確表示為標準。如果父母與子女之間約定為贈與或者父母明確表示為贈與,就是贈與關系。這里要注意,父母出資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般應發(fā)生在出資的當時或在出資后。父母日后再主張借貸關系則一般不能得到支持。這是為了防止當子女婚姻有變或父母子女之間關系惡化,父母違反誠信原則以所謂借貸關系為由要求返還出資。
第二,對借貸關系是否成立應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在現實生活中,基于彼此間密切的人身財產關系,父母的借貸往往沒有借條,父母的贈與也往往沒有明確的表示。此時應嚴格執(zhí)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如果父母有關借貸的舉證不充分,則應認定該出資為贈與行為。
首先,借貸關系中一般都立字為據,以借貸人出具借條形式作為出借人請求返還的依據。故正常情況下,出借人都會妥善保管借條。而贈與關系中,贈與人是通過贈與方式放棄了贈與物的所有權,一般不存在事后受贈物的返還問題,故贈與人沒有必要保留相關證據證明贈與關系的存在。因此,主張借貸關系的父母應比主張贈與關系的子女更接近證據并更容易保留證據。
其次,父母子女間的親緣關系決定了父母出資為贈與的可能性高于借貨。從中國現實國情來看,子女剛參加工作缺乏經濟能力,無力獨自負擔買房費用。而父母基于對子女的親情,往往自愿出資為子女購置房屋。絕大多數父母出資的目的是要解決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條件,希望讓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這筆出資。因此父母出資借貸給子女買房的概率遠低于父母將出資贈與子女買房。進而,由主張借貸關系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來承擔證明責任也與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感知保持一致。
綜上,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分證據的情形下,一般都應認定該出資為對子女的贈與。